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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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布部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1.26
【实施日期】1996.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1996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

《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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