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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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第一篇: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为帮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核算政府资助资金、便于资助项目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以便企业今后再次申报同一政府部门资助资金、以及避免纳税失误,根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安排,现就常见的几种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方法和在座各位朋友做一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朋友们会计核算工作有所帮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基金简介:
本基金由科技部及地方推荐单位(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园区管委会)共同资助,资助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
常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2、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基金尾款;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基金尾款。
3、帐务处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直接冲减当期费用;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的企业,收到拨款后作增加
国拨资本金帐务处理。
4、实务中常用帐务处理办法:(以无偿资助为例)(1)采用正式会计帐户核算法:收到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项目支出
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XX项目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开支其他研发费用:
借: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材料费、人工费等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
项目产品投产:
借:生产成本-XX项目生产成本-材料费、人工费等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取得项目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结转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
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
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将研发费用列入当期损益,超出基金资助合同规定拨款总额的研发费用应当直接转入各期管理费用,各期研发费支出帐户余额只能保留符合基金开支范围且不得超过资助总额减去基金购置固定资产价值数。
结转项目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
贷:生产成本-XX项目生产成本项目完成:
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基金支出费用)项目验收合格: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基金尾款)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XX(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拨款结余)
(贷款贴息企业出于项目验收需要,研发成本、项目收支、项目占用贷款利息均需单独核算,基本帐务同上。
研发费不挂帐,财务费用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进行挂账,收到拨款后冲减挂账财务费用)
(2)采用备查会计帐户核算法:
建立备查会计帐户,连续记载创新基金收支、税款等,简化帐内会计核算。
收到拨款: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项目支出,先按一般会计处理办法进行帐务处理,购置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帐户、其他费用支出列入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或生产成本)账户。
研发产品收入,列入各期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结转项目开发费用,将各期开发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帐户,开发费支出帐户各期余额不能超过基金资助合同补助总额。
结转研发产品销售成本,将各期开发成本支出数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同时建立项目收支备查账。
研发支出备查帐,逐笔记载历年项目研发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研发支出应逐笔划分基金支出及自筹支出。
项目成本备查账记载项目产品销售成本。
项目收入备查帐记载历年项目销售收入、包括购货方、产品规格及数量、单价、销售金额等。
项目实现税金备查账户,统计项目实现税金,营业税按项目收入计算,增值税可按项目收入占各年企业全部销售收入比例测算。
项目验收合格,按批复文件,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成本(应核销费用化基金支出)
资本公积(基金购置固定资产及专项应付款结余)
科技部其他主要资助基金还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等。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中关村海淀园
还有许多项目资助资金,中关村不少高新技术企业也向这些部门申请了一项或多项资助资金。
以上资助,拨款单位明确规定了帐务处理办法的,按其规定办法处理,无具体规定的,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1、基金简介:
本基金由信息产业部资助,中央及地方管理部门为信息产业部电子基金办公室和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央企业另有4家归口推荐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资本投入方式。
2、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本投入方式,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
3、帐务处理: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法为:对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国有企业)或“资本公积”。
4、实际帐务处理:
收到拨款: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无偿拨款方式)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列入营业外收入)
财务费用(贷款贴息方式)
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资本投入方式)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该项补贴收入列入所得税申报表“免税的补贴收入”项目。
研发支出、收入、销售成本既可以采用正式会计帐户详细核算,也可以简化帐内核算,同时设置备查账户辅助核算。
两种核算方法均应分清研发费与研发产品正常生产成本支出。
前期研发费支出可以转入各期管理费用,研发产品正常生产成本转入产品销售成本。
基金拨款不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
具体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创新基金帐务处理办法进行。
三、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1、基金简介:
本基金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管理,信息产业部牵头。
2、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
对单个研发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成本的50%。
3、帐务处理:
国家未明确帐务处理办法,可以比照创新基金帐务处理办法,将拨款计入“专项应付款”帐户;
企业应单独设帐详细核算国家拨款、研发费支出,项目收入、项目成本。
也可简化帐内核算,采用辅助帐详细记载扶持项目收入、成本、研发费支出、实现税金等,已备考核验收使用。
四、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1、基金简介:
本基金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资助,资金原则上以贷款贴息为主,适当安排引导性投资入股和拨款补助资金。
2、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按照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一年期利息,低于6%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投资入股资金,市政府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入股资金不受最高额度限制。
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投资项目。
拨款补助,一般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开发经费预算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级技改、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国家经费补助金额的50%。
3、帐务处理: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1)贴息资金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2)投资入股
企业收到投资入股资金后, 作增加实收资本(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入股资金)帐务处理。
(3)拨款补助
产业技术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暂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
项目完成后,所拨经费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结构调整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拨款补助项目具体核算方法,可比照创新基金核算办法进行。
五、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基金简介:
本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高新技术技术企业通常向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助资金。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2、资助方式: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
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帐务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无明确规定,可比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投资入股资金后, 作增加实收资本帐务处理;
产业技术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暂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
项目完成后,所拨经费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拨款补助方法具体帐务处理方法可参照创新基金帐务处理方法。
六、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
1、资金简介: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由商务部资助。
2、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通常立项后拨付60%款项、验收后拨付剩余40%款项。
3、帐务处理办法:
相关文件未规定具体帐务处理办法,具体处理办法为:
收到项目资助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XX产品出口研发资金”账户;支出项目研发费用,记入“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 账户。
基金购置设备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帐户。
各期期末将“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 账户中超出资助合
同规定开支范围项目及资助总额之研发费用支出转入管理费用账户。
该账户挂帐余额连同基金购置固定资产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资助合同规定的资助总额。
验收合格、商务部(局)批准核销费用,按批复文件将“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挂账数与“专项应付款--XX产品出口研发资金”余额对冲,专项应付款节余数转入资本公积账户(包括确认的基金购置固定资产金额)。
商务部及北京市商务局单独或共同资助的其他资金还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分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帐务处理办法:相关文件未规定具体帐务处理办法,具体处理办法为:
事前补助方式,收到项目拨款列入专项应付款;事后补助方式,收到项目拨款直接冲减挂账费用。
七、发改委资金
1、基金简介: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专项资金,包括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等四个层面的项目。
列入国家计划项目除国家发改委给与资助外,通常北京市发改委也给与一定数额地方配套资助。
2、资助方式:
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3、帐务处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
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具体帐务处理办法:
研制开发项目资助拨款,列入专项应付款;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列入资本公积,注入的资本金列入实收资本(规定的持股单位)项目收支与企业其他收支分帐核算。
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可以比照创新基金核算办法办理,研究开发费支出列入生产成本—XX项目研发费用,期末将自筹资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保留符合资助合同开支,挂帐余额不得超出资助总额。
资助项目基建支出列入在建工程—XX项目,项目产品生产成本列入生产成本—XX项目,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验收合格,按批复文件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挂帐研发费用,按基金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转增资本公积。
八、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资金
1、资金简介:
本扶持资金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办理,与申报单位各年实现流转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挂钩。
享受扶持单位包括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经认定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的风险投资机构。
2、资助方式: 1)成果转化项目:
自认定之日起,一般项目前3年(重大项目前5年)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全额资助,一般项目后2年(重大项目后3年)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减半资助。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一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2)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
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资助。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40%+〔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
按申报单位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进行资助。
计算公式为:
应得到财政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20%。
3、帐务处理:(1)拨款核算
根据《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2)成果转化项目收入核算:
转化项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中产品或服务名称应按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规定名称进行填列。
转化收入要和企业其他产品或服务收入分开核算,项目收入应当能够单独辨认。
进口关税、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营业税退税、所得税减免及汇算清缴等退税、税收罚款要在扶持资金计算表中已缴税金项目中扣除。
九、减免税款帐务处理
1、减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1)所得税先征后返: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特殊用途退税,可记入“盈余公积”;如果是国有企业,享受具有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性质的减免税,记入“资本公积”。
(2)直接减免。
法定直接减免的,减免所得税可以不做会计处理。
所在园区明文规定减免税计入盈余公积—免税基金,按当年减免税额转增盈余公积—免税基金。
借:“所得税”科目,贷:盈余公积—免税基金
限定用途的减免税,记入“盈余公积”;如果是国有企业,享受具有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性质的减免税,记入“资本公积”。
2、减免流转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等,冲减收到当期的税金及附加。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小企业未设置补贴收入科技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海淀区地税局网上咨询解答: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请问:
1、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做会计账务处理,形成免税基金?
2、免税基金是否可转增资本?
答: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5号规定:
现就不同性质企业“减免税基金”应列科目重申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科目,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资本公积金”科目。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4]172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企业的减免税款,应按照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即:“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款,应记入'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减免的税款,企业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4]172号
1994-12-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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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00号《关于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有关工资核算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京财工(1994)2016号《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与退补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年终后45日内申报纳税到年终后4个月内,可暂用“递延税金”反映应退或应补的税款。
二、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局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严格审核其本年度亏损额是否真实,然后对企业弥补上年亏损情况及年限进行审核,其审核表由各区、县局自行设计印制。
企业如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在月份、季度预征时视其具体情况进行预征。
即:如果季(月)度所得额不足弥补亏损额的,企业可以于月份、季度预征时自行弥补,年终由税务部门审核;如果季(月)所得额弥补亏损后还有所得额的,应就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进行预征。
三、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时,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
按实际分回利润数,直接弥补亏损。
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中方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财务制度或税法规定计提、摊销或列支费用,或少提、少摊、少列费用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提醒纳税人予以调整,如果纳税人不愿调整,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将此视为企业对权益的自动放弃,税务机关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