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方文化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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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方文化制度比较
浅谈中西方制度文化比较
中西方文化差异自古皆有,而本学期的课堂让我更加深入的了解了中西方文化制度的差异,且由表及里、层层深入的将中西方文化制度差异的表象及其深层原因还原出来,为法学专业的我提供了另一个思考的方向。

在中国,“文化”一词,古已有之。

“文”的本义,系指各色交错的纹理,有文饰、文章之义。

《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象交文。

”其引申为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各种象征符号,以及文物典章、礼仪制度等等。

“化”本义为变易、生成、造化,所谓“万物化生”,其引申义则为改造、教化、培育等。

文化按照内容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

物质文化,是指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创造的物质产品及其所表现的文化,包括饮食、服饰、建筑、交通、生产工具以及乡村、城市等,是文化要素或者文化景观的物质表现方面;精神文化是一种人意识形态,是人类在从事物质文化基础生产上产生的。

而制度文化,是一种规范体系,是人类为了自身生存、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主动创制出来的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人才培养选拔制度等内容。

作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中介,制度文化在协调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保证社会的凝聚力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显着作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文化按照时间刻度的粗略划分,还可以分为古代文化和现代文化。

在同一时间段上比较中西方文化制度,则显而易见。

中国传统文化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不同的文化形态来表示的中国各种民族文明、风俗、精神的总称。

中国传统文化有刚健有力、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四个特点。

这与外国的传统古典文化泾渭分明:中国传统文化的在人与自然
的关系上重视人与自然的统一,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人与人的和谐,西方文化的特点是重视人性,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独立,崇尚发挥个性与创新能力。

造成这些特性的原因有很多,而且每一项都造成了中西方文化鲜明的对比:
1.自然环境不同:民族的性格属性不同。

西方人注重个人,强调发展人的个性,倡导人的自由;中国人注重集体,强调集体主义和大多数人的需求,更加注重在集体内一个人所做的贡献使得集体的发展变化趋向。

2.产业不同:文化属性不同。

西方以商品经济为主的历史使得西方的商业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而导致了西方的文化在呈现方式及其内容具有了多样性,更加具有包容与创新的特性;中国的文化在小农经济这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中成长起来,就呈现出趋于稳定且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特征。

3.文化组成不同:文化属性偏向的不同。

首先文化是共有的,它是一系列共有的概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是使个人行为能力为集体所接受的共同标准。

文化与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没有社会就不会有文化,但是也存在没有文化的社会。

而西方的文化组成易见的与中国的文化组成不同,其所蕴含的价值观都不一样,这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之中。

4.东西方的价值取向不同。

西方文化价值观的主流是为自我满足而奋斗的精神。

西方文化张扬个性,强调维护个人利益,注重独立自主发挥个人潜力,强化个人权利意识中国主流文化价值观是和合精神。

价值取向一元化与多元化、个人本位与群体本位、天人观都有很大的区别。

5.东西方对待自然的态度不同。

中国古代是崇拜自然的,道家的天人合一的说法就能证实。

而西方的古时和中国相反,他们对于自然是充满畏惧的,他们古代崇尚的是英雄人物和神的智慧和力量之美。

6.语言角度不同:汉语属汉藏语系,是一种非形态语言,而英语属印欧语系,是典型的形态语言,二者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关于中西方文化制度的比较,我着重思考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
核心和内容,中国人习惯于把刑、罚、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刑法。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与法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它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西方也因此有了大量的关于民事方面的规范,因而商法和民法很发达。

这从罗马法中可以表现出来。

因此,很容易就可以得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的几项比较:
1.在法的观念上,中国传统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以为法即刑法。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2.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文化的本位的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而西方则是日益个人化。

3.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4.伦理化和宗教化是最具有对极性的差异,中国传统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尊儒尚法成了西汉统治者非常推崇的治国理念。

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法律成为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为了法律的灵魂。

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近代转变,并且至今对中国还有非常在的影响。

而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至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

宗教对西方法律的文化的影响深入到了思想和制度的深处。

而在中国宗教则成了统治者统治的工具,而且其也未形成像西方基督教那样一套完整的体系和制度,因而宗教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甚微。

5.体系,学术方面差异大,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

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

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

关于中西方制度文化比较,还体现在中西方对颜色、图案等不同的理解之上,不一一而足。

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

最后,我们既要看见差异也要看见共性,继承传统,推陈出新,面向世界,博采众长,让中西方制度文化和谐共存,在历史上永远闪耀着光辉,指引我们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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