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上)
2014-07-14 10:16:12)
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
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

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

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第十三条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移送审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还侦查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

案件审结后,经公诉人和被告人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再行封存,并由公诉部门及时送还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将录有检举揭发的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由检察长决定。

不移送的,由检察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后移送。

第十七条:案件办理完毕,办案期间录制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由检察技术部门向本院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非办案部门或者人员需要查阅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

录音、录像资料需要公开使用的,由检察长决定。

启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参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对讯问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
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

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

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
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

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

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

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
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

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