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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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并可作为评价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履行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医疗机构负有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相关工作人员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其权责,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保证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符合要求、发生医疗质量事故或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予以追究。

第二章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人员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

负责人应当:
1. 重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完善和贯彻执行;
2. 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
3. 指导和监督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4. 定期检查和评估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 推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八条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1. 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执行情况;
2. 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质量与安全情况;
3. 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
4. 协助负责人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参与重大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 提出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改进措施,推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第九条医务人员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掌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遵守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医疗记录和质量控制工作;
3. 积极履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提高诊疗水平;
4. 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和安全事故,协助处理和调查工作;
5. 保护患者隐私和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符合伦理道德规范。

第十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对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 掌握医疗质量与安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 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5.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其追究标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的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医疗质量事故或对患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责任不落实,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或不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失职,导致医疗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泄露、侵犯的,将按照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分别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追究。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对失职人员的追究力度适当,对恶意犯错的人员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权进行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并按照规定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履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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