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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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
究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摘
要本文以“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为主题简单地提及了本次主题的社会背景。
其次整体地介绍了本次社会实践的调研方法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主要针对“多元共治”和“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现状两个角度进行调研。
然后介绍了本次社会实践的讨论部分探讨了本次社会实践的科学性、可靠性、局限性等最后得出本次社会实践的结论提出从多元共治的角度来研究“环境责任保险”的观点。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多元共治;调研方法;社会背景一、引言 1.1调研的问题从康菲石油事故到天津大爆炸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传统的侵权责任和国家赔偿等救济方式由于其局限性很难填补由此引发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失。
现有的救济制度已经无法达到在保障社会群体在面临环境污染侵权时得到有效救助的前提下又兼顾政府、企业等多方利益的程度。
环境责任保险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出原本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不论从立法还是试点
实践上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起步晚范围小投保企业少赔付率低。
从投保数量上和保险的救济效果上我国距离系统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仍相当遥远。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状是什么样的?目前的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与国外的先进制度有什么样的差别?各方主体面对这样的势头又应该如何应对呢?等等。
立足于这些问题我们试图通过本次社会实践调查“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并从多元共治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环境责任保险”。
1.2调研的背景 1.
2.1环境侵权频发在当今的中国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工业化程度日益加强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液等也越来越多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从农村的土地到城市的河流绿化都遭受着废弃废液的侵蚀。
全国1/5的耕地受到污染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严重退化。
沃土流失、森林“赤字”、大气污染、垃圾围城、水源紧缺、沿海赤潮、灾难频繁等问题日益凸显。
所以我们急需一种能够让企业自觉减少污染且能够及时对环境污染受害群体进行救济的制度而且需要社会各方联动地参与其中。
1.2.2传统救济方式的局限性从康菲石油事故到天津大爆炸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传统的侵权责任和国家赔偿等救济方式由于其局限性很难填补由此引发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失。
而环境责任保险原本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但由于多方原因其作用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1.2.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而现有的立法规定:一是缺乏系统性散见于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专门性规定;二是涉及范围狭窄仅仅局限于油污、危险废物等高度危险性相关的险种;三是相关法律的位阶低、效力低多为鼓励性、宣示性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调研的目的通过环境保险试点地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相关民众、金融学和法学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的交流访谈、问卷调查了解各个主体对待环境责任保险及多元共治的态度、了解程度以及现存环境保险试点的实施现状和实际效果以理清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治理中存在问题并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
1.4调研的意义 1.4.1有利于完善环境责任保险赔付机制我们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完善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这项制度中最重要的便是环境责任保险赔付机制。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将集中在污染企业身上的巨大的赔偿责任分散到众多投保人身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实力不够强大的企业因现阶段无法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而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同时完善环境责任保险赔付机制还可以保证环境
污染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不至于因为环境污染而使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干扰。
从政府的角度看来环境责任保险还能够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减少政府压力可以让政府将钱财投入到更有效率的部门实现风险责任的社会化是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理论的体现。
通过此次研究我们能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中探索出赔付机制现存的问题从而采取手段、方法完善这一机制。
1.4.2有利于探索环境责任保险领域多元共治的可行性
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个人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该做到各司其职我们的调研目标就是让各个主体共同尽到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我国现阶段缺乏环境责任保险与多元共治体系的关联性研究。
具体而言多元共治作为一种机制将如何运作发挥作用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完善;以及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典型能够展现多元共治体系全貌的制度在运作中将如何体现多元共治体系的优势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考察。
我们从现实出发充分调研注重历史、现实、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吸取历史中的经验在现实中寻找试验理论的可能性然后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探索环境责任保险领域多元共治的可行性。
1.4.3有利于推进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研究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计划纲要)发布。
该计划纲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将其
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与此同时共同治理风险机制、保险等关键词在规划中多次出现。
其中在第四十七章第二节明确提到:“严格环境损害赔偿在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同时该规划第四十四章要求:“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这标志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已经进入到了多元共治的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已经提上了日程。
但是目前学界对于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的研究尚不完善因此在该制度全面推行之前对其进行对其系统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1.4.4有利于为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层出不穷污染企业与受害者的矛盾难以调和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势在必行。
国家政策上也给了支持保险“国十条”中就提到要发挥保险责任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但是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健全和强劲的执行力。
我国并没有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系统性规定仅有相关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对环境责任保险运作的具体规程没做指引和约束可以说当前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领域依然是一片荒原。
因而我们研究这个话题希望能够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调研方法本课题的研究涵盖多种调研方法力求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现阶段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真实现状更还原多方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与冲突利益。
但其中采用频率最多的还是访谈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
首先本课题采用了问卷调查法以不特定公众为对象以了解环责险的普及度以及实用性等为主要目的采取网络问卷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调查。
其操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步:①明确调查对象:在此结合前期的文献调查明确了此次用问卷调查的目的即为了解环责险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以及后期市场所以以不特定的公众为调查对象;②设计调查问题:为了保证最大程度的进行客观化分析本次调查特大多采用封闭式问题提问的形式以避免没有答案的引导下受试者迷失方向仅仅给出一个肤浅的答案;③发放问卷:发放问卷时为了避免受众单一特通过网络、通过不同的公众平台进行发放。
本次问卷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环责险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以及后期市场因而在问卷调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受访对象的不特定性即对发放空间这一相关因素进行控制具体而言既不特别在环境污染区进行发放也不特别在环境保护区进行发放;既不特别在环责险试点地区进行发放也不特别在非环责险试点区域进行发放。
最后调查结果通过专业的软件进行分析力求数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其次本课题采用了访谈调查法以污染企业、保险公司负责人、政府机关负责人及法院法官为对象以了解环责险的运行现状为主要目的在北京、天津、南京、武汉四地进行访谈式调研。
为求最大程度的获取信息本课题采取非结构型访谈主要操作程序如下:①明确访谈主体:在此环节我们对主体进行了谨慎的筛选因而特别将参与环责险试点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其中;②拟定访谈提纲:
根据不同主体结合前期的文献调查以及对不同公司的环责险投保或运行背景分小组进行多次讨论后设计出多份访谈提纲;③恰当进行提问并做好访谈记录:前期与受访者进行及时联系访谈时保持基本的礼貌客观、中立不做定向引导在受访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并在访谈结束后及时整理访谈稿。
在进行访谈调查的过程中从了解环责险运行现状的目的出发我们特别注重了前期的资料收集环节具体而言不仅对多元共治模式以及环责险理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在访谈前还注重搜集各访谈主体与环责险的渊源的有关资料并进行认真的研读使得访谈在事实上能够深入下去为今后的研究真正收集到第一手的数据。
三、调研结果及其分析综上所述本课题的调查共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以不特定公众为对象了解环责险的普及程度和环责险的后期市场并从中探寻公众参与的方法与意义;二是对政
府机关、保险公司、污染企业以及法院法官进行深度访谈了解环责险在我国的运行现状以期找到解决方案。
因而本课题的调研共生成两类数据报告一为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报告;二为访谈提纲下面将着重依据这两类材料对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分析。
首先根据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来看公众对于我国环责险的了解程度十分不高对于环境侵权事件大多无从寻求救济因而对环责险抱有较大期望但是参与的热情并不十分明显。
在本次问卷中参与结果显示人群中有较大部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但是从对环责险了解程度一问题的回答来看有高达48.86%的受访群众从未听说过而又有高达42.05%的人听说过但没有深入的了解可以说有大约91%的人不了解环责险。
(数据详见图表一)图表 1:您对环责险的了解程度?但是在后续的问题中有高达80.68%人对环责险十分支持而又有60.23%的人认为强制企业投保十分必要。
除此而外本次调查问卷特设置了有关环境侵权事件发生频率和解决方法的问题令人惊讶的是有26.14%的人一年平均有5次在自己或他人身上发生环境侵权问题而有37.5%的人一年均有3~5次在自己或他人身上发生环境侵权问题仅仅有6.82%的人从未在自己或他人身上发现由环境污染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
而在当环境侵权发生后自己或身边人如何寻求救济一问中竟有70.45%的人选择了A.无从获得救济这一选项。
(详见图表2)图表 2:您身边因环境污染受损的
人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将这一数据分析来看其既反映了我国环境侵权问题现实中解决的困境也说明了环责险后期将对于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有着广泛的市场。
最后本次调查问卷设置了:在多元共治体系之下您有权参与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并对企业的日常生产进行监督您行使此权利的意愿如何?(详见图表3)这一问题但是有62.5%的人参与的热情程度一般仅是有时间的情况下会参与这也表明在监督环节如何让公众参与变得省时省力提高公众参与意愿则十分重要。
图表3:您行使此权利的意愿如何?而在我们设置的开放性题目——“您认为作为一个公民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所搜集到的答案中监督者、保护者、支持者等词体现了绝大多数调查对象对于积极参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共同治理的热情与期待。
其次根据访谈记录主要得出以下三方面信息:第一环境责任保险的运行现状;第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第三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第一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运行现状:从我们了解到的北京市、天津市、武汉市、南京市的情况来看整体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推广效果不理想。
目前发展较为缓慢但与外国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空间巨大。
具体表现在: 1.立法机关尚未制定明确的法律将环境责任保险纳入强制险环境责任保险相对于环境
法规更多类似于环境责任政策目前以政府鼓励、企业购买的方式推动这是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最大现状。
2.政府试点推广多年强制推广效果不理想。
以江苏省为例自20__年环保部启动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江苏省于
20__年在扬州率先成立“环责险共保体”。
然而“环责险”在江苏省境内各地发展情况并不一致扬州、泰州、南京等地情况各有不同。
就南京市而言尽管《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也是全国第一个提出将“环责险”纳入强制险现实中南京市也作为全国第一个城市强制要求部分行业、部分领域的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然而至今当地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尚未完全开垦保险公司在政府的助推下开拓仍较为艰难。
而且就目前投保行业来看较为狭隘广大到全江苏省来看也是以危化行业为主。
当前地方政府大多采用“共保体”模式来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
主要方法是:首先招标选拔多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
因为成为“共保体”可以提升整体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以及让各家保险公司优势互补。
将数百家风险源进行分区包干、分块管理交给不同的保险公司。
但是对于参与“共保体”的保险公司政府要求“共保体”内各个保险公司采取同一标准通过文件进行规范类似于内部章程。
接下来环保局选聘保险经纪公司南京市环保局选聘的是江苏恒泰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职能:①作为政府顾问;②作为政府代理人监管
保险公司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技术人员帮助参与制度设计;③作为保险公司的合作者参与理赔过程;④作为企业指导者帮助企业选购保险产品、行使理赔权益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经纪公司对企业进行指导的费用。
然后由区环保局与片区内负责的保险公司对接负责行政区域内环境责任保险统筹协调运作。
3.“共保体”模式初见成效但投保企业数量少、比重低、种类较单一。
还是以江苏省为例苏州市是最早开始“环责险”试点的城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推进下去;无锡目前有近200家企业购买“环责险”但是多是规模较小的企业。
南京市内购买“环责险”的企业数量并没有无锡那么多但是企业总体体量比无锡大。
(无锡从09、10年开始进行这项制度的推广南京在12年向无锡学习逐步展开。
)目前南京市高风险企业550家购买“环责险”的仅有350家其中主要是中小企业平均保费2万~2.5万综合保障能力可达到30亿。
“环责险”覆盖企业主要是高风险企业主要有①排放大户即废水废气排放量多的企业;②危险废物产生大户;③重金属排放企业;④涉及放射性物质企业;⑤危险化工品运输企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厂;⑥环境敏感地附近企业如水源地等。
4.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已有初步探索但实际收益占比低。
如南京从20__年开始由市环保局统一招标5家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4年累计保额2400万。
目前运行状况较为稳定。
如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先行条款为《江苏环境污染责任条款》江苏B款在原有覆盖范围在原基础上有所扩大主要是将安全生产事故纳入到范围中理由是多数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为生产安全事故导致。
费率计算上主要依照企业所在行业、产值、规模大小等分为10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800万800万~1000万1000万~2000万2000万~4000万这几个层次。
投保企业被环保部门名单划分为易危行业、一般风险行业、高危行业其中主要是高危行业。
江苏省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还算不错大概为百分之四十。
但环境责任保险年收益占比很小。
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续保率不是很好保险公司自展业务的续保率高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续保率。
5.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普遍较低对责任保险关注度缓慢提升。
从保险的角度而言责任险意味着保险保障的是责任义务。
国外在各种险种中责任险占有很大比重普遍达到1/3而国内目前以财产险和寿险为主前者主要针对企业、家庭;后者主要针对个人而责任险比重很小但是现在渐渐开始有了校园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旅游责任险等。
第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1.相关立法不完善造成各方法律责任不明确环境责任保险推广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
如《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理解理应规定的是过错责任但是
现有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和简单。
就好比涉及公共利益时原则上更应该支持通过判决来解决纠纷并树立权威但是对原告来说往往调解更能达到其目的。
再者对应上述说的证明和测量的难度现在没有相应规则而一般采用的就是同等同类进行推定。
而这种推定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原则日本采用过错责任德国是违法责任普通法系是危险责任。
我国当前要采取什么责任仍有待确定并不能使单纯地照搬哪一国的模式。
而现在的问题通俗来说就是“钱怎么出怎么进”。
在美国是有所谓的信托制度而中国现在很难确定这笔恢复费用给谁怎们用现在几乎可以说是这钱没人敢接和想接。
“我们(人民政府)要关注的重点应该是从怎么样让环境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设计当前这个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好的但是为什么现在叫好不叫座呢?问题就在于时机。
如果是处于经济上升时期很多企业不会犹豫但是处于一个经济下滑的时期维持企业本身营业已是不易的同时再支出高额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用是否有可行性就不可知了。
环境责任保险现在的问题就是两点一个保险范围一个是保费问题。
”(此处援引政府环保部门负责人说法) 2.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认识度低保险意识低投保率低。
现实中有些企业虽然理论上属于高风险企业但是经营良好、管理到位事实证明没有购买“环责险”的必要。
而有
些企业收益不足导致无法承担保费。
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购买也就是说买不买都是合法的缺乏立法保障。
归根到底是企业、公众、甚至政府环保部门内部都对于其作用、意义存在不理解的情况。
实际上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国家推广的险种对于企业而言很好理解保险公司、被保企业和受害人(或者加上污染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很明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第三人保险不仅在维护自己的利益上有好处这种合作对于社会环境的改善也是有好处的。
而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负面影响就要意识到它是否会给投保企业造成无后顾之忧而加剧危害的情况。
3.政府环保部门涉足保险自身经验不足试点工作举步维艰普遍存在将部分行政手段转变为社会管理手段还不够成熟的问题。
如南京市目前对于“环责险”投保企业在经济层面、行政层面都有鼓励但是并未在文件上固化例如在审批许可、检查、打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于购买“环责险”的企业是由奖励的信用等级也会加分但是在采访过程中有工作人员认为若能将现行加分制转变为减分制效果会更好。
4.保险公司的险种设置和相应配套服务不够完善业内统一的专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一方面投保企业多为政府强制保险公司自身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时对象过少在投保前期与企业沟通宣传等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各大保险公
司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位和定价体系并不统一造成各地企业投保不必要的阻碍。
就费率一项的设置而言南京市的浮动费率对于未出险企业费率一年优惠3%最多优惠30%;对于出险企业最多上浮36%而具体操作各保险公司又有差异。
同时一旦产生纠纷环境污染举证困难现实中诸如索赔理赔等手续还不够便捷易行依然对保险公司发展“环责险”造成不小的阻力。
另外环境责任保险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环保部发的风险评估办法南京目前已将风险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因为风险评估需要资金的支持如果将风险评估放在前期则缺乏资金无法运行。
对于将环境风险评估作为一个售后服务环保局是认可的南京市在“共保体”模式下目前已对一百五十多家企业做了风险评估还剩一百多家基本上是两年做一次评估并对企业提出建议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对也企业而言风险评估作为售后服务省去了企业自己去做风险评估的花费降低了成本。
这可以说一件有益无害的事然而业内统一的专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而现有的政府环境风险评估体系注重企业开办和经营的资质审查并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的现实需要也成为亟待解决的又一大问题而据我们访谈发现建立该体系已成为保险公司共同努力的方向。
5.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等为企业是否在当下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增添了不确定性。
一方面受整体经济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