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出题人论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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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口决:
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63
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
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
”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
”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
”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
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题]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本案该如何处理? 解析63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
此过错属于主观过错。
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高老太的所有损失。
其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观没有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
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64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
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
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
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64紧急避险行为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65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
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
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
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解析65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
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66
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
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
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
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法院调查。
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
[问题]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解析66产品质量责任
1.本案中,于某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所购买的商品即啤酒瓶必须有瑕疵。
我国法律中对瑕疵的认定是以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为标准。
本案的法院调查已确认了这点。
第二,损害与瑕疵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于某的损害完全由啤酒瓶爆炸所致。
第三,请求权的行使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目前没有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这一规定可以适用某些产品责任案件,而其他产品责任案件,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消费者因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而导致人身、财产伤害的,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
于某可以选择向啤酒的销售者商场或者啤酒瓶的生产者厂家起诉要
求赔偿。
若销售者商场赔偿后,可依据违约责任再向厂家进行追偿。
[案情]1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
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
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
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
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