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员工奖励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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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员工奖励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奖励积分管理正面激励导向功能,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的发生,增强员工合规操作意识,鼓励员工抵制违规行为,根据《XX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奖励积分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实办法。
第二条(奖励积分定义)
奖励积分管理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积分并据以奖励,以实现激励导向功能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辖内所有在岗员工(含劳务派遣制员工),但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除外。
第四条(遵循的原则)奖励积分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正面激励的原则。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五条(奖励积分年度、单位)
奖励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第六条(奖励积分计算)
在一个奖励积分年度内,同一工作人员的不同行为均符合相应奖励积分标准的,应分别给予积分,累加计算,次年清零。
第七条(奖励积分延续)
工作人员在XX银行系统交流、轮岗、调动时,在原单位的奖励积分继续有效。
第八条(奖励积分分类)
工作人员在风险内控工作中具有立功行为或表现优异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积
(一)(立功行为奖励积分标准)工作人员有立功行为,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酌情给予奖励积分:
1.识破、堵截或制止各类案件发生,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根据案件情节、识别防范难易程度以及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情况给予奖励积分15-20分。
2.提供重要线索,对案件的查办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根据其对案件查办的具体作用给予奖励积分10-15分。
3.检举反映他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检举反映的违规失职行为严重程度给予奖励积分10-15分。
4.被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实施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通过抵制、报告等手段有效制止违规行为发生的,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给予奖励积分10-15分。
5.发现业务管理制度及系统控制中的风险隐患或流程缺陷,及时上报风险事项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分行或总行业务主管部门采纳的,按照发现问题轻重程度及措施建议的采纳情况给予奖励积分10 -15分。
6.帮助客户识别、防范涉案风险,有效避免或减少客户风险损失的,经查证属实,根据识别防范难易程度、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情况及社会影响给予奖励积分5- 10分。
7.主动向上级机构反映本机构具体业务事项中存在且未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风险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风险事项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状况及负面影响程度给予奖励积分5-10分。
8.在员工思想行为排查中反映其他员工违规行为或不良表现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积分5分。
9.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经所在机构奖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酌情给予奖励积分。
(二)对表现优异、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从业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情况下,可酌情给予5-15分的奖励积分:
1.在风险内控工作中表现突出;
2.经办业务质量高,且无差错;
3.所在机构根据考核期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标准。
考核期最长不应超过一个积分年度,一个积分年度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奖励积分评选。
第三章积分管理
第九条(组织领导)
各级行(总行、分行、一级支行)应成立奖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承担奖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各级行奖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行行长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奖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本机构奖励积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审议奖励积分具体事项和具体奖励分值;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奖励积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奖励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条(归口管理)总行案件防控办公室是奖励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其职责是:
(一)起草本机构奖励积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受理审核奖励积分申报;
(三)执行奖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四)受理审核有关奖励积分事项的复议申请;
(五)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奖励积分管理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进行监督;
(六)建立、维护、管理奖励积分台账;
(七)其他奖励积分管理事项。
一级支行和综合性支行(如满洲里支行、二连浩特支行)以下机构不设归口管理部门,有关奖励积分审核、归档、统计等管理事项,由各一级支行和综合性支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积分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立功行为奖励积分申报、审查)
符合立功行为奖励积分标准的,应给予员工奖励积分的,其所在单位及时向一级支行或分行奖励积分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奖励积分申报单》(附件1),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表现优异奖励积分考评、申报、审查)
符合表现优异奖励积分标准的,应给予相关条线在风险内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奖励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积分管理数据确定奖励积分业务条线,并通知其各机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依据表现优异奖励积分标准开展考评,各机构应以《奖励积分申报单》方式将考评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审定)
奖励积分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查受理的奖励积分申报事项报本机构奖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下发奖励积分决定。
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突破本办法有关奖励标准的奖励分值上限给予奖励积分的,应报上级行领导小组审定。
奖励积分自决定下发之日生效,归口管理部门将奖励积分信息记入《奖励积分管理台账》(附件2),同时奖励积分决定报送上级或同级人力资源部门。
第五章积分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绩效工资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