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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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9]8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二○○九年四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当前经济形势下发展经济与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区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6 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旗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旗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列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地区,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2、督促重点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

对于
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限期集中整治。

查清重点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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