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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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14
•【字号】克政办发[2014]31号
•【施行日期】2014.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4]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和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商发〔2014〕2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克拉玛依市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4日克拉玛依市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和自治区商务厅、政府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新商发〔2014〕20号)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我市开展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完善市场体系首要的是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清理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制定的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任务是围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现行规定进行集中清理。
(二)工作重点。
清理重点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3〕585号)规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和各类优惠政策;三是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
三、清理原则及责任主体分工
(一)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适应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及时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的,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责任主体。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具体执行的市、区两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2014年5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于2014年5月15日前由本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清理建议。
四、工作安排
(一)成立领导机构。
市商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成立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更生副市长
副组长:徐建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田新社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铁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崔涛市发改委副主任
党文举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杰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邓林市地税局副局长
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贸易市场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全面开展清理。
各单位严格按照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清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务必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见附件)上报至上级对应相关部门。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结果,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清理工作是打破地区封锁,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基础和前提。
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二)协调配合,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按照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三)加强沟通,督促检查。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需要咨询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和报告。
市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
注:1.类别指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或者建议清理的地方性法规。
2.清理依据应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3.处理意见应为“修改”,“宣布失效”或“废止”,需标明完成或拟完成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