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保护系统SOP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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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SOP培训讲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维护、检修管理,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政策
我公司联锁保护的操作、维护、检修依照此规程进行。

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维护及检修管理,其他型号的气体检测亦可参考使用。

4.定义
仪表联锁:利用接触器辅助触点、继电器触点、复合按钮等.在各种控制环节线路之间相互锁住对方电路的方法。

5.参考文献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J 18—90)、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自动控制设计技术中心站《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z 06—1999)、化工设计标准《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cD50A17—84)、《计算机软件管理》(SNWZH 3.1)、《设备检修管理办法》(FD-GMM-0004)、《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FD-GMM-0005)
6.职责
6.1生产部及使用单位
6.1.1使用单位
负责按此规程及相关规定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护并对工程维
修部的检修质量和检修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6.1.2生产部
6.1.2.1负责对使用单位的操作和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1.2.2负责对工程维修部的检修质量和检修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6.2工程维修部
6.2.1负责依据此规程及相关技术文件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正确的检修并对使用单
位的操作和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2.2负责对修订本规程的意见征集和对本规程进行修订工作。

6.3其它部门
负责对工程维修部、生产部对本规程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程序
7.1安全注意事项
7.1.1维护必须有两人以上作业;
7.1.2对可能导致工艺参数波动的作业,必须事先取得工艺人员的认可;
7.1.3不规范、不合格的零配件不准使用。

7.2操作
7.2.1操作前准备
7.2.1.1联锁保护系统的要求与功能概述
(1)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的工艺过程要求和设备要求,使相应的执
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①联锁保护系统既能保护装置和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又能
在工艺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按规定的程序保证安全生产,实
现紧急操作(切断或排放)、安全停车、紧急停车或自动投人备
用系统。

②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通常由电气、电子设备组成。


下简称联锁保护装置。

③对于非仪表专业的执行器(机构),联锁保护系统则以改变接点
状态提供电信号,或改变电磁阀状态提供气、液信号或改变电
磁铁状态提供位移或机械力。

(2)联锁保护装置原则上独立设置,检测元件、执行机构、逻辑运算
器原则上也独立设置。

(3)关键工艺参数的检测元件常按“三取二”联锁方案配置。

(4)联锁保护系统设置有手动复位开关,当联锁动作后,必须进行手
动复位才能重新投运,有时复位开关还设置在现场或执行器上。

①重要的执行机构具有安全措施,一旦能源中断,使执行机构趋
向并进入的最终(或所处)位置能确保工艺过程和设备处于安全
状态。

②紧急停车的联锁保护系统具有手动停车功能,以确保在出现操
作事故、设备事故、联锁失灵的异常状态时实现紧急停车。


手动紧急停车开关(按钮)是配有护罩的。

(5)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时,同时伴有声光报警。

①重要的工艺参数,在联锁设定值前常设有报警点,以预告工艺
引起重视。

②联锁报警常与其他工艺变量共用信号报警系统,因此也能进行
消声、确认和试验。

(6)部分联锁保护系统设有投入/解除开关(或钥匙型转换开关)。

解除位置时,联锁保护系统则失去保护功能,并设有明显标志显示其状态,系统应有相应记录;联锁保护系统中部分重要联锁参数
通常还设有旁路开关,并设有明显标志显示其状态,系统也应有
相应记录。

(7)为生产装置或设备正常开、停、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还以运行状态显示来表明投运步骤。

(8)联锁保护系统还具有延时、缓冲、记忆、保持、选择、触发及第一原因识别等功能。

在联锁保护装置中还有信息存贮、事故打印等功能。

(9)在爆炸危险场所的联锁保护系统,按防爆要求采取合法的正压防爆、隔离防爆或本安防爆等措施,与非危险区电信号(或供电)连接,还设有合法的隔离设施。

检测元件及执行器在室外安装时,
一般具有全天候的外壳和敷线保护。

(10)联锁保护系统常与同一区域的仪表共用电源系统,但与信号报警系统、信号灯的供电是分别设置过流保护的,并允许其有较大的
过流。

联锁保护系统的供气也常与同一区域的仪表共用供气系统,但重要用气处可设有压力报警。

对于各检测元件、执行器回路的
供电、供气,在最大负载时应仍能满足其正常运行(动作)对电(气) 压及耗电(气)的容量要求。

7.2.1.2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1)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

资料包括施工原始资料、日常管理资料、产品说明书和指导书、变更资料、组态资料等。

(2)联锁保护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器件、仪表、设备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程序或功能变更,设定值变更等)必须经厂

关部门会签后,由生产总监或主管总工程师批准,或按技改技措
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应做好变更实施记录,并及时在各级资料、图纸中准确反映出来,做好存档工作。

(3)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有图纸、资料以及审批手续。

(4)临时解除联锁保护,必须由生产车间主任和工艺工程师同意,办理临时解除联锁申请单(见表单F-FD-EP.C-0007-10),待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如遇紧急情况临时解除联锁保护,必须
补办临时解除联锁申请单。

临时解除联锁系统,必需限期恢复,
向生产部备案。

(5)长期停运或摘除联锁保护,必须通过QAOP-0006变更管理程序,相关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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