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生态思想的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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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生态思想的当代启示
周一叶
前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的早期作品,蕴含丰富的生态思想,特别是他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等问题都具有前瞻性描述,对于我们解决当下的生态问题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也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在其早期作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下称《手稿》)中的生态观点散见于其对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字里行间,虽不够系统但已经明确表达了他坚定的立场。
在面临生态危机的今天,我们将这些思想研读、分析、领悟将有助于当下认识并复归人与自然的应然关系,从而为解决生态危机寻找路径。
一、《手稿》中生态思想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在做出人与自然关系论述的时候虽然不是针对生态问题本身,但同样可以给我们今天对应生态危机以启示。
包括以下方面:
(一)人全面依赖自然
马克思认为人从身体和精神全面依赖自然。
首先,人在肉体上只能靠自然产品生活,自然界既是人直接的生活资料也是人生命活动的对象和工具,是人无机的身体。
其次,马克思认为自然界是人精神的无机界。
自然一方面是自然科学的对象,另一方面是艺术的对象,都属于人意识的一部分。
所以,人是自然的一部分。
(二)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
人全面依赖自然,但不仅仅如此,人还在实践中对自然进行改造和创造。
马克思说“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他认为,动物只按其种属的尺度来构造自然,而人懂得按任何尺度(也包括人类自身尺度)来进行生产,也只有人才从价值和意义的角度看待自然。
与动物相比,人是自然的发现者和欣赏着,就要求我们对待自然的方式不能只停留在动物层面,应超越直接尺度,对其进行再创造。
结合马克思所讲,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推测:当人们过度利用、开发、破坏自然时,人对待自然的价值尺度依然停留在动物层面,如不超越这种尺度,将加重人与自然的异化。
(三)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
《手稿》中谈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四大异化:劳动者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异化;劳动者和过程的异化;人同自己类本质的异化;人同人相异化。
在他论证异化的过程中,提出私有财产、异化劳动使自然同人相异化,也就是人与自然处于一种对立关系。
而且,劳动不仅使人同自然界相异化,也使人同人自身相异化。
马克思认为自然既为劳动提供生活资料,也为人提供生活资料,成为工人肉体生存手段。
然而,在异化状态下,劳动产品成为工人异己的对象,工人越是占有外部自然界就越从上述两个方面失去生活资料。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生产还是生活角度,人都对与自然产生对立。
此外,我们还可以推测,在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疯狂逐利,过度开发自然,人与自然之间的实然关系变成了占有与被占有、满足与被满足的片面关系。
二、我国目前生态现状
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进步,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生态问题却无法忽视,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重大瓶颈。
无论是老百姓切身体会到的空气污染问题,还是“看不见”的土壤、水质污染问题,又或是资源趋紧、生物多样性减少问题等,都体现出生态治理的紧迫性。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问题总结为“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并提出以“美丽中国”为建设目标,树立新的生态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一)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新问题层出
几经努力,“十二五”期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突出,表现在:第一,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为实现“美丽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正式“向污染宣战”。
第三,各类生态数据趋好,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生态问题复杂程度超乎想象:“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的矛盾;治理愿景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生态宣传的开展和公民生态意识依旧薄弱的反差等。
以上这些问题如不加以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无法进一步深入,甚至会“消耗”之前的建设成果。
(二)推进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生态治理能力,是指政府运用综合手段,促进发展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部分,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如果生态治理体制落后,生态治理能力弱化,那么即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照样会有穷山恶水。
”
虽然目前我国的生态治理能力在进一步加强,但治理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比如顶层设计滞后,立法、政策不够完善;治理过程中的科技创新驱动力缺乏;治理中的社会参与度不足等问题始终影响治理进程,值得我们警醒。
(三)公民生态意识薄弱
公民生态意识是一种公民尊重自然的伦理意识。
虽然我国在实施生态宣传、教育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但是公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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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认识到自然的内在价值,导致缺乏对自然的敬畏;二是由于宣传缺位、教育缺乏、规范滞后等因素,公民的生态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未真正为全民未内化为自我行为规范的一部分。
三是生态忧患意识有所提升,但并未将对污染的“担心”转化为主动承担生态责任的实践。
四是,生态审美意识由于缺乏引领,还处于“启蒙”状态。
五是由于商业社会的兴起,资本主义消费主义的入侵,导致部分公民消费意识扭曲,陷入“过度消费——资源消耗增加——生态破坏”的过程中。
三、《手稿》生态思想的当代启示
虽然,目前我国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不同,但《手稿》的中的许多思想值得我们借鉴以解决今天的问题。
(一)不断深化“尊重自然”的理念
马克思将自然列为人身体、精神的一部分,称其为“无机的身体”,“精神的无机界”。
这种观点不仅明确指出自然对于人的重要意义,也引领我们尊重自然就像尊重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看到自然的内在价值。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尊重自然”的理念,这种理念必须渗透到公民头脑,生态保护、恢复的每一个细节,贯穿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
而不只是停留在政策文件上,以及一些“想当然”的生态恢复项目中。
曾有城市使用瓷砖等“非生态友好”的材料改造水道,虽然看上去水道改造好了,但动植物无法在贴满瓷砖的水道上生存,水道的天然生态系统以在“修护”中被人为破坏。
(二)有序、有度利用自然
人靠自然生活,那什么是人与自然的应然关系?马克思在《手稿》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人依赖自然,但也能动改造自然、创造自然。
但问题往往就出现在人能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
过度开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都成为我们今天面对的棘手问题。
正如恩格斯所预测的那样,人类每一次破坏行为,都会得到自然的报复。
那么,如何有序、有度利用自然?什么是利用的限度?马克思在《手稿》中认为人与自然统一于社会当中,并明确提出了“人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人道主义”,其本质与核心就是既要让自然的本性进入人的本性,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统一;也要让人的本性进入自然,认识到自然的内在价值。
所以,人类在利用、开发自然的过程中要遵循其内在规律,以人道的方式对待自然。
(三)重视生态伦理传播,引领生态风尚
生态问题相当复杂,他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也不能只依靠制度设计解决。
生态理念的入脑入心也成为生态建设成败的关键一环。
生态理念的提升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生态文明建设。
有些问题,比如生态价值认可、生活习惯等可以直接导致人类对生态的破坏;还有一些间接影响生态建设,比如过度消费问题、公民生态知识匮乏等。
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问题都是今天亟待我们解决的。
马克思认为人别于动物,能从价值和意义的角度来看待自然,是自然的发现者、欣赏者。
也就是说,发现和欣赏自然是人类本能。
而我们今天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中唤醒这种“本能”,其路径包括:生态伦理的传播、生态风尚的引领、生态宣传、教育的实施等等。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二五”规划课题“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生态道德教育机制构建研究(课题批准号:XJK014CGD02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上接第30页)
保人,从而实现了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环境侵权社会化保险制度既可以解决侵权人难以确定情况下的赔偿问题、又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无力赔偿的问题。
社会化赔偿原则的对立面就是个别赔偿原则。
2011年6月,美国康菲公司渤海石油19-3油田发生严重漏油事故,事故造成整个渤海湾大量鱼虾死亡,沿岸养殖户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损失达人民币几十亿元,中国在清理油污的过程中同样投入了一笔不菲的佣金。
最终事件以康菲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结束,然而相较于中国政府的投入及沿岸居民的损失是远远不够的。
这个案件反映个别化赔偿原则的不合理,没有社会化的赔偿原则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企业赔不起,另一方面则是受害人得不到全部的赔偿。
同时,即使是合法排污的企业也将面临的环境损害的风险,这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大企业自身不稳定性,给企业带来负担,不符合经济社会运行要求。
环境损害波及范围广、损害性大,规模较小或资产较少的企业,有可能在面对巨额的损害赔偿时候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可能性的出现。
这不仅使得环境损害得不到及时的弥补,也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社会救济,即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是在保险制度启发下诞生的补偿制度。
”“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假如发生环境损害却无法确定加害人时既可及时、充分地救助受害人,又能在大原则污染事件中防止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负担走向破产,从而保护了经济稳定发展。
”
民事损害赔偿与环境损害赔偿具有共生关系,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三类,虽然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无出其左右,但是环境损害的危害往往大于直接的显而易见的民事损害。
当下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尚未得到系统化研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全球放缓和第三世界国家人口激增,资源匮乏与环境损害相叠加的态势必将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凸显。
所以,科学合理的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的建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原则的研究,应契合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需求,结合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损害赔偿原则,从而,在整体上为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作者单位:1昆明理工大学2云南潘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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