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_归个人使_省略_84条第1款_归个人使用_的解释_曾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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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以通 过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变迁 得 以说 明 。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 至 包 括 国有 单 位 , 是 甚 但 它 只是 挪 用 人 个 人 使 用 公 款所 可 能 出现
的多 种 后 果 中 的一 种 情 况 。特 别是 立 法 解 释 提 出 的第 三 种 挪 用 公 款 归个 人 使 用 卓 立
( 龙 江 省 海 伦 市人 民检 察 院 , 黑 海伦 1 2 0 ) 5 30
【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 归个人使用 ; ; 实质 单位使 用行 为
挪 用 公 款 归 个 人 使 用 是 刑 法 明文 规 定 的犯 罪 。也 是 在 司法 实 践 中 引起 较多 争 议 的 问 题 。虽 然 多 数 场 合 表 现 为 挪 用 与 贪 污 的区 别 之 上 ,但 是 也 要 注意 防止
用 行 为 的性 质 . 因为 在 这 样 的 行 为 中 , 没
刑 法 的 规 定 总 体 上 讲 是 十 分 明 确 的 . 以对 挪 用 公 款 罪 进 行 科 学 认 定 , 足 但 是在 司法实践 中 . 于“ 个 人使用 ” 关 归 的
具 体 含 义 问 题 却 产 生 了 许 多 不 同 的 观 点 。 些 不 同 观点 之 间 的分 歧 如 此 之 大 , 这 以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2 0 年 4 8 02 月2 日通
给 股 份 制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等 非 自然 人 的
利 .挪 用 公 款 归 个 人 使 用 进 行 非 法 活动
的, 或者 挪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 行 营 利 活 进
由 国有 单 位 挪用 给 国 有单 位使 用 。但是 挪 用 人 通 过 挪 用 行 为谋 取 个 人 利 益 。在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作者:杜邈韩炳勋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5期[基本案情]李某原系某国有公司的计划财务部经理,该公司的财务工作和账户管理均由李某负责。

期间,李某的弟弟希望调入甲银行工作,但该行以是否能够拉来大额的存款作为解决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

于是,李某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在甲银行开设了一个一般账户,后陆续从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转入该账户1亿多元公款。

此后,李某的弟弟顺利调入甲银行工作。

公款被存入甲银行后,李某均按照公司的要求对资金进行划转和支出,个人并未使用该笔资金,其间,李某根据单位要求,陆续从该账户支出8924万元,剩余1085万余元在甲银行账户上时间超过3个月。

后该账户销户,余款转入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最终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一、本案分歧就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李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包括:第一,李某是在单位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存入甲银行。

其中1085万余元在该账户时间超过3个月,本身就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而且整个单位除李某之外均不知情,因此该笔款项实际已经脱离了财务监管。

脱离了单位控制而被李某使用,其使用权已经被侵犯。

第二,甲银行是自主经营的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也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中的“单位”范畴,李某将单位钱款存入该行,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相符合。

第三,李某挪用公款之目的是让其弟顺利进入甲银行工作,事实上也达到了该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谋取个人利益”的规定。

第四,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包括:一方面,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这种侵犯应当以挪用行为是否产生了足以使单位对公款使用权失去控制的具体危险为标准。

本案中,李某是以单位名义在甲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并将公款存入,公款在该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李某均是按照单位的要求对该款进行使用、处分,并没有按照个人意志使用该笔款项,该笔公款从始至终都在单位的控制之下,各项权益并没有受到侵犯,也未产生足以使单位对公款使用权失去控制的现实危险,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

浅析挪用公款中“归个人使用”的问题

浅析挪用公款中“归个人使用”的问题
现 代 交 际
2015 年 9月 刊 总 第 416期
浅析挪用公款中 “ 归个人使用"的问题
刘 琰
( 长春建筑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6 0 7 )
【 摘要] 2 0 0 2 年4 月2 8 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 专 门通过 了一项 关于 “ 挪 用公款 ‘ 归个人 使 用’的含 义” 的 司法解释 。本文仅就 以 “ 个人 决定 以单位名 义将 公款 供其他 单位使 用,谋取 个人利 益的”这一 情形 进行粗 浅探讨 ,并提 出完善建议 ,以期对 惩治与预 防挪 用公款犯 罪有所裨 益。 【 关键词 ]挪 用 公款 归个 人 使 用 立 法解 释

我 同正 处 于经 济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 私 营 中 小 企 业 甚 至 一 人 公 司人 量 涌 向市 场 , 市 场 竞 争 史 激 烈和 活 跃 。但 一 一 些 私 营 中 小企业,特别 是一 人公司等规模较小 的私 有企业实 力不 足, 向 银 行 贷 款 受 挫 , 为 谋 求 企 业 发 展 , 获 取 个 人 利 益 ,转 而 把 闷光 投 向 国家 机 关 、 国 有 企 业 的 公款 , 通 过 个 人 关 系 , 借 用 公 款 存 续 、 I k 发 展 能 力 。对 于 国有 单 位 来 说 , 由于 财 务 监 督 机 制 的 存 在 ,一 般 都 以 单位 名 义 出借 公 款 ,有 关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白知 此 举 并 非 出 于 对 位 利 益 或 公 共 利 益 的 考 虑 , 一 般 都 / f 经 集 体 研 究 而 私 自决 定 。笔 者 仅 在 今 年 办 案 中就 发现 i 起 此 类 情 况 , 因不 能 证 明 行 为 人 谋 取 了 个 人 利 益 而 不 能 予 以 追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要件的再认识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要件的再认识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要件的再认识[收稿日期]2007-04-10[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存在诸多争议,其中普遍存在着对“归个人使用”概念和挪用公款罪立法精神的理解误区,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相关规定的法益保护格局,来重新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涵义与认定模式。

[关键词]挪用;归个人使用;公款;法益围绕着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法学界曾进行过激烈的讨论,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立场也随之不断摇摆。

在讨论中研究者们很难对“归个人使用”的涵义和认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在探寻一种合理的解释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和解释沿革作一简要回顾。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在新中国的刑法历史上,挪用公款罪是姗姗来迟而加入刑法罪名中来的。

立法上对挪用公款行为的调整方式经历了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党内指示进行规范调整到明确的罪刑法定,对行为性质本身的认定经历了从有条件的以贪污罪论处到单独设立挪用公款罪的过程。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这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的处理方式,改变了之前定性为贪污罪的方式。

这可以看作是新中国对挪用公款罪立法的雏形。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9年解答》)中,把挪用公款罪规定为三种情形: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赌搏等非法活动的。

并且两高在《1989年解答》还专门说明:“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从该规定开始,理论界已经把公款被挪用后的实际使用者的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来考虑了。

挪用公款罪中_归个人使用_的解释逻辑_李强

挪用公款罪中_归个人使用_的解释逻辑_李强


将本 属 于 单位
的 概 念 纳 入 了 个人 的 范 畴 违 背 了 罪 刑 法定 原 则 此 外

1

9 9 8
年 《 解 释 》 规 定 挪 用 公 款 归 私 有 单 位使
, ,
用构 成 犯罪 实 质 上 是 使 私 有 公 司 企 业 和 国 有 单 位 享 受 不 同 的 待 遇 这有 违 市 场 经 济 主 体 地 位 平 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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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逻 辑



归 个人 使 用


中的

个 人 是 指 公 款 利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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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是 指 公款利 用 行为


却 值得反思


因 为 之前 困 扰 司 法 实 践 和 刑 法 理 论 的 适 用 难题 和 学 理 难 题
其 实 均 拜这


解释 逻 辑 所 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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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人

并 未 被 限 定为 公 款挪 用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而是 还 包 括 其 他 主 体 即 公 款 挪 用 人 将 被 挪
; ,
用 的 公 款交 予 其 他 主 体 由 后 者 加 以 利 用 的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进 行 营利 活 动 以 及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营 利 活

原则



为 了进

步 明 确 归 个人使用 的 含 义 合 理界定 其 适 用 范 围 针对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作者:王晓琳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8期[摘要]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准确把握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准确进行定罪量刑,进而有力地打击此种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要素界定合理性反思[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21-02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贪污贿赂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对该罪名的构成、认定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准确把握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准确进行定罪量刑,进而有力地打击此种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自挪用公款罪设定以来,有关该罪构成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为解决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做出几项法律解释。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手段呈现多样性特点,实际操作中的司法认定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存在很多复杂因素,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仍然难以统一。

本文试就此进行论述。

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在法律条文中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表述。

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准确地对该罪进行定罪量刑。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认定、资金挪用的具体用途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其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分两种情形专门做出详细的释法说明。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于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构成了重大威胁。

在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中,“归个人使用”这一要件一直是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归个人使用”的法律内涵。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归个人使用”有着较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这一要件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有些情况的认定颇具争议。

比如,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但实际上个人从中获取了某种利益,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再比如,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局部利益或者短期利益,擅自决定挪用公款,但其主观上并非为了个人私利,这样的情形又该如何判定?进一步思考,“归个人使用”要件的设置是否过于狭窄,导致一些实质上损害了公款使用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处?在现代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公款的使用和流向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如果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可能会让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制裁。

此外,对于“个人使用”的判断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

是仅仅看公款的最终流向和实际使用者,还是要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目的、动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不同的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论,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再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经济形式和交易模式不断涌现。

比如,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款的使用界限可能变得更加模糊。

如何在这些新的情况下准确判断“归个人使用”,是当前法律面临的一个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归个人使用”要件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

一方面,应当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更加清晰和明确的界定,避免因为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致。

另一方面,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能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犯罪形式。

从一则案例谈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从一则案例谈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Leabharlann …~~从 一则案例谈 挪用资金罪 “ 归个人使用" 的理解
【 本案情 】 基
20 0 7年 8月 , 房 地 产 公 司董 事 长 储 某 某 因安 居 南 某 侧 地 块 行 贿 被 纪 委 “ 规 ” 该 公 司选 举 公 司董 事 兼 会 计 双 。 的胡 某 某 为 临 时 负 责人 ,并 制 定 出公 司特 殊 时期 工 作 安 为 人 利 用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挪 用 本 单 位 资金 归 个 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 , 额 较 大 、 过 3个 月 未 还 的 , 者 虽 未 数 超 或




【 析意见】 评 笔 者 同意 第二 种 意 见 , 某 某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挪 用 资 胡 金 罪 。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用 资金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行 挪
利 益 胡 某 某代 表 公 司为 公 司 土 地 事 宜 支 付 报 酬 款 的 行 为 . 属 于 “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归 个 人 使 用 ” 因而 不 构 成 挪 不 挪 ,
发 权 , 房 地 产公 司如 违 约 愿赔 偿 对 方损 失 10万 元 。后 某 5 李 某 某 以 资 金 紧 张 为 由要 求某 房 地 产 公 司 给 活 动 经 费 ,
李某某 于 20 0 7年 l 2月 分 3次 将 筹 集 的 2 5万 元 汇 给 胡 某 某 的公 司会 计 俞 某 , 某 将 其 中的 1 俞 0万元 交公 司财 务 入账 , 自己保 管 1 5万 元 。2 0 0 8年 1月 李 某 某 安 排俞 某 将 1 5万 元 返还 给房 地 产 公 司 的 胡某 某 ,胡 某 某用 于退 还 职 工 集 资 款 以及 支 付 公 司 费用 。 0 8年 2月 , 某 某 和 孙某 20 李 某补签书面承诺, 诺安居南侧土地事宜报酬为 : 民币 承 人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中,“归个人使用”这一要件一直是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对这一要件进行深入反思,对于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归个人使用”的内涵。

在法律规定中,归个人使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情形的认定并非总是清晰明确,容易引发诸多争议。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模糊性。

例如,对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以个人名义”?是仅仅依据书面文件上的签名,还是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公款的支配权、使用目的等?这种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断,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其次,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反思,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多样化,公款的使用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

一些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合作项目中的资金流转等情况,往往难以简单地界定为“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套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对一些行为的过度打击,或者对一些真正的犯罪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制裁。

再者,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思考,“归个人使用”要件的设置应当更加谨慎和合理。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应当作为最后的手段来使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才能动用刑法。

如果对于“归个人使用”的认定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刑法的过度介入,对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此外,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罪的设立旨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款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最新-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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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2001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200129定必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力图在回顾归个人使用要件在挪用公款罪中的立法沿革及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对该规定提些浅见。

一、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要件的立法沿革1988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业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989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与1988年的《补充规定》相同。

199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01年9月,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借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从以上演变可知,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有越来越明确、具体的趋势。

二、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地位、作用个人,是相对单位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包括本人或者他人。

200129号第一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也被纳入个人范畴,因此无论新旧解释,个人都是与单位相对而言,比自然人外延稍大的概念。

如何理解挪用人公款归个人使用

如何理解挪用人公款归个人使用

如何理解挪用人公款归个人使用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便成为构成本罪的关键。

然而在法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曾对这一问题作出过具体的规定。

新刑法实施后,同样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和2001年先后出台两个司法解释,特别是2001年《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更大。

为了统一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这一立法解释对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规定了三种情况:(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下面笔者将结合上述立法解释对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重点阐述。

一、如何理解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首先,在该项规定中,立法解释为了用语的简练,省略了主语,我们理解,该项规定的主语是行为人,也就是本人,本人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其本质内涵是以本人的名义供他人使用而不能是以单位名义。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只要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

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这样一案例,被告人王某系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将小金库中的公款2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从案中的证据材料看,没有证据证实王某谋取了个人私利,有证据证实王达到了为本单位小金库增值的目的。

对这一案件的定性,法院内部都存大较大争议。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挪⽤公款罪中归个⼈使⽤的认定1.《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第⼀款的解释》(2002年4⽉28⽇施⾏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挪⽤公款“归个⼈使⽤”:(⼀)将公款供本⼈、亲友或者其他⾃然⼈使⽤的;(⼆)以个⼈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的;(三)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谋取个⼈利益的。

(1)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摘录于黄太云《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的解释的背景说明具体理解》)对于以单位名义挪⽤的,不管使⽤公款的对象是单位或者个⼈都不构成犯罪。

对“以个⼈名义”的理解,应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是国家⼯作⼈员超出其职权范围挪⽤的;⼆是未超出其职权范围,但以其他⾮法⼿段将公款挪⽤给他⼈使⽤,如逃避会计监管挪⽤的;三是挪⽤⼈与使⽤公款⼈相互有约定,通过个⼈打交道的。

“谋取个⼈利益”既包括⾮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物质利益。

挪⽤公款罪侵犯的是单位对于公款的使⽤权,其实质是将单位公款⾮法置于个⼈的⽀配之下,也就是公款私⽤。

这⾥所说的“私⽤”,不是看最终的公款使⽤者是个⼈还是单位,⽽是指个⼈⾮法⽀配、使⽤单位公款的⾏为,侵犯了本单位对于公款的正常使⽤权。

以个⼈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的。

该种⾏为的关键是“以个⼈名义”,它是指打着个⼈的旗号。

实践中多表现为在单位的出借款条上或者其他提供款项的⽂件上签的是个⼈的名字,且⽆单位的公章。

这样,虽然把单位的公款借给了其他单位,但⼿续上反映的却是个⼈把钱借出。

解释中的“供”是提供的意思,包括借出或者赠与。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第⼀款的解释》中的“以个⼈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的”规定,主要是⾏为⼈是如何将单位公款提供出去的,从⽽进⼀步判断是否侵犯了本单位对于公款的占有、使⽤权。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理论界认识不一致,而且有关法律解释也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这必然导致司法实践的严重混乱。

新刑法颁行后已经有了三个相关解释(包括两个司法解释,一个立法解释)。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一解释实际上是以“个人使用(而非单位使用)挪出后的公款”作为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标准。

但是,它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的,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强烈反响。

有学者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的,不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判断的标准,而应当以私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来鉴别。

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简单地将私有公司、企业认定为个人,涉及对私有企业刑法地位的评价问题,应当慎重考虑。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一司法解释,是以“个人使用挪出后的公款”和“为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非法支配公款”双重标准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它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对私营企业进行了区分,认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是个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以视为个人。

这种认定单位与个人的标准,看似以企业的组织形式来否定其单位的资格,但并未对其他性质的企业进行此种考量,仍然难免有以所有制性质的有色眼镜来打量私营企业的嫌疑。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定位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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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384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必要要件。

但是,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不无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处理,并进一步影响着立法初衷的实现。

一、归个人使用的性质关于“归个人使用”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归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①;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归个人使用”属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②。

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应属于主观要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符合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必须在刑法用语应有含义范围之内。

那么将“归个人使用”解释为主观要件,是否超出符合刑法用语应有含义的范围呢?根据《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归”作为介词的时候,是指“由”、“属于”的意思,如“此事归我办”并不指此事已经办妥,而是从应然上界定此事应该由谁来办理。

同样的道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不是指公款已经被使用,而是指挪用公款“由个人使用”、“属于个人使用”的意思,也就是说,“使用” 是挪出公款的主观目的。

第二,符合刑法立法目的。

“目的乃系一切法律的创造者”,目的解释是所有解释方法的核心③,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解释刑法条文无疑最有说服力。

理论一般认为本罪的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④刑法设立挪用公款罪,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然而纵观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我们不难发现,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动了公款并使公款脱离单位之控制,那么就侵犯了单位对该款项的占有权,并直接影响到单位对该款项的收益权和使用权,也明显侵犯了行为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并不需要等行为人再将挪出的款项使用之后,才会侵害公款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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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9428(2003)02-0029-06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兼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曾乐非(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深圳 518001)收稿日期:2002-09-22作者简介:曾乐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摘 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抓住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进步性。

但其也存在不足,如“以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规定就让人费解。

关键词:挪用公款;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罪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Comprehension to “for Personal Use ”of Embezzling Public Funds———Review on Interpretation on Article 384(1)of Criminal Law“for Personal Use ”by Standing Committee of 9th Nationalpeople 's Cong ress at the 27th MeetingZENG Le -fei(People 's Procurato rate of Shenzhe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Shenzhen Guang dong 518001)A bstract :Interpretation on “For Personal Use ”of embezzlement by Standing Committee of 9th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has its advancement and is in favor of maintaining the equality of market entities for its prehension of the substance of embezzlement .However ,the interpretation has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inex plicable provisions of “for personal use ”and “seek for personal profit ”.Keywords :embezzling public funds ;personal ;crime of embezzlement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规定必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力图在回顾“归个人使用”要件在挪用公款罪中的立法沿革及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对该解释提些浅见。

一、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要件的立法沿革1988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业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11卷第2期2003年4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tional Procurato rs Colleg e V ol .11No .2Apr .20031989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与1988年的《补充规定》相同。

19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01年9月,高法《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从以上演变可知,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越来越明确、具体,便于司法实践掌握、操作,同时也越来越体现平等保护、平等打击的原则。

二、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地位、作用个人,是相对单位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包括本人或者他人。

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中,还提到另一个概念,即其他单位。

单位,一般认为其泛指一切团体和组织上的总称。

从内涵来看,单位对组织的性质没有任何限制,它不仅包括经济组织,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行政组织、政治组织等;从其外延来看,它不仅包括法人,而且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刑法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4号《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的解释》,刑法中单位犯罪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这一解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挪用公款罪中提到的“其他单位”到底是一般意义上的“泛指”,还是与单位犯罪中单位概念相同呢?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挪用公款中的“其他单位”是否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

笔者认为,此处的“单位”,应是一种泛指。

理由在于,在一般情况下,正如高法法释[2001]29号解释所指出的,挪用公款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使用的,可视为挪用公款给其他自然人使用。

但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中,对使用方的分类较之以往简单,只包括“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和“其他单位”,所以根据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原理,此处的单位应系泛指,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总称。

使用,是指行为人利用款(物)的某种使用价值,从中获取利益或收益的行为。

归,有“由、返回、还给、归还”等含义,在此处应为“由”的含义。

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是以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处于基础地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同时适用于刑法第384条规定的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情况。

只有这样理解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理由如下:(一)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虽然在理论界曾有过“归个人使用”必须与“进行30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1卷非法活动”相结合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对于其余两种情况,即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则无须此限制的观点,但现在的通说都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适用于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及其他活动等情况。

(二)从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体例来看,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的一种具体犯罪,其与本章其他侵犯的客体应是同一类的,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廉洁性,其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打击那些以权谋私、公款私用的行为,因此,挪用公款在客观上就应表现为以权谋私,利用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私用。

(三)从挪用的本意来看,挪用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

按字面解释。

“挪”即移动,“用”指使用,“挪用”就是指移作他用,即改变用途,改变公款原有的公用用途,挪作私用。

(四)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中,还是在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相关解释中,都非常注意强调“归个人使用”,也显示了其在认定挪用公款犯罪中的基础和重要地位。

笔者认为,能否正确认定“归个人使用”,对于能否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主要体现在其有效的、有分别的根据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性质区分了一般挪用行为与挪用公款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被挪用公款的去向及用途仅仅反映了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因此主张,“擅自改变公款的既定用途,无论是如何改变公款的用途(个人名义也好,单位名义也好),也无论用于何处均为违法犯罪行为,其挪用行为的危害性不会因归个人使用或归单位使用而产生变化或丧失,因此建议归个人使用只作为从重情节,而不作为定罪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立法原意,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

理由如下:1.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只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规范,对于一般的违法或违纪行为则不予调整。

我们应该看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归单位使用,尽管都对公款的使用权构成了一定的侵犯,但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大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

2.如果不加限制,对所有借出公款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大,不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动和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导机制的形成。

应该说,银行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在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问题上起了积极作用。

虽然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金融管理规定,非金融部门未经国家批准是不允许进行信贷和融资活动的,因此,如果企业之间进行了信贷活动,是违反财经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与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刑事违法性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应区别对待。

正是因为现行法律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归单位使用进行区分,才使司法机关能集中力量加大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对立法解释的评述新的立法解释,对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构成要件问题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也解决了长期困扰检法两家的问题,统一了认识,为司法部门惩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活动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武器。

笔者不揣冒昧,就此解释发表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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