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不适合申请工伤认定

合集下载

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返聘工作来维持生活。

然而,一些退休人员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这给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行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需要鉴定的是返聘工作期间产生的工伤。

即使是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也不能排除工作中产生意外和受伤的可能性。

所以,针对返聘期间发生的伤害,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受伤的退休人员争取权益提供依据。

其次,在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结果确定后,相关单位应该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方面,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退休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这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工资福利保障等。

另一方面,单位应从源头上督促工作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工伤风险。

最后,还需要建立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由相关部门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统计体系,及时了解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预防和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工伤防控措施的落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安全和福利。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是保障退休人员权益的必要手段。

通过专业的鉴定工作,及时确定工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同时,还需加强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监督和评估,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全面做好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相关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返聘退休人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返聘退休人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返聘退休人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国到了法定年龄一些人是要退休的,但是因为他们能力很强,精力充沛,所以单位会继续返聘,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返聘退休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返聘退休人员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对于招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各地规定不同,分三种类型: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第2项: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明确规定不按工伤处理,此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

厦门天津河南重庆均有类似规定。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明确可以享受劳动保险3.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在用人单位已为聘用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而享受工伤保险无太大争议,争议最大的是达到退休年龄没缴纳工伤保险这一种情形。

如不按工伤处理,用人单位需承担更重的人身损害赔偿,按规定进行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的赔偿。

特别提醒1.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伤害后的认定依据和赔偿办法。

2.企业可以选择为返聘人员交纳商业保险,用以分担用人单位在返聘人员发生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公司返聘退休老员工有哪些风险

公司返聘退休老员工有哪些风险

公司返聘退休⽼员⼯有哪些风险⼥⼈到50岁、男⼈到60岁就是法定的退休年龄,有些公司在相关员⼯退休后,觉得公司离不开他们,需要他们多年的⼯作经验,⼜会重新返聘这些退休⼈员。

那么,公司返聘退休⽼员⼯有哪些风险?店铺⼩编给出下⾯意见,你可以看⼀看。

1、退休⼈员,年龄较⼤突发疾病和在⼯作中受伤的⼏率⽐较⼤。

2、规避⽅法:使⽤退休⼈员返聘第⼀步要做好返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事故发⽣后的处理⽅式,说明不能按照⼯伤流程进⾏赔付。

同时给员⼯讲解到位,并留下证据证明协议有给员⼯⼀份。

3、给返聘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防万⼀。

妥善地处理好返聘员⼯与企业稳定的关系1、为了稳定⼀批⽼员⼯,特别是退休的⽼员⼯,必须在事先与各⾃沟通的情况下,稳妥地请退休的⽼员⼯留下。

2、通过相关的协议。

具体规范各⾃的⾏为,包括:因⼄⽅属于超龄⼈员,⾝体健康状况与适龄就业⼈员存在⼀定区别,不属于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如个⼈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因年龄限制甲⽅⽆法再为其参保。

为保障合同双⽅的劳动权益,经甲⼄双⽅协商⼀致,特订⽴如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期限:年,⾃年⽉⽇起⾄年⽉⽇⽌。

⼆、⽤⼯性质和形式:⼄⽅通过公开招聘录⽤后,实⾏聘⽤制,随聘随⽤。

三、双⽅权利和义务:(⼀)甲⽅的权利和义务:1、按岗位责任和⼯作要求,检查和考核⼄⽅⼯作任务完成情况;2、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对⼄⽅实⾏奖惩;3、根据⼯作需要,变更⼄⽅⼯作岗位;4、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付⼄⽅劳动报酬。

(⼆)⼄⽅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2、享有休息和休假,并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3、服从甲⽅及⽤⼯部门的管理,尽职尽责,努⼒完成⼯作任务;4、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律,讲究职业道德。

四、保险情况:因⼄⽅超龄⽆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了防⽌⼯作中出现意外,甲⽅为⼄⽅办理⼈⾝伤害意外保险。

五、就业协议的解除与终⽌:(⼀)在下列条件下甲⽅可以解除就业协议:1、因⽤⼯单位裁员的;2、⼄⽅违反和不履⾏就业协议的;3、⼄⽅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患病或因⼯负伤,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作的;7、聘⽤期限届满,不能续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伤的答复⽂号: [2012]⾏他字第13号颁布⽇期:2012-11-25执⾏⽇期:2012-11-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江苏省⾼级⼈民法院:你院(2012)苏⾏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伤⾏政确认⼀案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

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17⽇在给⼭东省⾼级⼈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伤保险条例>请⽰的答复》([2010]⾏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单位聘⽤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伤认定。

此复。

⼆○⼀⼆年⼗⼀⽉⼆⼗五⽇附: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杨通诉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伤⾏政确认⼀案的请⽰([2012]苏⾏他字第0002号)最⾼⼈民法院:原告杨通诉被告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伤⾏政确认⼀案,南京市⽞武区⼈民法院于2011年12⽉10⽇向南京中院请⽰。

南京中院于 2012年3⽉7⽇以(2012)宁⾏他字第1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伤认定终⽌⼀案的请⽰》向我院书⾯请⽰。

我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因⼯作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伤存在不同意见。

因本案法律适⽤问题影响⾯较⼤,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的统⼀,特向贵院请⽰。

⼀、当事⼈的基本情况原告:杨通被告: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南京鸿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被诉具体⾏政⾏为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京市⼈社局)于2011年5⽉ 5⽇作出《⼯伤认定终⽌通知书》,认为原告⽗亲杨从得在⼯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效死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离、退休仍在⼯作的⼈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以及《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条“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伤认定”的规定,决定对杨从得的⼯伤认定申请终⽌审理。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许多企业为了弥补人才的流失而选择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人员作为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的老员工,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和贡献。

然而,不可避免地,退休返聘人员也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首先要看他们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环境安全是防止工伤事故的基础。

例如,一些退休返聘人员可能被要求在高空作业,如果工作环境没有机械设备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就会发生摔伤等事故。

此外,一些工作环境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在退休返聘人员进行工作前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没有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他们可能会因为接触到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等工伤。

其次,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身体状况也会对工伤的发生起到一定的影响。

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年龄较大,体力和抵抗力可能不如从业年轻人。

他们的肌肉骨骼可能会出现退行性变化,比如骨质疏松、关节炎等问题,这些疾病会增加发生工伤的风险。

此外,退休返聘人员可能还存在慢性病或心血管疾病等,这些疾病也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然而,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原因并非完全由工作环境和个人身体状况决定,有时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工作压力过大、不合理的上班时间安排和缺乏休假机会等都可能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困扰,还会对企业的生产和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减少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其次,完善工作环境的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此外,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体状况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过度劳累和长时间工作。

最后,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及时的工伤救治和补偿。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工作环境、个人身体状况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情况说明及答辩意见(参考范文)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情况说明及答辩意见(参考范文)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情况说明及答辩意见答辩人:**公司答辩人现针对张三亲属与我公司因工伤认定相关事宜,作出如下答辩意见,望予采纳:一、基本事实:20**年*月*日13时30分左右,因张三在我单位喝酒后,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几个同事看到他醉酒的状态后,也劝他歇一歇,故下午1点半左右,该员工推着车,因私外出,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故该员工的上述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交通事故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我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钟,且关于上下班时间的规章制度在我单位的墙上予以公示,几名单位的员工也可以证实此事。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员工存在醉酒的情形,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二、我公司与张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张三在去世时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张三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领取退休金,故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张三与我公司之间的用工争议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我公司提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年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案号为****号)给贵局作为参考,该裁定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与本次工伤认定存在相同的情况:均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均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与我单位的主张完全一致。

3、关于该员工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该证据属于我单位无法调查取证的范围,故我单位现依法申请贵局对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规避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风险

如何规避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风险

如何规避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风险作者:孙晶李应发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5年第06期摘要:近几年,随着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劳务派遣用工、退休返聘用工成为当前“就业难,难招工、用工荒”状态下,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首选,尤其退休人员倍受企业的青睐,返聘继续上岗,短期内顶替职位空缺,成为企业用工的常态。

关键词:优势 ;风险 ;风险防范一、退休人员的优势一是,退休人员具有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优秀的退休人员具有高超的专业技术水平,或高超的专业操作技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对原工作过的企业富有感情。

二是,聘用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不必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且熟悉业务流程,企业用工成本低。

三是,聘用本企业优秀退休人员继续为企业工作,有利于保护企业商业、技术专利机密,以及技能操作技巧不向外传,可以为企业赢得商机。

四是,退休人员,一旦接受聘用,其流动性不强,易管理。

二、聘用退休人员存在的风险聘用退休人员对企业来说,虽然有那么多有利之处,但是没有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以防控,其风险是弊大于利的。

退休人员因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再属《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制约和调整的对象,只要用人单位所支付聘用工资,满足退休人员的心理预期,双方就达成返聘协议,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协议中往往不会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工伤,或者人身意外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补偿和赔偿标准。

而在企业日常生产实际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人身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伤害、突发疾病死亡,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1.经济损失的风险。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其一,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在职职工因工受伤,获得医疗保险所列支项目费用的报销;其二,用人单位未及时给予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也就不能获得外在赔偿,转嫁风险,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均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三,未来,受伤当事人需常期的治疗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受伤当事人协商如何承担,参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也都得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四,如果受伤当事人受伤较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所发生如丧葬费、购置基地费、抚恤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等等也必须由用工单位支付。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因此,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当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作者:覃琪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在用人单位因工负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保障,使其减少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工伤;救济年来,很多公司的招聘当中,退休返聘人员备受青睐。

然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救济成为了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受到伤害,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返聘人员的地位认定及工作伤害性质探讨(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认定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是解决返聘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问题的前提。

目前,我国法律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此问题意见不一。

有的法律法规认为,此种因工负伤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另外,在许多地方法规当中,返聘人员在工作时所受伤害,不被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2000年《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退休人员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企业员工,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应参加工伤保险。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也有立法认为,此种因工负伤应被纳入工伤范围。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论文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论文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摘要:对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的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的体现。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往往被视为民事雇佣关系而加以调整,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不能通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途径获得救济,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不利于退休返聘人员权利的保护。

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对比,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地将退休返聘人员规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并将其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以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劳动关系工伤退休返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公司或多或少都喜欢聘用一些退休人员,一来可以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节省社保开支,二来有些退休人员的技术能力方面也相当优秀,这也正是企业所需要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退休后又被返聘的人员,如果在上班期间受伤或者突发一些其它的疾病,能否作为工伤来认定?如果不能作为工伤来认定,那么退休返聘人员与雇佣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如何称呼?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因公受伤是否应作为工伤来认定,实质上是返聘人员与雇佣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议范畴。

有人认为,退休人员与返聘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具体理由如下:按照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

《劳动法》对劳动者资格的规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它限制条件,未禁止50周岁以上的公民从事劳动,未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 而认为张某与返聘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的则认为:退休人员已不再是劳动力市场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我国劳动力就业实行一定程度的市场管理,在就业市场上,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限制,年龄就是目前统一的规定。

尽管《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年龄,但是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将退出工作岗位。

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

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

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是指退休人员返聘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需要对其工伤进行认定。

下面将从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要素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及相关政策的补充。

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受伤员工需要第一时间请求医疗救治,确保伤势不加重;其次,受伤员工应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认定机构进行沟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工伤事故现场记录等;接着,工伤认定机构将根据受伤员工的证明材料,开展调查核实,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受伤的程度;最后,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工伤认定机构会对工伤进行认定,并据此发放工伤赔偿金。

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受伤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

也就是说,工伤必须是由于工作职责或工作环境导致的;其次,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受伤是突发的、意外的。

也就是说,受伤不能是员工自身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最后,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受伤与工作岗位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工伤必须是因为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质或工作环境导致的,而不是其他原因。

另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退休返聘发生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有一定的特殊规定。

一方面,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需要重点关注员工的退休身份,即是否还处于正常的退休状态下;另一方面,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的工伤,可以参考“同工同酬、同权同责”的原则进行赔偿,即同样的工伤应获得同样的赔偿待遇。

总而言之,退休返聘发生工伤认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医疗救治、证明材料提供、调查核实和认定结果等步骤。

同时,认定工伤需要满足工伤发生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意外、与工作岗位有因果关系的要素。

此外,政策上对退休返聘发生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有一定的特殊规定,应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法务学习: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务学习: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务学习: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雇佣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企业用工中是一种并不少见的现象。

一是退休返聘的对象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都已经得到过验证,很多情况下是企业里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另一方面,相比劳动合同制人员,其雇佣成本大大降低。

但是,使用退休返聘人员不仅涉及民法、合同法等问题,同时还涉及劳动法规方面的问题,理论与实践操作中亦存在些许争议,操作不慎,容易出现纠纷。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规定为认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返聘”的性质指明了方向,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实践中还存在分歧。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海市高院2013 年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规定,对于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应严格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与其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要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补缴社保费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再就业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

作正在顺利 开展 。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部发布消息, 2 0 1 4年我 国参加工伤保险的
职 工 已经 达 到 2亿 人 , 工伤 保 险基 金 的 抗
十 分 重要 的作 用 。 目前 , 由 于 工伤 保 险 的
立 法 不 完善 , 在 实施 运 用过 程 中 产 生 了一 些 与 社 会 生 产 生 活 中 实 际 出现 的 问 题 相 矛盾和顶撞 的现 象。比如 , 退休职 工返聘
上 岗是 当今 经济发展 中的一个重要 现象 , 解决他们在 工伤保险方面的 突出问题 , 具
有 重要 的 社会 意 义 。 关键 词 : 工伤保险

风 险能力进一步增 强 ,市级统筹 更加 规 范, 有1 0个省份 实现 了省级统筹。通过这 些数字可以看出, 工伤保 险制度在社会主 义 市场 经 济 不 断地 发展 的 过程 中, 同时 面 临着更多复杂的新情 况、 新 问题 , 分析 的 眼光和解决的方法需要 以科 学、 发展的思 路挖 掘研 究 , 使 工伤保险制度更具有适应
前在 司法实践 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 1 . 不适用《 工伤保 险条例》 。退休返聘 人 员发 生伤害事故 , 与用人单位达 不成赔 偿协议的 ,以双方存在 劳务关 系为前提 , 通过 民事诉讼处理。 用人单位执行的赔付 标 准不以《 工伤保险条例》 为依据。该观点 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 动 争议 案 件 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三) 》 第七条 , 该条 具体规定 : “ 用人 单位 与其招 用的 已经依 法享受养老保 险待 遇 或领取退休金 的人 员发生用工争议 , 向人 民 法院提 起 诉 讼 的 , 人 民 法 院应 当按 劳 务 关 系处理。” 《 工伤保险条例》 规 定, 申请工 伤认 定需要提 交 的各 项材料 中最 重要 的 项是 能够证明 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具 有 合 同劳动关 系或事 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 用 人单位聘 用退休 人 员从 法律 意义上讲属 于 劳务 关 系 , 所 以社 保 部 门不 予 以认 定 工 伤。 有一部分地 区在工伤保险条例 的实施 细 则上 明确 对 此 作 了规 定 ,例 如 天 津 市 、 北京市、 厦 门市 、 和 太原 市。 2 . 参照《 工伤保险条例》 。退# - . A N发 生人 身伤 害 , 确认 为工伤后 , 在 赔付标 准 方面参 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标准执行 , 比 如上 海 市 , 规 定 退 休返 聘人 员 因 工作 受 到人 身伤亡事故时, 可以向社保部 门申请 工伤认定和 劳动能力鉴 定, 赔付标 准参 照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作者:刘纪梅来源:《经济师》2017年第04期摘要: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保障体制,它是我国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对提高用人单位的抗风险能力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系数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由于工伤保险的立法不完善,在实施运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与社会生产生活中实际出现的问题相矛盾和顶撞的现象。

比如,退休职工返聘上岗是当今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解决他们在工伤保险方面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矛盾对策一、引言在五大保险中工伤保险是全世界制定、实施最早的一项保障制度。

它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发挥重要意义的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长期在高温、辐射等有毒有害环境下引发职业病伤害后。

由保险基金通过保险赔付的形式,给予工伤职工或生前赡养亲属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保障制度。

世界各国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工伤保险的改革发展滞后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

工伤保险发挥保障作用的立法意义与实际经济发展需求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位。

工伤保险制度要想发挥其独特的保障作用,就必须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发现问题,并且推进改革发展。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现状及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的一次大的改革和发展,是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之后,在立法上做出的一次适应性的改革。

从此之后,各项工伤保险政策,例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在逐步趋于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正在顺利开展。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2014年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已经达到2亿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市级统筹更加规范,有10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

劳动法对退休返聘员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对退休返聘员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对退休返聘员工的规定有哪些劳动法对退休返聘员工的规定,这可是个值得好好说道说道的事儿。

咱们先来说说啥叫退休返聘。

简单讲,就是那些已经退休了,领上养老金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又被单位请回去干活儿的人。

退休返聘的规定里,有这么几个重要的点。

首先呢,退休返聘员工和单位之间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这两者可大不一样!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严格保护的,单位得给员工上社保啥的。

但劳务合同就比较灵活了,双方主要是按照合同约定来办事儿。

比如说,老王退休了,在家闲不住,以前工作的单位正好有个项目缺个经验丰富的老手,就把老王返聘回去了。

这时候,单位和老王签的就是劳务合同。

合同里可能会写明,老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怎么算等等。

还有啊,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一般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

这可跟正常上班的员工不一样。

就像之前有个李阿姨,退休返聘到一家公司当顾问,有一天在办公室不小心滑倒摔骨折了。

这时候,可不能像正常员工那样走工伤赔偿的路子,得看双方签的合同里是怎么约定赔偿责任的。

另外,单位在解雇退休返聘员工的时候,也没有像辞退正式员工那样有严格的限制和赔偿规定。

只要合同到期或者双方按照约定解除合同,一般就没啥大问题。

我之前就碰到过这么个事儿。

我们小区的张大爷,是个技术大拿,退休后被一家工厂返聘回去指导年轻人。

本来干得好好的,可后来工厂因为效益不好,要精简人员。

张大爷就接到通知说不用来了。

因为他们签的劳务合同里有相关的约定,所以张大爷虽然心里有点失落,但也没办法。

不过呢,虽然退休返聘员工在一些方面的保障和正式员工不太一样,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益就没人管啦。

单位还是得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报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而且,如果单位有欺诈、强迫等违法行为,退休返聘员工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总之,劳动法对于退休返聘员工的规定,既考虑到了他们已经退休的特殊情况,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大家在面对退休返聘的时候,一定要把合同条款看清楚,弄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聘用退休人员的情况说明

聘用退休人员的情况说明

1.关于聘用退休人员的问题一般地说,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伤亡事故的,应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来处理,为退休人员投保商业保险只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支出,但不能减免责任。

为退休人员投保商业意外保险,还存在年龄问题,而且赔偿项目也存在缺陷,一般可选择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一般作为劳务关系处理,不会作为劳动关系看待;而工伤认定一般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工伤的问题,至多作为民法通则中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来处理。

因此,针对退休人员,一般不存在工伤的问题。

但有些地方立法将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等劳动者的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可能会认定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有案例)。

2.公司聘用退休人员应签定什么协议,请问有范本没有一、本协议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

二、聘用期限: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四、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任务实行责任制,乙方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时间按照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五、聘用报酬: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

乙方每月劳务报酬按执行。

劳务报酬发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务报酬。

六、其他待遇(一)甲方按照不低于标准给予乙方办理相应的商业保险。

(二)乙方非因在甲方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书请假接受治疗;治疗时间超出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工作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任务,或在工作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外从事工作任务,受第三人伤害的,其待遇按国家民事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七、规章制度:(一)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有权向乙方追究赔偿责任;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一)协议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返聘退休人员不适合申请工伤认定
郑先生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进入广州某培训学校任讲师。

2014年5月某日,郑先生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

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

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郑先生能否获得赔偿?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律师作出了解答。

法律贴士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在该条例适用范围。

本案中,郑先生已经退休,与培训机构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因此不适合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案中的郑先生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
如今退休人员接受聘用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退休人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