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完善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完
善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11.18
•【字号】皖价商[2013]157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完善脱硝
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商〔2013〕157号)
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省物价局、能源局《关于试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3〕38号)印发后,对于支持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投运脱硝设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政策执行情况较好。

根据脱硝电价政策试行情况,现就完善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脱硝电价执行范围
我省已安装脱硝设施并投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皖电东送机组)。

二、执行脱硝电价的条件
燃煤发电机组应安装脱硝设施,运行正常,排放浓度达到规定标准,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烟气脱硝在线监测系统与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联网。

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脱硝电价,脱硝设施运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2011)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季度脱硝设施投运率≥80%。

因电网调度等非发电企业因素造成机组发电出力小于额定负荷的50%,或因脱硝设施入口温度低于310℃,造成脱硝设施无法运行的机组,暂不列入脱硝电价考核范围。

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的,执行脱硝电价。

三、执行脱硝电价审核程序
(一)已安装脱硝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发电企业向省环保厅申请环保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省环保厅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二)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出具脱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联网证明;
(三)发电企业向省物价局提出执行脱硝电价申请,以及验收合格文件和联网证明等材料,经审核后,自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四、脱硝电价款结算
脱硝电价款按季度结算。

省电力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各机组脱硝设施投运情况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审核后,根据上网电量、脱硝设施投运率等情况确定各机组脱硝电价款,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

皖电东送机组由省物价局通知华东电网公司和安徽省电力公司协助执行。

发电企业对省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有异议的,可向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申请核实。

五、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运行脱硝设施,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帐,保证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能源局《关于试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3〕38号)同时废止。

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省环保厅2013年11月1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