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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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关于印发<塘厦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塘委通字〔2015〕9号)等文件,集聚、整合镇域内外创新资源,支撑培育发展我镇科技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费用从“塘厦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镇财政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对已获同等级别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
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镇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同级其他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奖励。
第六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
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2020年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且经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同时,R&D费用不为0,镇财政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除外】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认定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第四章研发经费投入奖励
第八条对年度销售额达2千万至5千万(包括2千万、不包括5千万),研发经费投入支出(国家核定数)占销售额不少于5%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年度销售额达5千万至2亿元(包括5千万、
不包括2亿元),研发经费投入支出(国家核定数)占销售额不少于4%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条对年度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研发经费投入支出(国家核定数)占销售额不少于3%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研发经费投入支出(国家核定数)5千万至1亿元(包括5千万、不包括1亿元)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研发经费投入支出(国家核定数)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上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数据以统计部门反馈数据为准,以上奖金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返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五章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2万元、6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对同一技术或专利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两项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章专利促进项目
第十六条专利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对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对获得东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资助的企业,镇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第七章创新科研团队
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市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第八章科普及院士工作站项目
第十九条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镇、社区,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镇财政按照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二十条对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院士工作站,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九章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四众平台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奖励
1、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高25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子最高不超过60万元和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的(指合格或以上),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但不重复享受;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C级或以上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但不重复享受。
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
额核找奖励资金。
同一家孵化器获得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对已获得的国家“苗圃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的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子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每个“苗圃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科技四众平台奖励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高25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包平台,对平台经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扶平台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筹平台,对平台经营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孵化器、加速器、四众平台内的经营企业当年有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经营平台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创新驱动办公室和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塘厦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奖励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财政奖励20%的罚款,同时,纳入诚信体系,3年内禁止推荐申报各级项目。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塘厦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镇监察室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创新驱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试行1年,每年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修改完善,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进行调整。
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