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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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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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2016〕81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旅游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旅游局
2016年1月25日
青海省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旅游产业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在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在我省旅游产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示范性和带动性较强的优秀旅游企业(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车公司、乡村旅游接待点(村)、旅游商品企业等。

第四条奖励资金遵循“据实申报、严格审核、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旅行社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旅行社综合业绩奖励
1.旅行社年度综合经营业绩排序前十名的企业,按排名依次奖励10万元--1万元。

2.旅行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达到7000万元以上的,奖励7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二)组织入境游客奖励
1.旅行社当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达到3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元/人次奖励;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人100元/人次奖励。

2.对旅行社从境外开辟新的旅游包机航线,第一年每架次接待入境游客100人以上(境外游客)的组团社奖励5万元,从境外连续开通包机两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每架次接待入境游客100人以上(境外游客)的组团社奖励3万元。

以上在申报时,不得重复计算人次。

(三)组织省外游客奖励
1.旅行社当年接待国内过夜游客达到2万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元/人次奖励;达到3万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元/人次奖励。

2.旅行社组织300人(含300人)以上来青旅游的专列,且在我省停留3天2晚以上,每次每列奖励1万元。

旅行社组织500人(含500人)以上来青旅游的专列,且在我省停留3天2晚以上,每次每列奖励2万元。

3.对旅行社开辟新的国内旅游包机航线,每架次100人以上的,且游客在我省停留3天2晚以上,第一年每架次奖励5000元,连续开通两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每架次奖励2000元。

对同一旅行社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在申报时,不得重复计算人次。

第六条宣传促销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旅游企业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促销的,每次活动奖励2万元,但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2次。

(二)对旅游企业邀请境外旅游批发商、旅行商、主流媒体来青考察、踩线,向省旅游局申报核准后,
按照在青地面接待总费用的80%奖励。

(三)旅游企业当年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宣传促销活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境外个人报销金额的标准奖励70%。

(四)旅游企业当年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各类旅游交易会及宣传促销活动达到3次的,奖励5000元,超过3次每增加一次,奖励递增1500元。

第七条旅游景区(点)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二)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三)新评定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旅游星级饭店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新建成的宾馆饭店,被评定为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评定为四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星级饭店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公司或中国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三)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星级宾馆,金叶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新评定的自驾车营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旅游车公司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拥有40辆以上大中型车辆的旅游车公司,经省交通运管部门年度考核,名列前两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十条乡村旅游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新评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二)新评定的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三)新评定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旅游商品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创意大赛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申报采取备案制度。

凡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对符合第二章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在活动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每年二月份前,向省旅游局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对不按要求备案或有重大旅游投诉并受到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有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旅游企业,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五条省旅游局成立奖励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制定审核实施细则,对旅游企业申报奖励项目严格审核,并对拟定的奖励项目在青海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省财政负责在当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省旅游局负责奖励资金项目的审核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将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并将资金使用总体情况于每年五月前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年度奖励资金若有结余,应按相关规定上交省财政。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奖励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旅游局要及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效进行检查和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旅游市场开拓、产品开发、宣传推介、优化接待环境及产业提档升级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福利和奖金。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形的,扣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重复申报奖励项目的。

(三)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的。

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4日。

《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旅发〔2012〕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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