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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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3]2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
知
(浙卫发[2013]250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县(市、区)卫生局,省级有关医院:
为规范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要求,我厅委托省质评办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的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现将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杭州市中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
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非四级):上虞市妇幼保健院、江山市妇幼保健院、开化县
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