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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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电电规[1997]274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5.09
【实施日期】199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
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电电规[1997]274号)
为了切实加强火电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部组织中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经电规院组织审查,现颁发试行。
请各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作中认真贯彻,并作为建设、施工以及审查单位开展有关工作的依据。
本规定在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电规院,以便今后适时组织修订。
附件:《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1.0.1为使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作从建设标准到内容深度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
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新(扩、改)建火力发电工程。
单机容量小于50MW或大于600MW机组工程可参照使用。
1.0.3施工组织设计要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
实现“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目标,满足在基本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
1.0.4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电力建设行业基本建设预算费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
2.0.1在初步设计中,施工组织大纲部分的内容深度除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外,还应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可靠的外部条件,为编制概算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和使其他专业设计能满足施工提出的要求。
根据施工组织大纲编制的概算,应能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并能使静态投资(基础价)起到控制作用。
2.0.2在初步设计或预设计中,“五通一平”单项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方案比选及论证;
(2)有较准确的工程量,以便编制单项工程概算;
(3)有必要的协议文件,使方案与概算能够落实。
2.0.3在初可、可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章节内容可参照“大纲”设计深度的要求适当简化,但应对项目外部条件及实施条件从施工组织角度进行论述。
对大件运输的可行性及费用要进行论证。
2.0.4在施工图阶段,施工组织设计专业除应完成院内分工负责的单项工程施工图外,还应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和总设计)审查,协助施工单位控制工程造价。
2.0.5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应向技经专业提供或确认满足概算编制的相关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租地面积及使用年限;
(2)施工生产、生活区土石方量及全厂取土源地和弃土堆场;
(3)施工生产、生活区拆迁工程量;
(4)施工生产、生活区排水措施;
(5)施工进厂公路、铁路、码头方案及工程量;
(6)大件设备运输及吊装特殊措施方案及费用;
(7)施工用水、电、通信的方案及工程量;
(8)土建、水工及安装专业施工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9)设备、材料倒运量及运距(当施工场地狭小时);
(10)过渡措施方案及工程量(扩、改建电厂);
(11)施工轮廓进度。
2.0.6合理施工工期应按照电力部电建〔1997〕253号文的规定执行。
2.0.7利用外资工程和机组容量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可以就近套用,例如单机300~360MW的进口机组可套用300MW机组标准,单机600~660MW的进口机组可套用600MW机组的标准,在设计中还应考虑合资或合作工程中外商提出的合理要求。
2.0.8扩改建工程的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应尽量利用老厂原有设施,减少拆迁,并考虑施工过渡等要求。
3.1施工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3.1.1施工生产区一般布置在厂区的扩建端。
当场地狭窄时,用地应从严掌握,必要时可以在近处增选部分用地。
3.1.2施工生活区的布置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本着永临结合的精神论证施工与电厂生活区合建的合理性。
3.1.3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施工生产、生活用地控制指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