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被告人杨彩琴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7页)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1日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关键词】行贿串通投标数罪并罚监检配合社会治理【要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XX号。
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收藏】《刑事审判参考》职务犯罪指导案例汇总
【收藏】《刑事审判参考》职务犯罪指导案例汇总2. [第14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3. 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4. [第16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 [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6. [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7. [第31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8. [第32号]余永恒受贿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9. [第38号]张德元受贿案——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10. [第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11. [第55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12. [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13. [第64号]陈晓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14. [第75号]王正言掷用公款案——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15. [第79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6. [第83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17. [第113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18. [第129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19. [第136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0. [第158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21. [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22. [第194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23. [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24. [第196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25. [第209号]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并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26. [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27. [第218号]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28. [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29. [第237号]李永宾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30. [第257号]蒙某受贿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31. [第270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32. [第275号]胡启能贪污案——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33. [第292号]胡滋玮贪污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34. [第294号]龚晓玩忽职守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35. [第311号]江仲生等贪污案——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36. [第312号]尚荣多等贪污案一一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37. [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38. [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39. [第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40. [第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已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41. [第335号]曹军受贿案——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42. [第340号]李葳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43. [第355号]朱洪岩贪污案——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44. [第356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计算犯罪数额45. [第357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6. [第383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47. [第384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48. [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49. [第399号]钱政德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50. [第406号]刘某挪用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51. [第407号]方俊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52. [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53. [第446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54. [第454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55. [第462号]高建华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56. [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57. [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削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58. [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59. [第563号]张群生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60. [第574号]杨培珍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61. [第584号]周小华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62. [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63. [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64. [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65. [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66. [第607号]汪光斌受贿案——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67. [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68. [第642号]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69. [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70. [第692号]黄明惠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71. [第693号]黄长斌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72. [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73. [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74. [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职务犯罪中自首及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劝的认定75. [第710号]石敬伟偷税、贪污案——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76. [第724号]朱永林受贿案——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77. [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78. [第754号]陆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79. [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80. [第756号]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寨——因获取让壳信息而指使他人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81. [第771号]李成兴贪污案——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82. [第786号]刘某贪污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83. [第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住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84. [第806号]吕辉受贿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85. [第823号]褚明剑受贿案——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86. [第855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87. [第871号]黄友强贪污案——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88. [第884号]周龙苗等受贿案——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89. [第885号]雷政富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90. [第935号]陈凯旋受贿案——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91. [第937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92. [第972号]章国钧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93. [第973号]胡伟富受贿案——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94. [第1014号]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95. [第1015号]周标受贿案——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96. [第1016号]卫建峰受贿案——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97. [第1017号]凌吉敏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98. [第1018号]刘凯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99. [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100. [第1055号]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101. [第1087号]祝贵财等贪污案——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102. [第1088号]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103. [第1089号]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认定,受贿既、未遂并存的如何处罚104.[第1139号]周爱武、周晓贪污案——贪污特定款物的司法认定以及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105.[第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106.[第1141号]吴毅、朱蓓娅贪污案——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对量刑事实形成影响107.[第1142号]王雪龙挪用公款、贪污案——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公司及公务性支出能否从贪污数额中扣除108.[第1143号]罗菲受贿案——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109.[第1144号]孙昆明受贿案——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110.[第1145号]朱渭平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111.[第1146号]李明辉受贿案——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二审在减轻犯受贿罪被告人主刑的同时,能否加重财产刑112.[第1147号]吴六徕受贿案——以欺骗方式让行贿人主动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113.[第1148号]丁利康受贿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之定性114. [第1149号]毋保良受贿案——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索取、收受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较大的,能否视为承诺谋取利益115.[第1150号]耿三有受贿案——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如何适用法律116.[第1151号]沈海平受贿案——如何把握辩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和作相关证据审查以及出于受贿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117. [第1165号]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118. [第1166号]王平受贿案——对存在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如何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审查判断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如何把握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119. [第1207号]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行政管理职权转委托情形受托方的滥用职权及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杨某⾮国家⼯作⼈员受贿职务侵占案【当事⼈基本情况】被告⼈杨某,男,1954年6⽉22⽇⽇出⽣于⼭东省青州市,汉族,⼩学⽂化,原青州市⽔利建筑总公司项⽬经理,住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郝家村。
2013年5⽉29⽇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14⽇被逮捕。
【案件基本事实】受贿罪:1、2011年12⽉份,被告⼈杨某受青州市⽔利建筑总公司委托,在担任邹平县沉砂池改造⼯程项⽬部经理期间,利⽤职务便利,⾮法收受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下属的邹平台⼦供⽔有限公司经理常茂兴,为得到杨某帮助加快沉砂池改造⼯程项⽬进度所送⼈民币5万元。
该款以虚报宋召亮道路⼯程款形式从青州市⽔利建筑总公司沉砂池改造⼯程项⽬部同务管理⼈员崔斌处领取后,宋召亮将5万元现⾦交给杨某。
2、2012年4⽉份,被告⼈杨某受青州市⽔利建筑总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参加滨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管道安装⼯程招投标,中标后,该⼯程由个体施⼯队负责施⼯,公司提取管理费,杨某以中标是因为⾃⼰协调关系为由,向试⼯队负责⼈杨万忠索要现⾦5万元。
3、2012年7⽉份,被告⼈杨某受青州市⽔利建筑总公司委托,在担任邹平县沉砂池改造⼯程项⽬部经理期间,利⽤职务便利,以项⽬部处理费⽤为名向⼯程施⼯队负责⼈杨万忠、何佃亭索要⼈民币2万元。
4、2013年春节前,被告⼈杨某受青州市⽔利建筑总公司委托,在担任邹平县沉砂池改造⼯程项⽬部经理期间,利⽤职务便利,收受施⼯队负责⼈何佃亭所送⼈民币现⾦1万元,并为何佃亭在⼯程中关系协调、⼯程款拨付等⽅⾯提供关照。
以上被告⼈杨某⾮法收受、索取贿赂四笔,共计⼈民币13万元。
贪污罪:2011年5⽉份,被告⼈杨某受青州市⽔利建筑总公司委托,在担任邹平县沉砂池改造⼯程项⽬部经理期间,利⽤职务便利,在未向公司领导汇报的情况下,私⾃以“青州市⽔利建筑总公司”的名义与“邹平县沉砂池改造⼯程办公室”签订施⼯协议,并加盖邹平县沉砂池改造⼯程项⽬经理部公章。
杨某将该⼯程交给施⼯负责⼈杨万忠施⼯后,将计⼊公司⼯程成本的沉砂池改造⼯程⼯地上的原材料、机械等私⾃提供给该新增⼯程使⽤。
挪用公款诈骗千万余元
挪用公款诈骗千万余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法院23日对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政法委原书记杨克猛挪用公款、伙同其情妇杨静进行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普洱市中级法院依照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克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杨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介绍,被告人杨克猛在任云南孟连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55万元给与他长期非法同居的杨静从事无证经营卷烟及赌博等非法活动。
2008年8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杨克猛、杨静以能帮忙调动工作、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并给予高额回报、低价购买卷烟、购买土地等为名,骗取芮某等16人的1162.91万元。
广西一财政所长4年222次挪用公款323万在4年多的时间里222次挪用公款323.05万元,全部赌光,平均每周挪用1.4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财政所原所长陆生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
“陆生乐输掉的不仅是钱,更是自己的前程和自由。
”9月22日,兴宾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如何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是该案留给有关部门的思考。
4年222次挪用公款323万1985年12月,陆生乐通过招干到良江镇财政所工作。
从农民到干部,陆生乐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仅取得大专文凭,还入了党,并当上了财政所所长。
然而,自从喜欢上了赌博,加之手中权力的增大,陆生乐对快乐的追求开始变味。
2005年12月至2010年2月,他利用自己掌管单位公章、所长印鉴和会计印鉴的职务便利,私自填写现金支票并加盖印章后,到银行领取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经管的公款,用于赌博活动,在4年多的时间里累计挪用公款222次323.05万元。
2010年9月21日,陆生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来宾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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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九刑初字第7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九刑初字第7号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九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庆华,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大学文化,住(略)。
江苏省煤矿研究所干部,1995年10月8日被江苏省煤矿研究所委派至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1996年3月8日被江苏省煤矿研究所委派至徐州阿丽亚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1997年4月28日被江苏省煤矿研究所委派至徐州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任总经理,1999年3月25日任徐州阿丽亚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X年6月2日兼任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X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被决定刑事拘留,7月10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决定逮捕,次日由九里公安分局执行逮捕,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九里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2月30日被决定逮捕,次日由九里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忠民,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徐九检刑诉(201X)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华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于201X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华及其辩护人吴忠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挪用公款1、1995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庆华在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所长姚鸿熙(已被判刑)的伙同下,利用担任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分行西关办事处贷款50万元,将该款挪作二人入股金使用,进行营利活动,1998年12月将该款归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9•【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27—130号)作为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9日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7号-检例第130号)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27号)【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证明标准鉴定人出庭举证重点【要旨】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或者能够排除财产合法来源的可能性。
人民检察院出席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庭审,应当重点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白静,男,A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
利害关系人邢某某,白静亲属。
诉讼代理人牛某,邢某某儿子。
2008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樊某某(曾任某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
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A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B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A银行、B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 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 条1、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 号)——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 号)——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3、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 号)——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4、王挺等走私第1075 号)——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5、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 号)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 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 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 ,同时“被 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 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 法中的‘国家规定' :(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法案例分析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诉袁某、余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的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5年,袁某在担任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原织金县经贸局副局长分管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期间,余某在担任该局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股长期间,二人利用织金县内中小企业转向资金的项目备案、入库管理、申报、使用、验收等相关智择过程中,明知道至今增荣沙陶制品厂、织金洞中王蜡染刺绣厂、织金县星月工艺厂、织金县国泰苗族残疾人艺雕厂均不符合申报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违规给该四个企业进行备案申报,使四个企业获得了国家发展专项资金,且在四个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故意不履行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的职责,致使四个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0000元。
袁某、余某在给相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袁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37000元。
余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44000元。
2016年2月20日,袁某和余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是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同时提出:一、袁某、余某两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袁某和余某的家属均主动代为上交赃款。
认罪和悔罪较好,均发表了请求对二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论意见。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现将主要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本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2.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3. 本案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袁某、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是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的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被告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钟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钟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文章属性•【案由】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6.02.09裁判规则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构成挪用资金罪。
正文钟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被告人钟某某。
2003年7月1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
2003年8月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
2003年8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2004年8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钟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一、挪用资金罪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担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及朱耀明(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非法融资方式挪用长江证券下属各营业部的资金,供朱耀明及其控制的公司购买股票及经营周转使用。
随后,钟某某指使担任长江证券武汉武珞路营业部总经理的宋某某、担任长江证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杨某某,采取挪用各营业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及违反公司规定由各营业部直接对外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先后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人民币1.3亿元供朱耀明及受朱耀明实际控制的上海比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宁远贸易有限公司及个人使用,用于操作股票及其他经营活动。
受贿犯罪案例
受贿犯罪案例案例名称:高级公务员受贿犯罪案例案例背景:该案涉及某市的一名高级公务员李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审理。
李某在市人民政府职位工作期间,滥用职务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受巨额贿赂。
此案既暴露了我国反贪斗争中的一起重要案件,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
案发时间:2007年3月至2010年5月事件经过:2007年3月,李某在市人民政府煤炭资源开发部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某煤矿公司老板赵某引荐给他人,并向赵某承诺帮助其获得一块煤炭开采权。
作为回报,赵某在2007年7月向李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008年6月,李某调任市环保局,任局长一职。
他利用职权,为某化工公司在环保配套审批、排污设备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接受该公司老板田某的贿赂。
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田某先后多次行贿给李某,共计数百万元。
2010年4月,市总工会在进行劳动保护工作时,涉及一家私人企业造成工伤事件。
李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向该企业老板王某提供庇护并收受巨额贿赂。
李某帮助王某掩盖了工伤事件的真相,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期间,王某多次悄悄地向李某送去现金等财物,总计数百万元。
根据警方的调查,上述行为既轻视了公职人员的职责,也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件审理:该案于2010年5月进入审判阶段。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李某被控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在庭审中,李某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积极退赃,配合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一名高级公务员,滥用职权、涉嫌受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反腐败原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量刑标准,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罪犯律师的点评: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李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也要考虑到他从事公务员工作多年来付出的努力和所受的压力。
律师认为,李某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愿意退赃,应该从宽处理。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李某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并按照刑法规定予以了量刑。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经济法教学案例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案例介绍】赵某现年38岁,是射阳某公司的供销员。
1998年初,赵某受单位指派,前往吉林省通化市追要货款。
当在通化市粮管所要款时,粮管所告知赵某,通化市饲料公司欠他们5万余元款子,可由赵某直接要回抵算欠射阳方的面粉款。
赵某找通化市饲料公司时,饲料公司答应5万多元可以还给赵某,但提出用玉米抵算。
赵某把玉米在东北和南方的差价盘算了一下,觉得有利可图,当即返回射阳县,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射阳县第一饲料厂签订了600吨玉米的购销合同。
此后不久,赵某在东北追款时,又把辽宁省海城某批发部还给该公司的14万元货款,划出6万元汇给通化饲料公司,连同所欠5万余元欠款,共购得900多吨玉米运抵射阳,履行与射阳县第一饲料厂的购销合同。
赵某的心思是,以本厂名义购得的600吨玉米的差价归企业所有,多购销300吨玉米的差价归自己。
但是,赵某“瞒天过海”的把戏并没有如愿演下去,第一饲料厂负责人更换,货款收不回,赵某无法向厂里交帐,只得交待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1998年下半年,赵某又故伎重演,在吉林省通化市将收得的巨额货款擅自汇入私人开设的帐户上,挪用近20万元购买当地玉米,南销盐城等地。
这次买卖成功了,赵某获取利润5500元。
1999年,赵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所在公司的经理陆某,也一直在琢磨怎样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点好处。
1998年初,该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一批项目要下马。
令人惊讶的是公司以低价将设备和技术卖给了新美公司,不久新美又将这些设备和技术转让给其它公司,从中获得了巨额收益。
新美公司因此送给陆某30万元人民币以及金首饰若干件,共计人民币37万元。
一年后,陆某又将公司200万元公款借给朋友炒股票,原来说定借期一个月,但朋友的股票被套牢了,迟迟无法归还。
这受贿和挪用公款两项罪把陆某送进了监狱。
陆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几种观点】1、陆某是违法行为,赵某不是违法行为,因为《公司法》只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挪用公司资金要受处罚,没有规定职工这样做也要受处罚。
2019法考讲义-第15节 考题点评班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杨艳霞
考点三 受贿罪、行贿罪1.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2)1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2.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
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
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
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1)2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3.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2)3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
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
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丁构成受贿罪4.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63)4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
十二篇案例剖析材料
目录1. 贪欲无厌自毁前程 (3)——冯树文贪污、受贿案剖析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2. 贪腐失自律试法葬前程 (8)——杨学玲、牛国庆等人违反财经纪律、受贿案剖析吉林油田分公司纪委、监察处3. 利用职权谋私利法网恢恢难逃脱 (14)——商业公司家具城行贿受贿案剖析华北油田分公司纪委、监察处4. “感谢费”让他泪洒黄昏时 (22)——安庆受贿案剖析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纪委、监察处5. 滥用职权自毁人生 (27)——乔福武挪用公款、受贿案剖析吉林石化分公司纪委、监察处6. 思想蜕变结恶果放纵贪欲毁前程 (34)——王宇锋受贿案剖析川庆钻探公司纪委、监察处7. 贪财走险路十年牢里过 (39)——段斌盈贪污案剖析西部钻探公司纪委、监察处8. 金钱诱惑玩骗术 (43)——娄广成诈骗、职务侵占案剖析大庆石化分公司纪委、监察处9. 失职的代价 (47)——王吉政销售“套牌”电动机案剖析辽河油田分公司纪委、监察处10. 私设“小金库”结恶果 (54)——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二所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兰州石化分公司纪委、监察处11. 绳从细处断祸由贪念生 (59)——陈丽娟销售伪劣油品案剖析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纪委、监察处12. 利欲熏心走向堕落 (65)——王养号等三人虚打车辆路单案剖析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纪工委、监察处贪欲无厌自毁前程——冯树文贪污、受贿案剖析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2008年11月18日,大庆冀东钻井公司生产协调部原主任冯树文因受贿、贪污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9年12月11日,冯树文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冯树文只有技校文化,从钻井前线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他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无止境的贪欲却让他锒铛入狱,将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下半生,本来值得自豪的人生却变成了永远的遗憾。
心存侥幸、以权换钱留给冯树文的是痛苦和悔恨,留给世人的则是深刻的警示与反思。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21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2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2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9闸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葛某某、戴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定,2019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在本市普善路铁路新村某号附近,将一辆捷安特自行车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售给葛某某后被抓获。
之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暂住地的楼道内又查获了四辆自行车其中两辆系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的被盗车辆、三辆电动自行车。
上述八辆车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077元。
该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查获的无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又申请撤回上。
一时贪欲 十一年囹圄——杨某受贿案剖析
一时贪欲十一年囹圄——杨某受贿案剖析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4年第4期杨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任海南省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杨某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机关工作,由于努力工作、虚心学习,很快成为单位的业务能手。
在领导眼里他是可用之才,在群众眼里他是热心人。
刚满33岁他就被提为土地利用科科长,可谓前途一片光明。
但是杨某在金钱的诱惑下,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领导的教诲,本有广阔的前程,却成为阶下囚。
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杨某于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办理土地业务的审核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杨某犯罪事实主要表现在故意拖延申请人的业务办理时间。
2007年1月某公司代表王某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找杨某,要求其尽快办理以土地置换的方式收回的一块22亩土地的挂牌出让事宜,杨某当即答应,但是迟迟拖着不予办理,使申请人的利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受损,迫使申请人主动请杨某吃饭并送钱。
该公司先后两次利用请杨某吃饭的机会,在饭店停车场送给杨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此后杨某才作出同意该22亩土地的挂牌出让意见,并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
同年5月9日该公司竞买得到该22亩土地的使用权。
到其案发为止,杨某采用这种拖延办理业务迫使企业单位送钱的手段,先后收受多家企业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7万元。
2009年3月23日,中共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给予杨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中共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作出关于给予杨某行政开除的决定。
2009年4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警示与鉴戒】杨某受贿案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中,采取故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手段,迫使申请人主动请吃和送钱的典型案例。
杨某曾经也是一名表现好、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为什么手中有了权就发生了变化呢?他负责土地利用审核业务,时间一长觉得经过自己亲手审核的用地项目那么多,却没有得到一点好处,心理产生不平衡,加之一些个体老板对其不断地进行利诱,最终导致其思想发生了蜕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2.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4—66号)作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5日1.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借贷资金池【要旨】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卫国,男,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张雯婷,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协助杨卫国调度、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
被告人刘蓓蕾,女,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业务。
被告人吴梦,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资金池运作有关业务。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
受贿罪案例
受贿罪案例案例名称:甲某受贿罪案件【事件背景】时间: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2008年,某市委某局局长甲某在担任该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权之便,多次接受企业家乙某贿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事件描述】2008年1月初,乙某在该市某大楼内的会议室内与甲某商谈业务合作事项,期间乙某向甲某以现金方式行贿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向相关部门施压,获得保护和非法利益。
同年3月,甲某利用职务关系给予乙某一个重要项目的施工资质,从而使乙某所在公司获得该项目的中标资格。
甲某只要求乙某支付给他一定金额的佣金。
2009年初,乙某通过向甲某出借低利率的巨额贷款的方式继续行贿,以此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甲某收取了乙某的佣金。
在2010年4月初,乙某在一次私人聚会中,给予甲某一辆豪华轿车作为感谢,并承诺将为其购买一套豪华别墅。
甲某对此表示感激,并继续为乙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地牟取个人利益。
【警方介入】2010年,某市纪委接到匿名举报,举报涉及到甲某接受贿赂的问题。
纪委立即展开调查,采取了秘密监视、电话录音等手段搜集证据。
【起诉审理】2010年,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纪检部门的调查结果,决定对甲某提起公诉,指控其受贿罪。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详细列举了甲某接受贿赂的事实,包括日期、金额、行贿方式等详细信息。
同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齐全出席,甲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行贿款项并非个人利益所得,而是用于维护正常的业务关系。
检察官在庭审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相关文件、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明了甲某接受贿赂的行为。
经过审理,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甲某确实构成受贿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追缴甲某违法所得。
【律师点评】在该案中,甲某作为一名高级公务员,利用职权打着维护业务关系的幌子,接受乙某的贿赂,违背了公务员应当恪守职责,服从法律法规的原则。
挪用公款的背后
挪用公款的背后
胡彩云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6(000)018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胡彩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挪用公款罪的牵连犯问题——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相牵连为视角 [J], 李杉杉
2.挪用公款罪主体之我见——析王某挪用公款案 [J], 赵岩松;于孝洋
3.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和法律解释分析——兼论修改和完善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必要性[J], 郑厚勇
4.挪用公款透支炒股司法鉴定要点探索——一起挪用公款透支炒股案司法会计鉴定要旨 [J], 崔春香
5.挪用公款罪构成的修正思路--修改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可行性研究 [J], 郑厚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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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被告人杨彩琴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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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彩琴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被告人杨彩琴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玉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彩琴,女,1945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学
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台州市椒江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略)。
201X
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台州市椒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X]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彩琴犯受
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X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加根
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彩琴及其辩护人叶可森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因公诉
机关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并依法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1X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彩
琴在担任台州市椒江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总经理期间,经李官
友具体与被告人杨彩琴取得联系,台州市神华物资有限公司成功地将煤炭卖进
热电公司,该公司老板梁毅敏与李官友谈好回扣按每吨5元计算。
尔后从201X
年1月至201X年1月,李官友为了感谢被告人杨彩琴在上述煤炭业务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支持,使其获取了巨额利益,先后分五次通过存入银行账户的方式
送给被告人杨彩琴人民币共计223000元。
被告人杨彩琴均予以非法收受。
(二)、挪用公款罪:1、201X年5月,被告人杨彩琴擅自将热电公司的公款
人民币9万元借给其弟杨官玉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同年6月1日,杨官玉将该
款予以归还;2、201X年8月,被告人杨彩琴擅自将热电公司的公款人民币19
万元借给其弟杨官玉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同年8月28日,杨官玉将该款予以归还;3、201X年初,被告人杨彩琴擅自将热电公司的公款人民币30万元借给其
弟杨官玉用于自办企业的经营活动。
201X年8月9日,被告人杨彩琴的儿子王
宇和周勇一起将该笔30万元连同利息共计人民币314230元退缴浙江海正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公司)纪委;4、201X年8月,被告人杨彩琴擅自将
热电公司的公款人民币15万元借给其弟杨官玉用于自办企业的经营活动。
201X 年上半年,被告人杨彩琴将该笔15万元连同利息共计人民币158000元交由热
电公司副总经理马利标保管,后马利标将该笔款项上缴海正公司纪委;5、20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