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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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在生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需要当事人提供与本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的结果,司法鉴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证据的效力,这也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辅助材料。
进行司法鉴定有很多的要求,比如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的要求等等。
在生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需要当事人提供与本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的结果,司法鉴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证据的效力,这也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辅助材料。
进行司法鉴定有很多的要求,比如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的要求等等。
▲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
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
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规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的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职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和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