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制、武邑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金制、武邑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1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竞择孙晓燕房军见
【审理法官】张竞择孙晓燕房军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金制;武邑县水利局;武邑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金制武邑县水利局武邑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金制
【当事人-公司】武邑县水利局武邑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春霞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王国绪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春霞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王国绪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春霞王国绪赵宏展
【代理律所】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金制;武邑县水利局;武邑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金制、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赔偿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制、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金制、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金制、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各自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42:56
王金制、武邑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11行终1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制。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邑县水利局,住所地武邑县宏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魏红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辉。

委托代理人王国绪,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邑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王成宗,县长。

参加诉讼行政负责人候会然,武邑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秦冀。

委托代理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金制、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因不服水利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复议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2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制以正在协调为由,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以上诉人王金制已申请撤回上诉为由,分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制、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金制、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金制、上诉人武邑县水利局、上诉人武邑县人民政府各自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竞择
审判员孙晓燕
审判员房军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曾伟欣
书记员晋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