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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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铁路作业场所从事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以及与铁路作业场所相关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意识,增强预防职业病的能力。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设置适当的劳动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第六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和相关健康问题。
第七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详细记录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信息,包括体检记录、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记录等。
第八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如通风设备、排气装置、工作台等,确保工作场所的环境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第九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加强职业病的传染防控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对作业工具和设备的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以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制定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监督工作,协助落实职业健康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的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增强职业病防控的能力。
第十四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督档案,详细记录职业健康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和交流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职业健康监督工作,互相交流和借鉴经验,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水平。
第四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向从业人员普及职业病的防控知识和技能,提高职业健康防护意识。
第十七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参与情况和培训效果,用于评估和改进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方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二十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通过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确定职业病和健康问题的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档案,详细记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和交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适当的职业健康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和健康问题的风险等级。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求铁路作业场所提供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铁路作业场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铁路作业场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职责,给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铁路作业场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职业病的发生或者加重,给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前文306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