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质量责任追究通知单-范文word版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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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究通知单
篇一:《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
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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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
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1X/ISO9001:201X《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1X《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X《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1X《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 2 -
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
- 3 -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分类
一、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 4 -
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
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
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
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
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
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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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
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1X/ISO9001:201X《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1X《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X《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1X《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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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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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分类
一、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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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
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
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
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
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
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 4 -
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有关领导及部门监督责
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
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
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
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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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终)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八工程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2 引用标准 GB/T 50430—201X《工
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3.1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3.2.1一般质量事故
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2.2重大质量事故
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2.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3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3.3.1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
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
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

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
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3.3.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
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质量监督站报告。

根据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3.3.2.1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3.2.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企业上级主
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3.3.3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3.3.3.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名称。

3.3.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的初步估计。

3.3.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3.3.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3.3.5事故报告单位。

3.3.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
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
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
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3.4.事故调查
3.4.1质量事故的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
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人员参加。

3.4.2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
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
进行试验检测。

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
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3.4.2.1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3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
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4.4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5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或运营管理单位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3.5事故的处理
3.5.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
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3.5.2常见的处理方法
3.5.2.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

3.5.2.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

3.5.2.3返工处理。

3.5.2.4限制使用。

3.5.3不做处理的范围
3.5.3.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3.5.3.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

3.5.3.3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

3.6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3.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
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7.1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3.7.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3.7.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7.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

3.7.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3.7.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
产品,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工程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
制度。

(一)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质量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整改。

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量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
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

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
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

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
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
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
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评
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二)质量奖罚措施
A、质量奖励
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100%的奖
励施工队伍1000~201X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100%时,奖
励施工员500~800 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组织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真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3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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