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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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以下简称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自轮运转设备)在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营业线(以下简称营业线)上线运行的安全管理,确保行车、施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

(一)轨道车。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等。

(二)大型养路机械。包括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砟整形车、钢轨探伤车、清筛机、打磨车、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物料运输车、焊轨车、除雪车、除沙车、换轨车等。

(三)接触网作业车。包括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修车列、接触网多平台检修作业车、接触网高空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专用平车、绝缘子水冲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线运行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上线运行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办理进入营业线运用的手续。

第五条受托承担铁路局集团公司施工任务的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委托期内由委托承办部门负责路外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管。

第六条未受铁路局集团公司委托的路外自轮运转设备,需进入营业线运行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指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协议应明确路外运用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要求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单位按约定加强设备“用、管、修”和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运用

第七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线运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一)设备条件。

1. 持有《年检合格证》或《局管内施工运行证明》;

2. 车辆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探伤合格证(包括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等)、GYK设备合格证、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 按规定随车携带档案、资料及行车安全用品。

(二)人员条件。

1. 驾驶人员持有效的国家铁路局颁发的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证并经铁路局集团公司年鉴鉴定合格;

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

(三)运用条件。

1. 值乘司机获取运行区段的运行揭示和GYK基本数据版本信息,正确导(输)入GYK参数并核对数据版本信息,并在运行日志上简要记录;

2. 值乘司机应熟悉运行区段设备情况,必要时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请带道。

第八条申请上线运行计划时,路外单位凭委托管理协议,提前向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提交申请,并按商定的上线运行计划执行。

第九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进入营业线挂运时,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当进行过轨技术检查。

第十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做好路外自轮运转设备检测、鉴定、发证、过轨技术检查和情况告知工作。

第四章监管

第十一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在发证有效期内,发证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对路外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及职责分工做好管内路外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路外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准许上线运行期间,铁路局集

团公司应加强其技术状态、岗位状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设备状态不良、部件校验超期及驾驶人员资格无效等问题时应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运行、作业及挂运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电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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