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适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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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适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04
•【字号】冀人口发[2005]24号
•【施行日期】2005.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适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5]24号)
经研究,现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中的"不再生育"是指在育龄期内自愿不再生育。

凡超过育龄期的,不再适用本项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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