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发H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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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
发H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6.06.26
•【文号】证委发[1996]19号
•【施行日期】1996.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发H股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证委发〔1996〕19
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石化股份公司申请实施增发H股的报告》(中石化〔1996〕办字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H股6.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二、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H股后的总股本为72亿股,其中国家股40亿股,占55.6%;A股8.7亿股,占12.1%;H股23.3亿股,占32.3%。
三、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增发H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并将增发H股和发行后交易情况及时报送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