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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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祥祥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合同
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开户行:
账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本次合作协议,甲方旗下全国连锁店入驻,就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营权授予及经营范围
1.1甲方同意并正式授权乙方于2016年月日至20 年月日对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店铺使用的经营权。
1.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在指定店铺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标签、招牌、包装物
等,但不可以在其他店铺使用。
1.2.1本协议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的门店使用硒八宝连锁店经营权以甲方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无条件停止撤销,甲方提供的物料(如货柜、广告牌等)、货品、收银机等物品须无条件归还甲方,如有损坏、遗失,乙方须按照成本价双倍赔偿甲方。
1.3为维护甲方形象统一性,门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潢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1.3.1门店同意委托总部对店内的布局、装修进行设计、装饰,并由总部统一购置门店营运所必须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1.3.2门店同意日常营运所必须的包装材料、购物袋、标签、促销宣传物品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等,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并同意从总部购买。
二、门店经营与管理
2.1乙方门店同意使用由甲方组织开发并拥有使用权的电脑辅助管理系统(含软件及硬件),如目前正在推广的POS收银系统。
并同意由甲方统一配置。
乙方门店使用POS收银系统时,甲方必须向门店提供POS收银系统的操作规则并培训门店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乙方门店必须按系统规程进行操作。
2.2 POS收银系统由甲方提供,门店经营的商品必须在总部商品总目录范围之内,门店要经营总目录范围之外的商品,必须先报总部同意后才能经营。
总部商品目录必须能满足市场基本需要并要随市场变化而调整,不断引入适销新商品,淘汰滞销商品。
总部要为门店制定合适该店市场特点的单店商品
目录。
2.2.1乙方门店的商品来源必须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采购、配送。
总部选择的供应商要尽量满足门店的客观实际需要,配送商品的供货价整体上保持与市场一致并通过统一配送,增加商品种类、降低成本,为门店争取更好的利益。
2.2.2门店的商品来源必须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采购、配送。
总部选择的供应商要尽量满足门店的客观实际需要,配送商品的供货价整体上保持与市场一致并通过统一配送,增加商品种类、降低成本,为门店争取更好的利益。
2.2.3门店的订货方式必须提前制定订货计划,按计划报备总部,总部经过数据处理,核查供货商是否货源充足,将能提供实际数量报乙方门店,确认发货数量后,再进行发货处理。
2.3若发现门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总部有权没收,且提出书面警告;第二次发现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除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外,甲方因乙方门店而遭受的损失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相应的名誉损失费用。
2.4供应商配送商品的供货价,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与供应商确定再通知门店执行,商品供货价整体上与市场基本保持一致。
供应商因市场因素需要调整供货价格时,甲方将尽快通知乙方门店。
商品的售价:甲方有权制定部分商品的零售价格,有权制定部分商品的最高限价,乙方门店可根据具体情况略微修改。
2.5甲方给乙方提供货物须是最新生产日期的产品,乙方如需退换货,须在临期前3个月进行退换货处理;保质期在2个月内未及时退换货,可与甲方协商后进行退换货处理。
保质期在1月内未及时退换货,须与甲方协商,
甲方与厂家协商通过后方可退换货;如产品已过期仍未退换货处理,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2.6门店经营者由乙方自行招聘或委派,报备甲方认可并培训。
门店经营者必须对门店货款、库存、安全等具体事务负责。
如门店货款现金、货柜、物料出现损失,经营者潜逃,由乙方按成本价的双倍赔偿甲方。
三、费用及结算
3.1乙方门店内收银系统配置费用、货柜费用、广告及各类物料费用,门店内房租、水电、物业费用、营业员工资支出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3.2甲方按进货价给乙方供货,乙方按每月实际销售量给甲方结算。
甲方提供建议零售价,乙方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实际零售价与进货价的差额利润按甲乙双方各50%进行分成。
3.3 甲方为乙方配货,乙方加盟店内库存量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如需补货,乙方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乙方需支付每批次送货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剩余货款按条款3.2中进行结算。
3.4结算周期,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每日及时进行系统日结并上传数据,每月10日,甲方按乙方销售数量出具上月销售清单并通知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须在25日前结算上月货款和利润分成,逾期未结算按月息5%收取滞纳金,直至付清为止。
3.5甲乙双方合同到期并无续约意向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并解除合同,甲乙双方需清点门店内剩余库存,出现货物丢失(销售结算金额+剩余库存金额<发货总金额)的情况,乙方须须按原价金额赔偿甲方损失。
3.6 甲方只对乙方负责,不对乙方下属分店负责,甲方仅供货给乙方,乙方下属分店由乙方自行供货,供货出库时需经过甲方提供的连锁收银系统出库,如因乙方供货给下属分店未经过系统,造成实际库存与系统库存不符,一经查出须立刻支付甲方所有货款。
3.7 乙方可事先通知甲方为乙方下属门店配货,金额不限,但必须全额支付货款。
四、保密协议
4.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方展示乙方递交的各种资料和有损乙方利益的文件。
4.2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甲方的经营技术资料和有损甲方利益的资料。
4.3前二项条款所规定的总部和门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三年内有效。
4.4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各项经营技术资料及其各类文件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属于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按规定归档妥善保管,合同终止后即归还甲方。
如有损失或泄露,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五、合同续签、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
5.1在合约执行期间内,甲乙协商一致可修订本合同
5.2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该门店的营业权及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不得以此作担保或作其他处理。
5.3门店的搬迁:乙方须先向甲方递交搬迁的书面申请,由总部对其新铺位进行调查确认,经总部同意后方可搬迁。
5.4经营权转让:
5.4.1乙方必须向总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新经营者的个人详细资料,由总部对新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经总部同意后方可转让。
5.4.2转让前,乙方必须先向总部缴清拖欠的款项,并书面保证新经营者能履行其他所有债务关系。
5.4.3终止原合同后由总部与新经营者重新签署一份合同。
5.4.4门店转让时,总部需收取2000元管理费。
5.5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门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其终止或改正其行为。
超过期限仍无改善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5.1门店没有实施总部为正常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5.5.2门店没有按总部规定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
5.5.3门店拖欠总部管理费及其他债务。
5.5.4门店没有向总部指定的供应商进货。
5.5.5门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5.6门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的,总部可不做预告而解除合同。
5.6.1门店受到查封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收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门店之间的经济关系破裂或门店自己宣布破产、合同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5.6.2未得到总部事先的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经营权。
5.6.3门店未得到总部事先的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将店铺进行其他的处理。
5.6.4门店向他人泄露总部的经营私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等。
5.6.5门店损害总部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和其他门店的业务。
5.6.6发生门店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其他人合并成其他对经营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而使门店同总部间的合同关系的破裂。
5.6.7门店出让全部或部分重要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做担保。
5.6.8门店店主或门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法处罚。
5.6.9门店店主或门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5.6.10法院、政令要求门店终止营业。
5.7如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门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限期,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落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
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的义务,门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发生如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门店可不作预先通知单方面终止合同。
5.7.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或清算。
5.7.2总部损害了门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门店经营。
5.7.3法令、政令要求总部终止经营。
5.7.4法令、政令要求总部终止营业。
5.8门店与总部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并随时终止本合同,在门店
撤出所有表示甲方的招牌、经营标志,门店有甲方标识的设备、物品,甲方以当时的市场价折价回收,乙方不得阻扰;门店的商品除变质、损坏、过期外,归乙方并由甲方以回收方式处理。
六、违约赔偿
6.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时,须向乙方赔偿该经营期间的管理费
6.2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损失,乙方须赔偿甲方期间内所有损失。
七、争议解决
7.1对本合同规定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义,由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的愿望协商解决。
7.2本合同执行中发送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7.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名、盖印后即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