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款源泉扣缴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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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款源泉扣缴的
筹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这种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的做法,就是通常所说的“源泉扣缴”或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税款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大量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而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收入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金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关于“包税”条款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

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

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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