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合作与联合办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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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合作与联合办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互通与合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供应更好的医疗资源利用,以满足患者的需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办公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内容包含合作的范围和方式、联合办公的条件和管理、合作
的权责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合作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几种:技术合作、专科联合、医生相互沟通、共享医疗资源等。
第五条
合作的范围应当明确,各方应当共同商定并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
议应包含合作的目的、期限、责任分工、权益保障、风险掌控等内容。
第六条
合作过程中,医院与其他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确保合作
的顺利进行。
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七条
合作形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敏捷调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联合办公的条件和管理
第八条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共同设立联合办公空间,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九条
联合办公空间应满足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要求,配置必需的设施和设备,保证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患者的安全。
第十条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共享办公设备和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办公桌椅、电脑、打印设备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联合办公期间,医院与其他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调各方之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联合办公期间,医院与其他机构应当共同订立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合作的权责义务
第十三条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应当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敬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十四条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共同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合作所供应的医疗服务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
合作过程中,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信息,解决合作中显现的问题和争议。
第十六条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平衡,共同维护合作的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合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绝改进合作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届满前,如需修订,应当提前三个月开始修订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医院负责人全部,并有最终决议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本医院负责人进一步订立和解释。
以上为医疗机构合作与联合办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xxxx年x月x日
签字:医院负责人: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