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外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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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合作与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合作研究、学术访问、学术竞赛等。
第三条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规划;
2. 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
3. 促进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互利共赢;
4. 注重学术交流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对外学术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
第五条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以下工作:
1. 制定对外学术交流工作计划;
2. 组织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3. 审核对外学术交流项目;
4. 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经费;
5. 收集、整理和发布对外学术交流信息。
第六条学校各学院、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外学术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确保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交流项目与活动
第七条学校对外学术交流项目分为以下类别:
1. 学术会议:包括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等;
2. 合作研究:包括联合科研项目、学术合作协议等;
3. 学术访问:包括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访问、学校教师出国(境)学术访问等;
4. 学术竞赛:包括国内外学术竞赛、学生创新竞赛等。
第八条申报对外学术交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内容具有创新性、前沿性和实用性;
2. 项目团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3. 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4. 项目预期成果显著。
第九条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举办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提前向对外学术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 经审核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
3. 活动结束后,向对外学术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活动总结报告。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立对外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外学术交流项目与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对外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2. 经济合理,效益优先;
3. 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对外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 项目资助;
2. 活动经费;
3. 交流人员费用;
4. 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实行年度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
1. 项目实施情况;
2. 活动开展情况;
3. 经费使用情况;
4. 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对外学术交流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