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信托业务 《金融信托与租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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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信托业务的意义 1.个人信托业务规划性强。 2.个人信托业务内容弹性大。 3.个人信托业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了
委托人的理财要求。
3.1.2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
1.信托目的的多种性。 (1)累积财富 (2)专业管理 (3)指定受益人 (4)财产规划 (5)规划遗产,造福子孙
2.受托人职责的多重性 3.信托财产管理的专业性 4.可以做到合法节税 5.可以使财产得到妥善存续
3.3.3监护信托
(一)监护信托的含义 监护信托是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未成年人或禁 治产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给予监督、保 护、照顾和管理。 监护信托最大的特点是,对人进行保护,又对物进行 管理,但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受监护人达到法定年龄,受监护 人死亡或身心康复,信托机构作为监护人均应结束监护信 托。监护结束时,信托机构应将信托财产及有关事务转交 给有关人士。
2.“继承未定”前的遗产的受托管理。 (1)有的遗产委托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对
继承的具体意思表示,虽然根据法律顺序可以进行财 产分析,但各方意见分歧,经久未决,此即继承未 定。但遗产不能无人管理,只能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 理遗产信托。 (2)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 到,继承无法落实。而遗产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 信托机构办理遗产管理信托。 (3)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程序又一时找不到继 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遗产管理信托。Βιβλιοθήκη 3.1.3个人信托的成立步骤
1.确定信托目的。 2.确定需交付信托的财产。 3.确定受益人。 4.选择受托人。 5.签订信托合同。 6.转移信托财产。 7.受托人履行职务。 8.完成信托目的,交付财产。
3.2 生前信托
3.2.1生前信托的含义与设立目的 (一)生前信托的含义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 委托后者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委托人 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团体是不区分“生前”和 “身后”的。 生前信托订立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具 有信托法律效力,此类信托的特点是生前签约、 生前有效。
(二)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
1.财产管理 2.财产处理 3.财产保全 4.财产增值 5. 税收筹划
3.2.2生前信托的受托人选择
(一)高度的信赖关系 (二)信用风险 (三)永续经营 (四)管理能力
3.2.3生前信托的受益人 1.委托人自为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第三者为受益人。 3.先为自身受益、后为第三者受益。
(一)遗嘱执行信托的涵义
遗嘱执行信托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 人的遗嘱,处理其身后事务和处分身后遗产的一种信托方式。
立遗嘱人作为委托人,其目的在于谋求对其身后事务和 遗产的处理能充分体现遗嘱中规定的意志,受托人的任务在 于满足受益人的权益,使遗嘱中体现的意志完全实现。
遗嘱执行上的事务分为债权的收取、债务的清偿、遗赠 物的交付、遗产的分割四大类。
在人寿保险信托关系中,人寿保险的投保人 为委托人,投保者的遗属为受益人,信托机构是 受托人。
(二)人寿保险信托的功能
1.财务管理。 2.融通资金。 3.财产保全。
(三)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 1. 保管服务型人寿保险信托 2. 保管运用型人寿保险信托 3.代付保费型人寿保险信托
4.扩大累积型人寿保险信托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鉴定遗嘱,设立信托。 2.清理遗产和债权债务。 3.编制财产目录。 4.安排预算支出计划。 5.支付税款、清偿债务。 6.交付遗赠、分割遗产。
(三)信托机构在遗嘱执行上具有的优势和便利
1.信托机构是独立法人,在遗嘱执行中可以排除各 种干扰,做到公平客观。
2.信托机构社会关系面广,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较为 方便。
3.2.4 特定赠予信托
是日本所特有的一种个人信托业务。该信托 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 特别残废者为受益人,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 委托给信托银行,进行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 并根据受益人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 支付给受益人。
(一)特定赠予信托的当事人
1.委托人。
2.受托人。
第3章 个人信托业务
3.1 个人信托业务概述
3.1.1个人信托业务的概念和意义
(一)个人信托业务的概念 个人信托业务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
务,即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 将其财产权转移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 人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 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3.受益人。
(二)特定赠予信托的财产
特定赠予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 易变卖的财产,故限定如下财产为其信托财产: 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其生长的土 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 残废者(受益人)居住用的不动产、在日本,信 托财产在3 000万日元限度内免征赠予税。
3.3 身后信托
(二)遗产管理信托设立的两种情况
1.“继承已定”后的遗产的受托管理。 (1)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即接管分得的财产。 (2)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不能
立即接受遗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3)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即接管
遗产,亦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三)遗产管理信托受托人的职能
• 1.编制遗产清册 • 2.处置遗产 • 3.公告继承人、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 4.偿还债务和交付遗赠物 • 5.对继承的遗产进行理财 • 6.信托期满交付信托财产
(四)遗产管理信托的基本程序
1.接受并妥善管理。 2.发出公告。 3.偿还债务、交付遗赠物。 4.移交遗产。
3.信托机构拥有专职技术人员,对遗产的分割处理 有丰富的经验。
4.信托机构较个人受托执行遗嘱更具安全性。 5.信托机构不像个人受托人会因事务繁忙而中断或 拖延遗嘱的执行,而且信托机构都有固定的办公时间, 便于各方联系。
3.3.2遗产管理信托
(一)遗产管理信托的含义 遗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以管 理遗嘱人的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信托形式。 遗嘱执行信托重在遗产处理,而遗嘱管理信 托则侧重于遗产的管理,是为弥补遗嘱执行信托 的不足而产生的,也可以说,是遗嘱执行信托的 补充和延续。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与委托人在生前订 立信托契约,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种事务; 或者由死者的亲属和司法机关为委托人,与信托机 构订立信托契约,受托办理死者身后的各种事务。
信托机构开展的个人身后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 几种:遗嘱执行信托、管理遗产信托、监护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
3.3.1 遗嘱执行信托
(二)信托机构在监护信托中的职责
1.承担对未成年人的养护责任,承担对禁 治产人的护理责任
是监护信托中监护人的首要职责,也是监 护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的关键之处。
(1)未成年人监护信托。 (2)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2. 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
3.3.4人寿保险信托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含义
人寿保险信托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 以人寿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 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 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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