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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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安
全
文
明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施工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文明监督,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承建合同及工程施工规程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行承包人施工安全保证与监理人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
1.3施工现场执行“监理监督与施工监督相结合、事前预控与过程监督相结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巡查与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安全文明监督工作制度,加强现场施工预控、检查和监督,督促承包人按章作业,文明施工,促进各项施工安全文明工作制度及技术措施的落实。
1.4 施工安全文明监督程序如图1所示
1.5 监理人对施工安全文明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替代或减轻承包人对施工安全文明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1.6本规程适用于****************************************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监理部受监工程范围内各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2 承包人的责任
2.1 在施工至完工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
必须设置安全文明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施工安全文明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
制定操作规程,配备必须的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2.2 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12伏)。
2.3 在需要使用、运输、存放炸药、雷管、油料时,应事先计划并采取预防措施,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于其他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在使用、运输或储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也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4 对合同规定的辖区内的防火安全,配备必须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含消防车),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
消防设备满足消防任务需要,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2.5在工程开工前28天编制一式七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火工器材管理等。
2.6 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及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的险情、事故隐患,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进行干涉。
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并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书面事故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7 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定期发给现场施工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以及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贴。
2.8 在施工区设置一切必须的信号装置,包括:(1)标准道路信号;(2)报警信号;(3)危险信号;(4)控制信号;(5)安全信号;(6)指示信号等。
并负责维护所设(含发包人所设)信号和标志。
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提供的信号系统不能有效地保证安全,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补充、修改或更换该系统。
2.9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应配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防毒面具,并加强通风设施。
一旦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在经处理并确认不存在危险且得到监理人书面指示后方可复工。
2.10 对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2.11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雷电时的大气或临近电器设备放电的影响。
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报监理人审批。
2.12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监理人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告警规程。
并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
对由于爆破而造成
的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的伤亡)以及对工程本体或公私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13 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
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汛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安全。
2.14 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编制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手册。
在监理人下达书面开工令后,应立即将手册交监理人审批。
这类手册应分发给承包人的全体职工以及监理人。
安全防护手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其它防护用品的使用:
(2)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3)汽车驾驶安全;
(4)用电安全;
(5)高边坡开挖作业安全;
(6)模板、脚手架作业安全;
(7)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
(8)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作业安全;
(9)机修作业安全;
(10)压缩空气作业安全;
(11)高处作业安全;
(12)焊接作业安全与防护;
(13)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14)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15)信号和告警知识;
(16)其他有关规定。
2.15 应按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施工弃渣(落哈渣场)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塞河道。
2.16 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2.17 施工机械应当按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场地停放,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2.18 安全会议和安全教育
(1)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手册,并结合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安全作业考核,考核合格的员工才能发上岗证,进入工作面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并指定有关管理人员、工长和安全员参加。
(3)各作业班组均应设置安全员对该班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4)对于危险作业,应加强安全检查,并建立专门监督岗,在危险作业区附近设置标志,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
2.19 合同期间,应采用合理的措施,防止其职工发生任何妨碍治安等非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
2.20 在承建项目区域内,协助发包人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其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
3 开工申报与施工安全文明措施的批准
3.1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安全文明保证体系的建立并报监理人批准。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进展和工程施工条件、现场施工安全文明条件的变化,以及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施工安全文明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报监理人批准。
施工安全文明保证体系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
(2)各级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
(3)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的总体规划与布置;
(4)安全文明教育制度以及施工安全文明专职人员的配置、培训与管理;
(5)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文明保证措施;
(6)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措施;
(7)其他报告事项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2 按合同文件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文明和劳动保护措施,并报监理人批准。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二)模板工程;
(三)脚手架工程;
(四)拆除、爆破工程;
(五)路桥工程。
3.3 对属于高空、高压电压,二级以上高处作业等一、二级危险性作业的施工项目或工作,应在施工作业前编制专门的高空、高危险区施工安全作业措施计划报发包人审批。
3.4 对于汛期施工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或进入汛期施工前,编制专门的安全渡汛和防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3.5 对于单元工程项目或工程开工,应在申报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检查,并在施工安全文明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人部申报开工(仓)许可签证。
3.6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部申报的文件资料一式七份,监理人部在承包人报送文件资料送达的14天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复。
3.7 由于承包人施工安全措施申报或施工安全措施、设施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力,导致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4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1 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进行高处作业或其它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4.2 施工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爆破作业条件,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监理人批准。
进行洞挖爆破作业要做好爆破设计,每次循环作业后对爆破情况进行检查,装药前召开班前分工会,爆破后检查分析会。
根据地质变化情况和爆破效果及时调整钻爆参数。
严格按设计要求装药和分段,确保良好的爆破效果。
加强安全检查和排险工作,每次循环爆破后钻爆前和装药前均分别对顶拱和作业面进行检查并将松动的岩块危石撬除。
4.3 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或专业队伍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贮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安全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4.4 开挖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对必须交叉作业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或上、下层同时进行开挖及支护等作业,应保证前后安全距离,严禁在同一断面同一垂直面上作业。
并事先报监理人批准。
4.5 在不良地质地段开挖时,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其中应遵守下列原则:(1)对危岩进行预加固处理。
(2)本着“超前锚固、短进尺、微循环、弱爆破、少扰动、强支护、勤检测”的原则施工。
(3)加强安全检查、围岩变形监测与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6 钻爆作业必须采用湿钻法,每次放炮后必须进行通风喷雾、洒水、工人佩带防尘面罩。
4.7 洞室、廊道、防浪墙等构筑物混凝土浇筑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安装和拆卸模板必须站在牢靠的立足点上,不得站在被安装或被拆卸的模板或支撑构件上作业。
(2)吊装模板所使用的吊具以及悬空作业所用索具、支架、吊蓝、平台、塔架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须在施工平台、浇筑仓面等边沿部位堆放模板、支架等材料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也不得影响作业面的交通。
4.8 对施工人员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作业平台、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并张挂安全防护网。
4.9 对必须采用两台以上设备进行抬吊作业,或多台设备在近距离作业,或施工人员必须从上层作业区下穿行,或其他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的临时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岗或流动安全哨。
4.10 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在使用或管理区域的下列部位设立告警、指示等必要的信号和标示:
(1)现场车辆交通频繁的路段、交叉口、陡坡、高边坡、急弯、限制高度、行人或施工作业人员频繁穿越、路况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险源影响等路段。
(2)高压电器、高压设备和埋设有防雷、接地等设备设施的保护区域。
(3)其他可能存在危险的施工部位和作业区域。
5 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5.1 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按报经批准的爆破作业计划进行。
在进行施工爆破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和施工安全检查:
(1)现场爆破作业的指挥机构已经到位,其职责分工已经明确:
(2)现场报警系统运行有效;
(3)在爆破危险区内的建筑物管线和不可撤离的设备已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经
检查符合要求;
(4)在爆破危险区内应撤离的设备、人员等必须撤离的人和物已经撤离;
(5)钻爆参数和起爆网络连接经检查符合要求;
(6)其它必须检查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经检查符合要求。
5.2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3)会同设计人、地质工程师、监理人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5.3 施工期间,督促承包人定期(每半年或每年末)对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告警、指示等信号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物品和信号标志,以保持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始终处于良好、可靠的运行和使用状态。
5.4 高处施工作业期间,督促承包人定期对施工作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用品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和更换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和安全、劳动保护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设施与用品。
5.5 督促承包人建立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施工期间应加强班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未配备合格劳动保护、防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高处、高压电、有毒、有害气体和不良施工环境条件作业。
(2)上班期间不得喝酒,严禁指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喝酒后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和高处作业。
(3)严格制止其他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定与不符合劳动安全事项的行为。
5.6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加强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依据国家关于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职责,行使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和发包人授予的下列权限:(1)对施工班组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文明施工、施工安全以及施工作业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
(2)指示承包人设置、更换、完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指令施工人员纠正违规作业行为。
(3)阻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违章作业行为或其责任人发出违规警告。
(4)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作业行为,发出暂时
停止施工作业的指令。
(5)对经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拖延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人的指令的施工人员、施工班组责任人或施工作业班组提出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
5.7 督促承包人建立施工安全档案和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复检和销案制度,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5.8 承包人在下月5日前,一式七份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施工安全作业月报,其内容应包括:
(1)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情况与评价。
(2)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与检查情况。
(3)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4)本月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月加强施工安全文明工作的措施计划。
(5)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6 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6.1 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凡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以上等级设备事故(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在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24h内报告事故概况,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事故调查处理完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6.2 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
(1)对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事故,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还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严格按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年3月1日)和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与结案。
(2)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预以处理。
6.3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和发包人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附表:施工安全监理过程用表格式
附表1: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指示单
附表2:施工安全违规警告通知单
附表3:施工安全设施返工指令单
附表4:施工暂停指令单
附表5:施工复工指令单
附表6: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检查表
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指示单
(监安全[ ]指号)
工程承包人:合同编号:
施工安全违规警告通知单
(监安全[ ]警号)
工程承包人:合同编号:
主送:工程承包人
抄报:发包人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监察处
施工安全设施返工指令单
(监安全[ ]返号)
工程承包人:合同编号:
主送:工程承包人
抄报:发包人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监察处
施工暂停指令单
(监安全[ ]停号)
工程承包人:合同编号:
主送:工程承包人
抄报:发包人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监察处
施工复工指令单
(监安全[ ]复号)
工程承包人:合同编号:
主送:工程承包人
抄报:发包人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监察处
施工安全文明监督现场检查表
工程承包人:合同编号:
注:评价意见分合同、纠正后合格、指令整改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