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正确理解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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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正确理解公益捐赠
电影导演刘某2000年4月份和华龙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 由导演刘某负责编排导演一部历史电影《乾隆》, 合同上写明: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 税款由刘某自行负责缴纳。
2000年6月份, 刘某交片, 一次性从电影制片厂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
为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 刘某将其获得的20万元劳务费全部直接捐赠给了家乡的两所中学。
2000年7月5日, 刘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 并附带一张处罚单, 单上注明罚款2000元。
刘某不服, 到税务机关进行辩解。
税务机关的答复是, 该项捐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 捐赠额不能从劳务报酬中扣除, 应以劳务费的全额缴纳税款。
刘某还获知, 华龙电影制片厂也被罚款2000元, 原因是该厂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分析
一般人可能会认为, 捐赠是一种正义的事, 体现了一个人的道
德水准, 理应不缴纳税款, 其实不然。
确实, 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 在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 但这一条款的实施却是有一定条件的。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是说, 个人在捐赠时, 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符合税法规定时, 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捐赠是要纳税的。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 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支出的对象应限于以下几类:
(1)协助国防, 慰劳军队, 对各级政府的捐赠以及捐赠国防建设者。
(2)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
目前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项目如下:对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的捐款;对自强救国
基金的捐款;对团结自强协会的捐款;
对中华战略协会的捐款;对中国人权协会的捐款;对自由协会的捐款;对证券市场发展基金的捐款;对体育事业的捐款等。
(3)对于向符合民法总则公益性社团及组织的捐赠支出, 或者向其他经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支出。
(4)对外国政府或教育团体的捐赠。
(5)对矿场灾变的救助或对风灾的捐赠。
本案例中, 刘某的捐赠虽然是公益性的, 但没有经法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进行, 因而不能免税, 而且即使是按法定程序进行, 也有一个限额的问题, 即本案例中最多只有6万元(20万元
×30%)能免税。
点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捐赠也有一定的技巧, 也应该进行筹划, 否则你就有可能因为捐赠而倒贴税款或遭受罚款。
一般来说, 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
个人在进行捐赠时, 应注意捐赠对象, 除
上述对象外, 捐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
(2)经过法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
(3)取得合法的凭证。
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 否则, 即使有捐赠的事实, 也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了可扣除限额, 则在纳税申报时, 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 以免税务机关
要求补税的同时另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
其实这些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企业, 不同的只是扣除比例不一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同时税法还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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