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科研创作表演资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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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艺院发[2005]37号
南京艺术学院科研创作表演资助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科研创作水平,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创作活动,根据我院综合性艺术院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全院教学科研单位、党政教学科研管理部门。

经费独立核算的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经费自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研”一词是指对有关学科的理论研究,其成果形式主要为学术论文、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咨询报告、专利等。

“创作表演”一词是指对相关学科具有创新性的实践和应用,包含一度创作即艺术作品的原创,二度创作即艺术作品的表演创作,三度创作即艺术作品的传播创作。

二、科研课题资助
第四条对取得省级(含厅级)和省级(含厅级)以上政府部门
科研课题者,按课题立项批文的经费数额,学校给予匹配资助:获国家级课题立项的,按1:1匹配资助;获省部级课题立项的,按1:0.8匹配;获省厅级课题立项的,按1:0.5匹配。

匹配资助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科研课题。

第五条对取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研课题自费项目者,学校同样给予资助。

国家级课题资助2万元,省、部级课题资助1.5万元。

第六条本院出资的省教育厅指导性项目,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项目管理办法》中“学校资助不低于0.5万元”的原则,最终成果以著作结项的,学校资助0.8万元;以论文结项的,学校资助0.5万元。

第七条校级课题仍按南艺院发[2002]42文《南京艺术学院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科研课题为集体完成的,资助基金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承担的科研工作量进行分配。

三、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教职员工必须首先完成《南京艺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科研工作量,超过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方可获得奖励。

学校将按其科研工作量换算的标准分值发放科研成果奖,每标准分为50元。

分值换算标准如下:
第十条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教育部委托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学科重点期刊经各学科学术委员会提名由院科研处发布目录。

四、科研获奖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学校对获得省级(含厅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科研优
秀成果1-3等奖者,给予奖励:获一等奖的(或相当于一等奖)按原获奖奖金1:1奖励,最高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获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按原获奖奖金1:0.8奖励,最高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获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按原获奖奖金1:0.5奖励,最高限额为0.5万元人民币;只获得奖项,没有得到奖金的,学校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获三等奖以下者不发奖金。

目录如下:
五、创作表演项目资助与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对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全国性重大展览、比赛的项目,实行“积极鼓励,经费分担”的原则,所需费用由各二级学院在教学
业务费中列支。

如需学校给予经费支持,由二级学院将经费预算方案报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呈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对创作表演成果获得文化部和中国文联所属学会组织的全国性重大展览、比赛1-3等奖者,给予匹配奖励: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匹配奖金比例为1:1,最高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匹配奖金比例为1:0.8,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匹配奖金比例为1:0.5最高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获奖奖金低于2000元或只获得奖项没有得到奖金,学校奖励至2000元。

三等奖以下者不发奖金。

全国性重大展览、比赛目录如下:
第十四条其他各级各类参展、比赛获奖的奖励办法由各系(院)自行制定,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经费在各系(院)业务费中列支。

五、其它
第十五条以上各项奖励其成果需冠以南京艺术学院名义。

学校资助匹配奖励的依据以各科研项目、创作、表演主办单位正式文件注明的奖金数为准,其他形式均不能作为学校资助匹配的依据。

联合署名的成果,如获奖人都是我院教职工,其奖金金额由其合作者自行分配;若是与其他单位人员合作获奖,我院获奖人员的奖金则按照在合作者中人数比测算发放,但我院获奖者奖金总额不低于下一个奖金档次。

著作已获得院学术著作资助的,不再奖励。

第十六条我院在校生在全国性的重大创作表演展览比赛(本文第十三条所列各项)中获奖的,同样给予匹配奖励,其参赛时的指导教师也相应获得一定的匹配奖励。

具体匹配奖励分配如下:表演类,学生获应匹配奖金的70%,指导教师获应匹配奖金的30%;美术、设计类,学生获应匹配奖金的80%,指导教师获应匹配奖金的20%。

第十七条凡有科研创作表演成果的师生,每年年初先到所在系(院)进行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登记,在此基础上对照本文规定,再提出个人奖励申报。

机关各部门直接到科研处进行科研成果登记、申报。

以论著申报的,需提供两本样书交科研处;以论文、研究报告等
申报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以创作表演奖申报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论文及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后交还本人,复印件存入个人科研档案。

个人未按期申报的,一律不予补报。

第十八条各系(院)科研秘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首先按期做好各类成果原件或证书的审验,做好上一年度科研创作信息统计,并以系(院)为单位将符合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填入《南京艺术学院科研创作表演资助奖励申请表》,经系(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院学术委员会对成果有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 1日实施,原南艺教字[1998]3号《南京艺术学院关于资助科研项目和奖励科研成果的通知》、南艺教字[1999]3号《南京艺术学院有关对全国美展获奖者奖励及管理条例》及各系(院)在此文颁发前自行制订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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