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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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第一篇: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需经过税务部门审批
帐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时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费用并申报扣除。

审批时需要提供与该笔应收账款相关的内外部证据以及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主要包括:
外部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内部证据:
1、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的总账、明细账
2、与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合同、订购单、发票、运货单等)
3、付款记录、银行单据、双方对账或书面往来资料
4、企业对于债权催收或清理的内部审批程序表
5、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商业记录
6、企业有关责任人的专项说明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篇:应收账款以及坏账损失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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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概述
一、应收款项包括: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二、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非销售业务,如“差旅费”。

三、应收账款的计价
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在有销售折扣的条件下,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情况: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这种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商品的时候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这种折扣是在销售商品的时候直接给予买方的,购销双方都是按折扣后实际金额收付的,因此这种折扣在会计上不作单独的账务处理。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买方的现金优惠。

在这种折扣方式下,双方达成协议,明确对方在不同的付款期限内享受不同的折扣条件。

现金折扣的表现形式:折扣比例/付款时间
如:2/10,是指在10天之内付款,可享受应付金额的2%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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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0,是指在30天之内付款,则不享受折扣优惠,按原价付款。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方法有:总价法和净价法。

折扣的费用作“财务费用”处理。

四、一般账务处理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未收款时:借:应收账款-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回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
五、坏账损失
1、坏账的概念: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会计上称为“坏账”,由于发生坏账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2、坏账损失的产生原因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三年)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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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1)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备抵法和直接转销法。

备抵法是在发生坏账损失以前,按期估计的坏账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建立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金。

(2)账户设置
应设置“坏账准备”账户,该账户属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的备抵调整账户。

分类:
在会计实务中,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三种:销货(赊销)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1)计提坏账准备时:
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3%~5%)-“坏
账准备”的贷方余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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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3)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又收回时: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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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应收账款以及坏账损失概述
应收账款概述
一、应收款项包括: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二、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非销售业务,如“差旅费”。

三、应收账款的计价
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在有销售折扣的条件下,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情况: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这种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商品的时候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这种折扣是在销售商品的时候直接给予买方的,购销双方都是按折扣后实际金额收付的,因此这种折扣在会计上不作单独的账务处理。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买方的现金优惠。

在这种折扣方式下,双方达成协议,明确对方在不同的付款期限内享受不同的折扣条件。

现金折扣的表现形式:折扣比例/付款时间
如:2/10,是指在10天之内付款,可享受应付金额的2%的折扣;
n/30,是指在30天之内付款,则不享受折扣优惠,按原价付款。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方法有:总价法和净价法。

折扣的费用作“财务费用”处理。

四、一般账务处理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未收款时:借:应收账款-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回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
五、坏账损失
1、坏账的概念: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会计上称为“坏账”,由于发生坏账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2、坏账损失的产生原因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三年)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3、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1)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备抵法和直接转销法。

备抵法是在发生坏账损失以前,按期估计的坏账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建立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金。

(2)账户设置
应设置“坏账准备”账户,该账户属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的备抵调整账户。

分类:
在会计实务中,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三种:销货(赊销)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1)计提坏账准备时:
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3%~5%)-
“坏
账准备”的贷方余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2)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3)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又收回时: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第四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任务:
根据ABC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情况以及下列情况,完成任务。

(1)2014年12月30日第103号凭证记录着售给华强建筑有限公司复合硅酸盐水泥50,000吨,每吨售价12元,销售收入共计600 000元,以应收账款入账。

但检查原始凭证发现发票开出日期为2015年1月8日。

经向ABC有限公司梁维会计查询,证实交货和办理货款结算都是2015年的1月初进行调减
(2)在进行存货抽盘时发现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账面应存数大于库存数量100,000吨(销售单价为10元/吨),经询问销售部门及仓库管理员,购货方华强建筑有限公司已提货,但双方约定该笔交易的款项将于2015年2月15日付清,届时ABC石化有限公司才会将该笔交易的销项税发票给于华强建筑有限公司,ABC有限公司既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也未对其实施控制,ABC有限公司梁维会计认为该笔交易应属于2015年2月的交易,因而不计入2014年收入。

不调(3)挂账两年的120,000元经查明为2012年9月18日销售南电建筑一批300,000吨的复合硅酸盐水泥的预收账款款项,在销售完成后,实体并没有转销该笔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贷应收账款
(4)南电建筑有限公司2011年3月21日向实体购买一批50,000吨(585,000元)普通硅酸盐水泥,但南电建筑坚持收到时少了2000吨(23,400元),但是实体查明出库到装运都确认为50,000吨,双方一直协商至今,仍未解决,因而挂账23,400元至今,财务经理王璇认为收回的可能性很低,但仍未进行账务处理。

计提坏账
要求:
1、编制应收账款程序表;
2、编制应收账款审定表、坏账准备审定表;
3、选取5家公司进行函证,并编制函证控制表;
第五篇:应收账款确认资产损失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确认资产损失案例分析
案例
甲企业2013年3月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应收货款100万元。

A公司因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货款。

甲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企业减除10万元债务。

A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甲企业在账面上记载应收A公司款项10万元。

7月,甲企业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应收货款100万元,因商品有瑕疵,双方产生纠纷,B公司不肯支付货款。

近日,甲企业与B公司协商后达成协议,将原货款减除20万元,B公司付款80万元,甲企业账面上因此产生应收B公司款项20万元。

甲企业上述两笔应收款项,能否确认资产损失?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把企业资产损失的证据,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
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案例中,甲企业应收A公司10万元货款,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资产损失范围,同时取得法院判决书的外部证据,可以确认损失。

应收B公司20万元货款,虽有双方确认的协议,但从证据的性质来分析,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说的企业内部证据,而第二十二条所说的“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是应收款项原始发生时的计税金额证明材料,因此仅凭甲企业与B公司达成的协议,确认资产损失依据是不充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来分析,甲企业减除B公司20万元应收货款的情形,属于销售折让行为。

甲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

由此,案例中甲企业应收B公司的20万元货款余额不能直接确认资产损失,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公司-170940.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3。

同时,B公司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170940.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059.83 贷:应付账款——甲-200000。

甲企业与B公司的财税处理符合财务、税法的规定。

甲企业应收A公司10万元货款余额可以确认资产损失。

甲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000。

同时,甲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专项或清单)。

与之相对应,A公司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甲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0。

通常来说,对企业不利的经济业务,企业会选择推迟或不作财务处理。

A公司取得法院的判决书后,可能会选择不作账务处理,于是出现了不正常的现象:甲企业将应收A公司款项作了资产损失,甲企业账面无应收A公司余额,而A公司账面仍挂有应付甲企业10万元。

应收款项确认资产损失还有可能是债务重组引起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也提到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可见,会计与税法对“债务重组”定义无差异。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与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相比多了“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条款的修改,避免了债权人确认损失,债务人不确认收益的现象。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只对由债务重组确认损失作了规定,其他方面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述案例中的法院判决后,A企业对应付的10万元货款不作账务处理,是企业的故意行为,属于税法上的偷税行为;而第二十三条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是另一种情形:债权人作了资产损失处理,但债务人且因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往往是不作财务处理的,税法对债务人行为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3年以上”与“债务重组”的应收款确认资产损失,证据确认要求不同,前者不需要对方确认收入的资料。

于是纳税人有选择的权利。

本来一项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收账款,要“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的证据,在实践中一般难以取得,确认资产损失较困难,但“3年以上”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因而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此条确认损失。

建议
为帮助企业避免上述税务风险,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其次,应有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曾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13号令已作废,应考虑在相关文件中保留类似规定;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中提及的一些应收款项,在确认资产损失时应增加相关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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