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及其法律意见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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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个体工商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 2023年3月10日,张某在李某经营的某超市购物时,不慎将价值500元的商品掉落在地。
2. 李某发现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但张某认为商品掉落系意外,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3.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二)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行为人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不慎将商品掉落在地,属于意外事件,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经营者,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张某不慎将商品掉落在地,并非商品本身存在缺陷,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不慎将商品掉落在地,李某并未有过错,因此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法律意见
(一)关于意外事件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意外事件是指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张某不慎将商品掉落在地,属于意外事件,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经营者,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张某不慎将商品掉落在地,并非商品本身存在缺陷,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不慎将商品掉落在地,李某并未有过错,因此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四、判决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五、结语
本案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分析,得出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
希望本案的判决能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第2篇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0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案件来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财产纠纷,于2021年8月向某市某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相识,2013年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服
装店,并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9年,由于经营不善,服装店亏损严重,双方决定
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及服装店的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某主张:
1. 房产归其所有,理由如下:
(1)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原告支付了大部分贷款;
(3)离婚后,原告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用。
2. 服装店归被告所有,理由如下:
(1)服装店系被告婚前经营,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2)离婚后,原告已经分得部分现金补偿。
被告李某某答辩:
1. 房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但原告张某某支付的贷款部分应作为其个人财产;
2. 服装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原告张某某在服装店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应归双
方共同所有。
二、法律意见
一、关于房产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其中一方主张按照其个人财产分割的,应当证明该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并证明其支付的贷款部分是
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未能证明其支付的贷款部分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故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关于服装店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服装店系被告李某某婚前经营,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关于原告张某某在服装店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在服装店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三、判决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法院:
1. 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但原告张某某支付的贷款部分应作为其个人财产;
2. 服装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在服装店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归双方
共同所有;
3. 双方就房产及服装店的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否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结语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财产纠纷,建议双方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建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3篇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在某小区居住。
2021年6月,张某在装修房
屋时,不慎将李某的阳台玻璃窗砸坏,导致李某的财产遭受损害。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但张某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2. 判令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意见书
一、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在装修房屋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李某的财产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
当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任提供证据。
三、法律意见
1. 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的规定,张某在装修房屋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李某的财产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2. 被告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张某在装修房屋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李某的财产受损,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
3. 关于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某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张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判决建议
1. 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2. 判令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结语
本案中,张某在装修房屋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李某的财产受损,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应依法支持。
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原告李某的房屋损坏照片;
2. 被告张某的装修施工合同;
3. 邻居的证言;
4.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注:以上案件及其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案件情况及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