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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林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
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职工看病就医困难,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发[1998]4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以及《和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就我局参加和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制定如下办法: 一、参保范围局属各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时间为2019年月1日,参保后职工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原单位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职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5%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计算办法是:本单位退休人员缴费额=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率为6.5%,在职职工缴费率为2%,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8元,其中:单位部分6元,个人部分2元。
个人部分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交,职工不再缴纳。
四、申报、缴费各基层单位按要求每年年初到局社会保障科申报医疗保险,局社会保障科汇总后统一到和顺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申报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由局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由各单位代扣并统一缴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按时向医保中心缴纳。
五、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和顺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顺县人民医院、和顺县中医院。
定点零售药店:和顺县药材公司第二门市部。
六、医疗待遇我局参加医保后,参保人员要按照和顺县医保规定就诊、购药,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必须在和顺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