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普通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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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普通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12.10
•【字号】新计价费[2001]1740号
•【施行日期】2001.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普通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计价费[2001]17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兵团教委、武警部队、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区教育收费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解决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及高级中学在收费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生(含委培生)因故要求退学退费问题
1、学生报到后,一周内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报到一周后至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90%;报到一个月以上至第一学期结束前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50%。

但需先扣除招生录取费(录取通知书和邮寄费)。

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30%,一个月以上至学年结束前要求退学者,全年学费不予退还。

2、住宿费应按学生已交住宿费的总额平均算出每天应负担的费用,扣除其实际住校天数所应承担的费用后,余额退还学生。

3、由学生个人购买的物品(如:被褥等)归学生所有。

4、学生退学,书本费不予退还,书本归学生所有。

二、学生(含委培生)因转学及其它原因要求退费问题
1、学生转出学校或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以及其他原因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的退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学年度内,第一学期转入学校和保留学籍重新入学的学生缴纳全年学费,第二学期转入和重新入学的学生缴纳全年学费的50%。

2、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离校一个月以上而事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全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3、留降级学生(包括延长学制的学分制学生)随后年级学习,学费、住宅费交纳的数额接后续年级学生的标准收取。

三、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纠办发[200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要求,站在讲政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禁止乱收费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范围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疆计委
新疆教育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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