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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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03.2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44号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
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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