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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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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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总则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中确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 中确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 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为该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 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 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三)刑法分则中针对各个犯罪设置了轻重不 同的法定刑幅度。 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尽根据犯 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 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 而且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 而且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幅度 较大的法定刑。 较大的法定刑。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概念)和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概念)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 基本精神的基本准则。 和)基本精神的基本准则。 (二)理解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2.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3.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 基本性质和) 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 3.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思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几个? 思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几个?理论上认为我 国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略)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2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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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1、刑法基本原则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2、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全局性和法定性特征。
刑法第3、4、5 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1、三权分立理论
2、心理强制说
思想理论基础
1、民主主义(人民的事情,由人民说了算)
习惯、民意能否成为裁判的依据?
2、人权尊重主义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要求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要求司法执法机关据以定罪量刑的法应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法”指狭义的法律
习惯法是能否成为刑法渊源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可以溯及既往。
变通为:从旧兼从轻,仅适用于未决犯,但并非禁止一切事后法,而是禁止事后重法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
但并非禁止一切类推解释,而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
4、禁止不定期刑。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定罪上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但在制刑上存在问题,及立法上是不平等的。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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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2、禁止溯及既往 适用事后法,使刑法溯及既往,意味 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 这令人不可思议。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 没有刑罚。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 没有刑罚。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2.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 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 1791年代法国宪法和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第8条:在绝对必要的刑 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 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 不得处罚任何人。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 没有刑罚。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 没有刑罚。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三、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 1、法律主义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 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 文法律定罪量刑。 因此,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 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规章不能制 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 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 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本体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指导 意义,最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 内涵及其立法体现和司法运用。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4.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本章关键术语】 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适用刑法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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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英国《大宪章》 (“适当的法定程序”) 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系统 论述,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英 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意大利的贝卡 里亚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英国哲学家洛克 洛克:“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 洛克 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 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 的立法机关所制定。” (虽未明确提出罪刑法定的概念,但孕含罪刑法 定的基本精神)
3-5条,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 罪 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定原则 、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 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 适应原则。 二、意义 (一)对于刑事立法活动的指导意义 (二)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有两个,即法 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排斥习惯法、刑法无溯及力、禁止类推、否定绝对不定 期刑 ) 思想渊源 大宪章 学说 思想家 法律 人权宣言 立法确认 法国刑法典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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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③绝对禁止类推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①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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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刑法基本含义,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与基本内容,懂得如何贯彻落实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基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基本内容、表现特点。
三、考核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基本内容。
四、考核要求详见各章节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本节考核要求1.识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2.领会: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3.应用: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习惯从反面表述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从正面来看,包括犯罪法定化和刑罚法定化。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思想基础。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
最早阐明罪刑法定含义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德国古典刑法学派的费尔巴哈(1775~1833),他在1801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明确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不过,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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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甲 乙
未遂: 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止: 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The end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个基本原则
1
罪行法定原则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 , 贯穿 于刑法始终, 于刑法始终 , 必须得到普 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 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 、 根 本性的准则。 本性的准则。
提 出
理论基础
1 2
文字内容 文字内容
报应主义
功利主义
复仇
防卫
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情节 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人的 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案例
一妇女行走于前, 甲从后面猛推该女一掌 , 该 一妇女行走于前 , 甲从后面猛推该女一掌, 女倒地, 甲趁机抢走了该女的提包, 女倒地 , 甲趁机抢走了该女的提包 , 内有手机一 现金1000多元。 1000多元 部,现金1000多元。
案例一
甲男乙女星期天在公园当众发生性关系
众 乱
案例二
张某采用欺骗的手段拐卖了一名15岁少男 张某采用欺骗的手段拐卖了一名15岁少男 15 拐卖 口 拐卖妇 儿
? ?
无罪
组织 秽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 对任何人犯罪,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西方思想家: 西方思想家:罪刑法定 罪刑等价、 、罪刑等价、刑罚人道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学 者: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罪责自负、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罪责自负、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主 客观相一致、 客观相一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1997刑法:罪刑法定、 刑法:罪刑法定、 刑法 平等适用刑法、 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 适应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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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说: “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 是法律;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守法律,法 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的精神。在共 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 字为依据;否则,在一个有关公民的财产、 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对法律作有害于 该公民的解释了”。 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认为,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 罚,…… 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依据三权分立论,立法机关独立完成立法任 务,司法机关依刑事法律之明文规定独立完成审 判任务,行政机关不能干涉立法和司法活动。所 以,在立法权和司法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为防止 罪刑擅断有必要将罪与刑明定于刑法条文之中, 从而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这对于防止立法权和司 法权的滥用以及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意 义。
二、我国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基本含义是: 第一、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平等地 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 越法律的特权。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 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它和刑 法中的具体原则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一 般与特殊的关系。 最后,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的制 定、解释和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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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由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 则,因此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刑法理论上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和提法不完全一致。 1997年的新刑法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 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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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平等主义历史沿革、理论根据、具体内容责任主义谦抑主义第一节概述1.含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在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必须普遍遵循的根本准则。
2.内容: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平等主义、责任主义、谦抑主义3.其他的(不可以):(1)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包含在责任主义之中(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只适用于青少年等,对惯犯、累犯等难以改善的人只能进行惩罚。
第二节罪刑法定主义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方面:……明文规定……消极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国外大多只有消极方面。
97年时,我国大量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因而特别增加积极方面。
在行为实施之前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行为都不得作为犯罪来处罚。
强调法律的可预测性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可以预测保障行为自由一.历史沿革二.理论根据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在立法与司法分立的前提下,为了防止法官的擅断,必须用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法官只是表述法律之口,必须严格地受法律约束,不允许进行类推定罪。
强调了法律对法官的严格约束,重视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意义,但是,有忽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意义之虞。
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预先告知人们被科处刑罚所造成的痛苦大于因为不实施犯罪所遭受的痛苦,就可以从心理上强制人们不去犯罪。
把人视为精于计算的存在,充其量能够解释智能犯罪等,但是,忽视了犯罪的社会病理和生物学原因,无法解释激情犯、过失犯和行政犯等。
3.今天认为,“罪刑法定主义产生于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其宪法上的基础是民主主义和人权尊重主义,在刑法上受到现实主义的立场和定型说的主张的支持:(1)是自由主义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主义通过确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预测可能性,就既保护着公民的行动自由,也保障着犯罪人受到公正的刑罚处罚。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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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原则的真正危险并非来自于类推, 而是来自于不确定的刑法规定
6.实体适当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的体 现
1.刑法NO.3:“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一,我国刑法排除习惯法 ---习惯法不是我 国刑法的渊源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 在犯罪行为时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 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使罪刑法定原则由宪法宣言式的 规定转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
1.排除习惯法
2.禁止类推
3.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有人将刑法比喻为一根‘带哨子的皮 鞭’:在打人之前:法律应当给一个 ‘预先通知’。这就是‘(法律在做 出惩罚之前应当予以警告)的规则。 所以,刑法仅适用于其颁布之后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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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性卖淫"鸭吧"案终审
“公关先生”向同性卖淫 2003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 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 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 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 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 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 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 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刑罚法规的明确性. 要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明确性原则- (1)来源:1914年美国联邦法院认定的“因不 明确而无效的理论” 美国最高法院于1914年认定法律因不明确而无效 是一项宪法原则,此后该理论得到了其他国家的 确认。 (2)必要性: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的 基本要求 不确定的刑法不具有预测可能性的功能,容 易造成公民行为萎缩,限制公民自由 不确定的刑法还为国家机关恣意侵犯公民自 由找到了形式上的法律依据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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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生原则 (1)禁止事后法原则: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以 及在有罪的情况下如何具体处罚只能根据行为当 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进 行评价。 (2)禁止类推原则: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规定的最相类似 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处刑,立法 者不能规定、司法者不能使用绝对不定刑和绝对 不定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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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罪刑相当原则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犯所受到的 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 相适应。
也即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 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二、罪刑均衡比例关系的确定 核心内容是:刑罚质和量与客观之害的罪行和 主观之恶的罪责分别以及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犯 罪的性质与程度之间的相当关系。
三、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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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
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 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 1、宪法性特征。刑法基本原则或者本身是宪法原 则;或者具有宪法属性 2、全局性和根本性特征。首先贯穿于刑法始终。 其次,调整刑法最基本的概念之间关系的准则。 3、重要性和独立性特征。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002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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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刑法三大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思考题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人权的意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 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刑法第4条作出专条规定
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人和外 国人、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 分则犯罪主体规定——既有一般主体又 有特殊主体
不得处罚。
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古罗马时代。 在法律中反映罪刑法定思想——1215年的《大宪章》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法国1789 年《人权宣言》和1810《法国刑法典》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三权分立(制衡论)理论和心理强制理论 (下页)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 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确立了较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确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纠正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实现罪 刑均衡。 •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实现量刑公正 •纠正量刑中的地方差异,实现执法中的平衡 和协调统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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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 条规定:“对犯罪
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刑罚的
轻重,不仅与罪行的轻重相。
二、罪责刑相当原则的内容
1. 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 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已然之罪)。轻 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 罪。因而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 体犯罪的法定刑时,根据罪行和刑事责 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定罪处刑。”
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取消了类推
制度。
2. 对犯罪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刑法对有关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具体罪状、犯罪的轻重情节等作了 明确规定,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相 对明确,防止定罪上的随意性。
3. 重申了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 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 刑罚的法定化。罪刑法定不仅体现 在定罪上,而且还体现在刑罚上,各种 犯罪应处什么样的刑罚,均有刑法明文 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
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从历史的沿革看,古希腊有“无法 无罪,无法无刑”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要法 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但总 体看,古代社会以罪刑擅断为特征,是没 有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
于全部刑法、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
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一国刑法的
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在刑法的发展史
上,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提出了罪
刑法定、罪刑等价和刑罚人道的主张。
称之为资产阶级刑法三大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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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1)法律主义。
(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4)禁止适用类推。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正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之行为)
不当罚行为:①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②没有具体被害人的行为?
③极为罕见的行为;
当罚的条件: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
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 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 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 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 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 就完了。”
刑罚权的发动没有或缺乏客观的标准,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完全依
赖与君主和司法官的任意,人权没有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于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中 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 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 表述。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 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 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 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 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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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 (1)严格认定犯罪。 • (2)准确裁量、执行刑罚。 • (3)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
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 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 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 法定原则
1.总则中对刑罚种类的规定
2.总则中对量刑原则的规定 3.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具 体犯罪的刑种和刑度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而确 定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2《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关于刑事类推的规定, 废止了这一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相互冲突的具体制度。 3《刑法》在法定刑的设置上进一步细化量刑幅度以降低刑法 的不确定性。 4《刑法》在罪刑规范的表述方面力求尽可能的清楚、确切。 5《刑法》进一步强调刑法规定的适当性。
• 伪造医疗单位的节育证明(伪造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公文和证件不为罪)。
• 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根据目 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而是无罪。
• 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老 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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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思想,无论东西方都久已有之。我 国古代法家就明确主张罪刑法定,但刑法学界一般 认为,法家所主张的罪刑法定不是像欧洲的那样, 以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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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天赋人权思想、三权 分立理论、心理强制学说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 想渊源,但西方学者现在主张,民主主义与尊重人 权主义才是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的 内容是,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处以何种刑 罚应该由国民自己决定,但现实决定了国民不能直 接决定,而是由国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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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是否承认罪刑法定原则现在被普遍认为是一个 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它的首要意义就是有利 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否定了罪刑擅断,从立 法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任意 侵犯,从而为公民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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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人类平等思想在刑法 中的直接体现,是平等权利在刑法上的要求,是我 国公民宪法权利在刑法中的具体化。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 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 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权利的限制或 者剥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 得到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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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其基本内容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 事责任,也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 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罪刑相称 ,罚当其罪。在评价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 ,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罪犯的主观恶性、 社会危险性等各种因素所共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 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大小,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本科:刑法(1)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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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法上得体现,《世界 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 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 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 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适用的法律规定。”
将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 源于美国的“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美 国联邦法院于1914年认定法律“因不明确而 无效”是一项宪法原则。
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不存在完全明确的 概念。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罚处罚范围的 适正性)
犯罪圈的划定问题——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动用刑法来规定。
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当一律平等适用 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 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 保护;
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 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1)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习惯通常 缺乏明确表达,人们难以据此预测自己行为 的性质和后果;习惯法不可能被归纳为一套 规则,无法法典化法官难以据此判断行为人 的行为,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2)行政法规、规章不能制定罚则 (3)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当前学界论 述的判例法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基础是补充漏 洞,而非限制司法权利。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溯及既往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 溯及力。 通常禁止溯及既往,因为溯及既往意味着 国民要遵守行为时不存在的“法律”,这是 让人不可思议的。但如果后法会让被告人被 判无罪或处刑较轻,就可以追溯适用。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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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பைடு நூலகம்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2、排斥绝对不确定刑原则 即刑法对一个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罚应 当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不能没有任 何幅度。
3、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类推允许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的行为,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 量刑。有罪类推是对罪刑法原则的破坏。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即在旧法时犯罪,如果在新法生效后 审判,在旧法和新法中,选择罪轻、刑 轻的法来对被告人适用。
不均衡是罪刑不相称。 大体相同恶害性的不同行为, 应当规定相同量的刑罚。
残忍刑罚是指不必要的精神和肉体痛苦。
禁止残忍刑不意味着超时代地实行轻刑罚
(三)严格解释原则
对刑法用语及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 严格按照立法精神来解释,按照词语 所应当包括意思进行解释,不能做扩 大解释或缩小解释。在入罪时,尤其 不能做扩大解释。在出罪的范围上 尤其不能做缩小解释。
(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 当依法受到平等的保护; (四)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 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辨证性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重在适 用上,并不表现在立法上必须平等。
(二)立法规定的形式上的不平等 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一)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 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 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 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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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法制原则)在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 概括地说,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立法上的平等,二是司法上的平等。 具体而言,有以下3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在定罪上一律平等。
(2)在量刑上一律平等。
(3)在行刑上一律平等。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或曰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均衡原 则。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 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 应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 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刑事立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从司法实践来看,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个 问题: 1.正确适用刑法规范定罪和量刑 对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个罪的本质特征和具体构成要件,严格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必须严格依照个罪法定刑及法定情节,参 考酌定情节准确量刑。
(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偏向,把定罪与量 刑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 2)消除重刑主义影响,强化量刑公正的观念 ;
( 3)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调刑事裁 判的平衡与统一 。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1 )对刑事立法的要求。 刑事立法对具体犯
罪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对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及个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 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2 )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刑罚裁 量,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且 应综合分析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 人各方面因素,力求刑罚个别化。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沿革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 ,其含义一般解释为即“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包括犯罪法定化和刑罚法定化。 2.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 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 搜索或逮捕。 3.最早阐明罪刑法定含义的是德国古典刑法学派的费尔巴哈,他在 1801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明确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 4.1810 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5.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 社会制度的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 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它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各个部门法共同原则之间存在有机联系: 前者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各个部门共同 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表现,但其又有一些独有特征: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规定了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幅度大、有弹性、可分解的法定 刑。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从该原则的基本 含义和要求出发,结合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着 重解决下列问题:
刑法领域的贯彻实施。刑法典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 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 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的特权;(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 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地位、出身、职业状况、财产 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人受到犯罪 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 的同样保护。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 .罪刑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 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 .罪刑实定化 。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 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 .罪刑明确化。 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 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三) 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和内容
1.绝对的罪刑法定 在它产生的早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实践中,都主张绝
对的罪刑法定。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有4项基本内容或者称 派生原 则 :刑法渊源上绝对排斥习惯法;刑法效力上绝对否定溯及力; 刑法适用上绝对不准有罪类推和扩大解释;刑罚种类上绝对禁止不 定期刑。
2.相对的罪刑法定 目前,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
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上有条件地容许习惯法作为制定法的 补充;刑法效力上否定重法的溯及力,承认轻法的溯及力;刑法适 用上有条件地允许类推适用和扩大解释;刑罚种类上采用相对的不 定期刑(即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3.中国采用的基本上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渊源上只承认 制定法,不承认判例法和习惯法;刑法效力上否定重法的溯及力, 承认轻法的溯及力;刑法适用上禁止类推适用,允许扩大解释;刑 罚种类上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作为基本原则,必须得到普遍遵循。无论立法者、司法者都必须 遵循刑法基本原则。 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坚持法 治,摒弃人治;坚持司法公正,反对徇私舞弊;坚持平等,反对 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