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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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21
•【字号】贺政办发〔2018〕130号
•【施行日期】2018.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
件联合审核机制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8〕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贺州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为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规范全市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联合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和《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的若干意见》(桂交运输发〔2016〕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贺州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一、审核范围
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经等外公路)。

二、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审核。

(一)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三)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交通标志和公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按照车辆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投入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
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

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三、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贺州市建制村通客车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翼明副市长
副组长:邓忠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
陆善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魏明新市财政局副局长
邓拾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智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郑耀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朱记松八步区副区长
邹贵初平桂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陈国桥钟山县副县长
潘江富川瑶族自治县副县长
陆鹏程昭平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邓拾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余江担任,工作人员由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四、审核职责
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八步区、平桂区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八步区、平桂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

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指导各县(区)对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等级及其设施进行审核,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对八步区、平桂区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车辆技术等级进行审核,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监管,督促客运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八步区、平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初步踏勘,并以书面形式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市运管处汇总的初审意见后,对满足通行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并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拟通行道路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

市运管处具体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种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负责指导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对农村客运班线沿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车辆停靠点的设置和拟投入车辆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道路通行条件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四)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负责牵头制定辖区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和审核细则,建立健全农村地区客运基础设施
建设、养护、管理、运输协同发展长效机制,对达不到通客车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达标改造。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道路通行条件提出意见,负责加强和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及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上报、纠正制止、劝导改正,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

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公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对未通过市运管处初审或未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函复提出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审核要求
(一)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

对已建已验收并列入自治区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除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和技术数据外,需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二)建立审核工作档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贺州市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意见表》(附件)上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归类存档。

附件:贺州市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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