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发展经济学论文-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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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发展经济学论文-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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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可以说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就中央而言。

中央为了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陆陆续的出台了一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然而这一做法的一个负面结果就是政策过于分散、过于凌乱,而无法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整体,甚至会出现各个政策相互矛盾的现象。

这可以说是跟制定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同时,中央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干预过多。

这样反而会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

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导致了地方对中央的过度依赖,另外这与市场经济规律也是背道而驰的,市场经济要求人们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解决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一刀切。

我们当前是要发
展市场经济而不是再回到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

但这又不是说中央可以不闻不问地方经济的发展,所以怎样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中央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从地方而言。

由于地方各级领导层不能够从全局的高度来考虑问题,而且往往由于各级领导的提拔跟经济的发展直接挂钩,因此他们考虑的角度仅仅就是从地方利益出发了。

地方政府常打着发展经济这一幌子,实行地方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抬头。

无论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还是从协调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地方行政垄断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为了发展我国的经济,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来促进、来协调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地方割据,各自为政。

因此我们要打破这一状况,统一全国市场,使经济能够真正达到协调发展。

另外,地方的竞争没有秩序。

地方的发展往往缺乏一个长久的计划,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造就了地方竞争毫无秩序,以致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资源的浪费可说是当前中国最不能承受的问题了,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再像发达国家那样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了,中国付不起这样沉重的代价。

正是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我国在促进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没有达到较为理想的地步。

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经济,我们就必须解决这些既成的问题。

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不能建立和谐的社会,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国外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做法
(一)美国的做法。

美国建立了开发不发达区域的专门机构,把援助不发达地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联邦政府在20 世纪60 年代初先后成立了地区再开发署和经济开发署等专门机构,负责落后区域的开发工作,并相继颁布了相关法案,这些法案的中心就是为了调动联邦和地方、官方和私人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其想达到的目标就是能够促进全国区域经济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美国现在已经达到了较为平衡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存在以前的大西洋地区发达而太平洋地区落后的情况了。

(二)德国的做法。

1959 年,前西德制定了《关于共同任务---区域经济结构改善的法律》,该法将共同任务规定为鼓励民间企业向落后地区投资,以及对此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援助.另外,1965 年《联邦区域规划法》,1967年《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1969 年《投资补贴法》,1970 年《联邦财政平衡法》,1975 年《联邦区域规划纲要》等一系列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相继出台。

两德统一后,
正是通过这些法律,德国很快使东部地区的经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三、我国应用法律来解决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地区经济发展基本法》。

第一,《地区经济发展基本法》是一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基本法律,这是它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法律方面的定位。

以后具体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都应该以此为依据来制定。

像《西部开发促进法》、《落后地区开发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以后可能制定的法律都应该是其部门法,都应该以它为依据,而不是跟它并列。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基本法》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基本问题,而不能太过具体。

具体的问题应该留给它的部门法来解决。

一是要明白它的立法原则,为以后的具体法律确立标准。

二是应该确定它要达到的总体目标及其宗旨。

它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各个地方经济都达到比较发达的阶段,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显着提高,各个地方的经济差距不大。

三是要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明确规定实施地区经济发展是地方和中央共同的责任;中央在资金和政策投入上对不发达地区实行倾斜;发达地区要对不发达地区提供相应的发展援助。

(二)各个具体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法的制定问题。

1.《地方发展差异法》。

我们不但要从整体的、宏观的角度来统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而且还应该结合各地发展的具体实际来制定法律促进各地的协调发展。

那么制定一部《地方发展差异法》就比较重要了。

因为这样一部法律可以使各个地方能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人云亦云、鹦鹉学舌情况的出现。

在这样一部法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各地经济的发展。

这个机构能够结合各地的实际来制定各个地方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政策,而不是像先前那样全国一窝蜂抢上同一个项目,毫无目标、毫无头绪可言。

2.《财政转移支付法》。

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

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是对不发达区域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在经济收益上不均的状况,避免两极分化。

它是各国中央政府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对地区经济的发展上具有举足轻
重的作用,特别在促进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上有重要功能。

但是如何运用这一资金也是需要协调的,具体说可以将这些资金划拨给协调机构,让这一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将资金用在实处,用在怎样保持地方的特色经济上;用在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上。

3.《落后地区开发法》、《地区投资保障法》等等一些法律。

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我们不但要在政府层面上作出努力,而且还应该利用民间和外国资本的力量来开发落后地区,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力量,我们就应该将它纳入法治的轨道。

大力引进国外的、民间的资金,给予他们以优惠,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为促进我国地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总之,只有应用法律的手段,才能将这些年来地区经济发展中取得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固定下来并加以发扬。

也唯有运用法律的手段,才能促进我国地区经济的长久协调发展,才能达到国富民强的美好愿望。

【参考文献】
[1]江世银。

区域经济发展宏观调控论[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2]郑艳着。

美、日、德三国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J]. 价格月刊,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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