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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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2024-XXXXX
甲方(开发商):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XXXX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
乙方(代理商):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XXXX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就乙方在重庆市商品房销售代理领域的独立经营能力,甲方欲授权乙方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工作的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乙方将作为甲方的指定代理商,负责销售甲方位于重庆市区内的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商品房项目”)。
1.2 乙方将负责商品房项目的宣传推广、客户咨询、意向登记、销售洽谈、签约办理等工作,为甲方提供商品房销售一揽子服务。
1.3 在履行合同期限内,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相应的代理佣金。
第二条合作期限
2.1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2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应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协商,签订续约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提供商品房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图、户型图、销售价格、销售政策等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2 协助乙方进行商品房项目的宣传推广,包括提供广告宣传资料、协助举办销售活动等。
3.3 如需调整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策略、政策等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负责商品房项目的宣传推广、客户咨询、意向登记、销售洽谈等工作,并确保与购房者的沟通畅通。
4.2 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销售工作的进展、客户需求等信息。
4.3 代表甲方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收取相应的代理佣金。
4.4 在履行代理工作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密义务和商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代理佣金和费用
5.1 乙方在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时,按照甲方规定的代理佣金比例收取佣金。
5.2 乙方自行承担商品房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用、市场推广费用等。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6.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或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甲方因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3)乙方因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4)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决定导致合同解除。
6.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依法处理相关事宜,如退还未收付的款项、归还未完成的工作等。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解释,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期满后终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