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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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与职工的沟通与协调,解决职工维权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纠纷,需要召开维权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和解决的情况。
第三条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共同参与维权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职工参与维权联席会议,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维权联席会议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公正解决各类纠纷和问题。
第六条维权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商和解决与职工维权相关的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维权联席会议应当依法行使工作职权,按照合法程序权威决策,发挥协商、调解的作用。
第八条维权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协议应当得到企业和职工的共同认可,并在法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维权联席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维权联席会议的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应当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并由一名企业代表担任主任。
第十二条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维权联席会议,制定会议议程和安排工作;
(二)协调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纠纷解决和问题处理;
(三)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为维权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四)制定和修订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的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
(五)组织和培训会议成员,提高维权能力和法律意识;
(六)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选聘成员,确保代表职工利益的代表人员的参与。
第十四条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组织机构成员的任职期限为两年,按照需要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企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维权联席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维权联席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维权联席会议;
(二)由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组织机构负责召集和安排会议;
(三)根据会议议程,确定会议参与人员和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维权联席会议的会议议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提出的维权问题和要求;
(二)企业的回应和解决方案;
(三)双方共同协商和讨论的内容;
(四)最终的协议和决议。
第十八条维权联席会议的会议时间应当做到及时,方便职工参与,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维权联席会议的会议地点应当选择在与企业和职工都方便的地点,确保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维权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准确记录会议的过程和结果,并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维权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和保管,并依法进行查阅和复印。
第四章维权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维权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协议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得到企业和职工的共同认可。
第二十三条维权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协议应当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解决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维权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协议落实解决方案,并在指定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企业和职工应当对维权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协议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有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维权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协议应当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合法权力和职责范围。
第五章维权联席会议的保障和宣传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给予维权联席会议必要的保障和支持,确保其顺利进行和有效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公开宣传和推广维权联席会议的制度和工作,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维权联席会议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职工代表的维权能力和素质。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权联席会议的监督机制,接受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修订,由企业提出并经维权联席会议授权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