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工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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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工个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
全性和保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的个人档案管理。
第三条教工个人档案是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业务能力、
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信息的集中体现,是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和教职工个人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教工个人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证明材料。
2. 工作经历档案:包括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务变动、考核结果、培训情况、
奖惩情况等。
3. 学习经历档案: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进修学习证明等。
4. 业务能力档案:包括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论文发表、著作等。
5. 工作表现档案:包括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教学竞赛、教学成果奖等。
6. 奖惩情况档案:包括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处分决定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档案室,负责教工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工作。
第六条教工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2. 完整性,确保档案的全面性。
3. 及时性,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4. 安全性,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七条教工个人档案的保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2.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露。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4.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八条教工个人档案的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教工个人档案仅限于本人、组织人事部门、学校领导及其他依法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查阅。
2. 查阅档案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 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损坏、撕毁档案资料。
4. 查阅档案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擅自带走或复制。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
第九条学校档案管理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