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律体系介绍(10个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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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律体系介绍
案例思考:
❖案情简介:
❖ 2011年3月4日,周志伟无证醉酒驾驶被告熊重阳所有的 阳光财险抚州中支承保交强险的赣F7T310号二轮摩托车, 沿迎宾大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行至抚州市迎宾大道 “中春实业”门口路段时,与邹聪明驾驶的赣F3M597二轮 摩托车相撞,造成邹聪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志伟负全责,故原告方将 上述被告诉至临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方赔 偿其事故损失共计157724.4元。
❖ 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 ❖ 附加出境保险条款 ❖ 新车特约条款 ❖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 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 租车人人车失踪特约条款 ❖ 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 ❖ 教练车特约条款 ❖ 污染责任保险 ❖ 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 ❖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
❖ 责任免除 ❖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
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 的财产的损失; ❖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 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
❖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
的损失; ❖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 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 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 种间接损失; ❖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 费用。
条款 ❖ 特种机动车固定设备、仪器损坏
扩展条款 ❖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2)《阳光机动车附加险条款》中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应在投保基本险的 前提下,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具体规则如下:
❖ ①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 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 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救 助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换件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指定 专修厂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 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
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 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 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 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垫付与追偿
❖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 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 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 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 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 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 附则:相关术语 ❖ 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
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 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 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 输。 ❖ ?汽车租赁如何定性
需要掌握的重点知识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道交法、交强险条例 保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函
一、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 保险险种介绍 ❖ 交强险、商业险重点知识
❖保险险种介绍
一、条款的选用
除统颁的交强险条款外,商业险条款由全国保险行业协会 统一制定的条款(A、B、C)和各保险公司报备并经保监 会批准的其它条款组成。
二、道交法
❖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 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 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 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
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 保险责任 ❖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 2)附加险(阳光产品) ❖ (1)附加险列表:《阳光机动车
附加险条款》中的附加险共计28 款,具体列明如下: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车身划痕损失险 ❖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 自燃损失险 ❖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 代步车费用险 ❖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 救助特约条款 ❖ 换件特约条款 ❖ 多次事故增加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 条款 ❖ 车上货物责任险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
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
险合同变更手续。
如果没有通知保人人,是否不承担保险责任,为 什么?
二、商业险条款
❖ (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责任
❖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二、我司车险体系产品介绍
我司的车险产品由交强险和商业险产品构成。其中商业险 产品体例由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A款条款和阳光 附加险组合而成,总体分为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
产品分类:
❖ 1)基本险 (1)车辆损失类(行业协会A款产品): ❖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2)责任类: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3)综合类(行业协会A款产品): ❖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 特种车保险条款
❖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 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 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 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 核定。
问题:
➢ 条款中被保险人的定义是什么? ➢ 醉酒驾驶的标准是什么? ➢ 本案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就死者而言,可能产生的损失项目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
项目有哪些,标准依据是什么? ➢ 如果驾驶员只有逃逸行为,无其他违规行为,是否应予赔
偿,为什么? ➢ 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理算顺序与计算规则是什么? ➢ 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效力如何。
❖垫付的条件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 人追偿。
❖垫付的流程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
❖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火 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 动车。
一、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 保险险种介绍 ❖ 交强险、商业险重点知识
一、交强险条款
❖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 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 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④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 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 ⑤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 保险条款。
❖ ⑥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 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 ②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 ③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 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 约条款。
❖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 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 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 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交强险实务
❖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律体系介绍
案例思考:
❖案情简介:
❖ 2011年3月4日,周志伟无证醉酒驾驶被告熊重阳所有的 阳光财险抚州中支承保交强险的赣F7T310号二轮摩托车, 沿迎宾大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行至抚州市迎宾大道 “中春实业”门口路段时,与邹聪明驾驶的赣F3M597二轮 摩托车相撞,造成邹聪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志伟负全责,故原告方将 上述被告诉至临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方赔 偿其事故损失共计157724.4元。
❖ 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 ❖ 附加出境保险条款 ❖ 新车特约条款 ❖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 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 租车人人车失踪特约条款 ❖ 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 ❖ 教练车特约条款 ❖ 污染责任保险 ❖ 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 ❖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
❖ 责任免除 ❖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
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 的财产的损失; ❖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 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
❖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
的损失; ❖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 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 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 种间接损失; ❖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 费用。
条款 ❖ 特种机动车固定设备、仪器损坏
扩展条款 ❖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2)《阳光机动车附加险条款》中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应在投保基本险的 前提下,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具体规则如下:
❖ ①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 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 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救 助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换件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指定 专修厂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 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
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 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 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 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垫付与追偿
❖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 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 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 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 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 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 附则:相关术语 ❖ 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
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 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 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 输。 ❖ ?汽车租赁如何定性
需要掌握的重点知识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道交法、交强险条例 保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函
一、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 保险险种介绍 ❖ 交强险、商业险重点知识
❖保险险种介绍
一、条款的选用
除统颁的交强险条款外,商业险条款由全国保险行业协会 统一制定的条款(A、B、C)和各保险公司报备并经保监 会批准的其它条款组成。
二、道交法
❖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 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 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 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
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 保险责任 ❖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 2)附加险(阳光产品) ❖ (1)附加险列表:《阳光机动车
附加险条款》中的附加险共计28 款,具体列明如下: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车身划痕损失险 ❖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 自燃损失险 ❖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 代步车费用险 ❖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 救助特约条款 ❖ 换件特约条款 ❖ 多次事故增加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 条款 ❖ 车上货物责任险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
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
险合同变更手续。
如果没有通知保人人,是否不承担保险责任,为 什么?
二、商业险条款
❖ (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责任
❖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二、我司车险体系产品介绍
我司的车险产品由交强险和商业险产品构成。其中商业险 产品体例由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A款条款和阳光 附加险组合而成,总体分为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
产品分类:
❖ 1)基本险 (1)车辆损失类(行业协会A款产品): ❖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2)责任类: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3)综合类(行业协会A款产品): ❖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 特种车保险条款
❖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 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 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 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 核定。
问题:
➢ 条款中被保险人的定义是什么? ➢ 醉酒驾驶的标准是什么? ➢ 本案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就死者而言,可能产生的损失项目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
项目有哪些,标准依据是什么? ➢ 如果驾驶员只有逃逸行为,无其他违规行为,是否应予赔
偿,为什么? ➢ 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理算顺序与计算规则是什么? ➢ 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效力如何。
❖垫付的条件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 人追偿。
❖垫付的流程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
❖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火 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 动车。
一、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 保险险种介绍 ❖ 交强险、商业险重点知识
一、交强险条款
❖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 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 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④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 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 ⑤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 保险条款。
❖ ⑥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 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 ②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 ③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 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 约条款。
❖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 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 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 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交强险实务
❖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