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入、转出、会诊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U收入、转出、会诊制度
第一篇:ICU收入、转出、会诊制度
ICU收入、转出和会诊制度
我院ICU创设以来,在全院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大大提高了我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成绩显著,尤其是构成了我院急救体系的重要部门,成为医院其它各病区(专业)重症监护抢救的强大支持,在市民改善就医环境,提高医疗质量,挽救生命等方面得到了保障。
由于我院ICU为全院性的综合性ICU,各学科(专业)互相交叉、互相渗透,在工作中发现我院ICU与各学科(专业)的衍接、配合和运行上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收入ICU指征的把握,很多情况是各病区(专业)当患者濒临死亡边缘时才送到ICU,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另一种情况是ICU患者已经具备了出室条件,各病区推委现象多有发生,影响了我院ICU资源的合理应用;对于跨专业(如复合伤)危重患者或专业性很强的危重患者,专科医师与ICU医师主诊与会诊的矛盾没有理顺,影响医疗质量。
今年是医院管理年,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中“持续性改进”原则,借鉴其它医院先进的管理经验,针对我院的具体情况,为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ICU收入、转出、会诊制度”
一、ICU收入、转出制度
1、严格掌握ICU收入、转出指征
2、一旦出现ICU收入指征,即使病区(专业)具备抢救条件,也应及时与ICU 室联系,尽快收入ICU到;当病区(专业)抢救力量薄弱时(如夜间或上级医师缺乏)更应及时收入ICU室。
3、急诊科收入重症病人时,对患者情况作一评估,如果符合ICU 收入指征的,尽量收入ICU室并请专科医师会诊,避免先收入病区又转收入ICU室的情况,避 1
免患者出现辗转,延误抢救时间。
4、符合ICU转出指征的,为了合理利用整个ICU资源,由ICU
室决定出室标准和时间,各病区(专业)必须克服困难,无条件接受患者(必要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调度);但应当避免或减少从ICU出院的情况。
5、出ICU室的患者从医学上只能认定为一次抢救成功,并不意味着治愈,接受科室(专业)必须严密观察继续治疗,并保持治疗的延续性,谨防病情反复,如果情况符合收入ICU室情况,可再次收入ICU抢救。
6、在收入、转出ICU的各个环节中,特别注意与患者的告知义务。
二、ICU室会诊制度
1、常规会诊制度对ICU室适用。
2、日常的ICU病人以ICU主诊。
3、当出现专业性很强的情况,ICU室请专科医师会诊,解决专科问题,专科医师必须认真负责及时解决涉及的专科问题。
4、当专科情况较为严重,可能涉及多日时,专科医师必须24小时跟进并且委派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每日到ICU室查房。
5、当涉及多科室、多专业问题时,ICU室可以请多科会诊,或进行必要的病例讨论,必要时由医务科调度和主持,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到位,大力支持。
6、当患者病情重危,又合并其它非紧急病情时,以抢救重危病情,抢救生命为主,待抢救成功,病情稳定后再处置其它病情。
此类情况的告知必须到位。
7、各专科专业医务人员与ICU医务人员必须互相尊重,精诚合作,取长补短,一切以医院大局和抢救病人为重,避免因个人原因影响ICU工作的正常进行。
注:ICU收入、转出指征见附件。
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2012年7月
附件:
危重病医学是一门非常年轻的专业,同时也是现代医学领域中的热点学科。
其服务对象是急性危重症患者,包括各种疾病引起而危及生命的单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的急性功能衰竭患者或高危患者。
ICU收入、转出指征:
1:心跳骤停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转出指征:心跳,血压正常。
呼吸平稳。
不需生命征监测及呼吸机支持。
2:休克
收入指征:
(1)收缩压低于12kpa(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或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转出指征:休克纠正,原发病情基本控制,无ARDS等严重并发症。
3: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病人收入指征:
(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8kpa(60mmHg);②PACO2>6.66kpa(50mmHg);③Spo2<90%.(3)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转出指征:呼吸困难,紫绀,SPO2,呼气末CO2分压监测及血气分析均有明显改善,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4:急性心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转出指征:心功能显著改善,呼吸困难等症状缓解,心率小于100次/分(缓慢心律失常者除外),血压平稳,停用静脉用药,不再需要进行血流动力学及呼吸功能监测,观察72小时病情平稳。
5:急性心肌梗死及不稳定心绞痛
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不稳定型心绞痛;②可疑急性心肌梗死;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
转出指征:
(1)心绞痛患者胸痛缓解,心电图稳定,心肌酶正常。
(2)心肌梗死症状缓解,泵衰竭、休克、心律失常等并发症得到控制且稳定一周以上,不再需要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监测。
6:严重心律失常
收入指征:临床上有症状并伴有显著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各种心律失常。
转出指征:心律失常基本控制,临床症状好转,血流动力学稳定。
7:高血压危象
收入指征:各期高血压病或急进型高血压者血压突然急剧性升高,出现以下临床表现:①面色苍白或皮肤潮红、口干、出汗。
②剧烈头痛,眩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
③气急,心悸,胸闷,胸痛。
④尿频,尿少,尿中出现蛋白和红细胞。
⑤眼
底检查见小动脉痉挛、渗出及出血。
转出指征:收缩压下降 6.66~10.64Kpa,舒张压下降.3.99~6.66Kpa.临床症状缓解。
8:急性肾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有引起急性肾功能不全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者:①24h尿量〈400ml或<17ml/h,或无尿;②血清钾〉6.0mmol/L,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③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转出指征:
(1)尿量增多,血钾,肌酐,尿素氮等有关指标趋于正常,高血钾所致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2)经监护治疗生命征稳定,但肾功能衰竭难以恢复,需长期透析治疗。
9: 大出血
收入指征:各种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
(1)消化道出血:突发大量呕血或便血,或收缩压〈12kpa(9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
(2)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3)其它原发疾病引起的急性出血,伴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转出指征:出血基本控制,经观察24~72小时,生命征稳定,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10: 危重创伤,多发伤
收入指征:严重创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①严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12kpa(90mmHg);②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手术开放气道或机械通气;③有心脏骤停者;④脑外伤格拉斯哥积分(Glassogw coma scale,GLS)<8,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⑤伴有心、肺、肾等重要器官功能不全。
多发伤。
转出指征:生命征稳定72小时以上,且SIRS、ARDS、Sepsis、MODS等得到控制。
11: 重大,高危手术尤其术前有合并症如冠心病,呼吸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或术中经过不平稳,出血量大,有一过性缺血缺氧性损害或生理扰乱大者
收入指征:重大、高危手术围手术期,需进行系统监护和治疗.转出指征:术后生命征稳定,无严重术后早期并发症,不再需要机械通气。
12 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转出指征:电解质恢复正常,酸碱失衡纠正。
ECG变化消失,意识障碍改善,停用、机械通气并稳定72小时以上。
13: 急性中毒
收入指征:有化学毒物、农药、药物等中毒史,并且出现下列各系统症状体征之一者:①神经系统:昏迷、谵妄、惊厥、瘫痪。
②呼吸系统:呼吸肌麻痹需用机械通气,急性肺水肿,急性呼吸衰竭。
③循环系统: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肌骤停,休克,心肌损伤。
④泌尿系统:急性肾功能衰竭。
⑤血液系统:溶血,急性粒细胞缺乏,严重出血。
转出指征:各种严重并发症基本得到控制,生命征稳定72小时以上。
14: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收入指征:符合MODS诊断标准。
转出指征:原发病因去除,重要器官功能基本恢复正常。
15: 其它
收入指征:重症胰腺炎、电击伤、溺水、自缢,中暑,妊娠中毒征、DIC、甲亢危象,甲减危象,肾上腺危象,非酮性昏迷等。
转出指征:原发疾病控制,重要器官功能恢复,生命征稳定。
第二篇:ICU科转入及转出制度
ICU科转入及转出制度
(一)ICU科收治范围
1.全麻手术病人,术后须转入ICU科观察24-72小时,若有,病情变化,时间可适当延长。
2.各种昏迷病人
3.需要进行呼吸道管理的病人及需要呼吸支持的各种呼衰病人
4.各种复杂大手术病人,严重多发伤、复合伤病人。
5.严重的心功能不全及严重心律失常病人
6.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的病人
7.各种重度中毒的病人
8.各种病情危重需要监护加强治疗的病人。
(二)哪些病人一般不收入ICU科
1.以明确脑死亡病人,除家属强烈要求维持的一般不宜收入ICU 科(作为脏器移植供体者除外)
2.各种重度传染病病人
3.已经衰竭的癌症晚期病人。
(三)收入ICU科途径
非常紧急的病人及术后需要加强监护治疗的病人,可电话通知ICU科,以便做好接受准备。
一般情况下,应由ICU科医生会诊,同意后,方可转入ICU。
(四)转出ICU科程序
经加强治疗稳定的病人,由ICU科决定并负责联系各相关科室或者医生,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
然后通知管床护士,做好离科准备,并及时书写转科记录。
在ICU科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当班医生及时书写抢救记录,ICU主管医生及时整理病例,并择日讨论。
(五)转出ICU科标准
1.全麻大手术病人,经监护未发现异常生理功能改变者,一般于24-72小时离室。
2.监护过程中范闲生理指标改变,经处理于72小时内仍无明显改善者,可适当延长至3-7天。
3.生理功能严重紊乱,生命体征不稳定,生命器官仍十分脆弱,甚至依赖人工呼吸支持者,则需要在较长时间在ICU科治疗观察,直至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方可离开ICU科。
4.生命体征已经正常,留下某些后遗症,此已经属于康复医疗的范畴,也应转出ICU科。
第三篇:急诊ICU收容及转出病人制度
ICU收容及转出病人制度
1.收容范围:已经或很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但可望通过加强治疗治愈或好转的危重病人。
对于虽然危重,但在目前无救治可能的病人,如恶性肿瘤晚期、脑死亡等及传染病、精神病人不宜收入ICU。
特殊情况例外。
2.收容途径:门、急诊及各病区的危重病人,全麻后、重大手术后及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各种术后病人。
3.非常紧急之危重病人及术后需加强监护治疗的病人,可电话通知ICU,以便作好接收准备。
一般情况下,应由ICU医生会诊,同意后,方可转入ICU。
4.从门、急诊或各病区收容的内科系统之危重病人,由ICU医生负责全面管理,包括医疗文件书写、开列医嘱、申请会诊、交代病情等,外科系统及儿科病人,由专科医生负责病历及其它相关文件的书写,并负责专科情况,及时与病人家属交代病情。
ICU医生负责生命体征、内环境稳定及脏器支持,与病人家属交代全身情况,并及时书写病程记录。
5.经加强治疗病情稳定者,由ICU医生决定并负责联系各相关科室或医生,并与病人或家属说明,以取得理解。
然后通知管床护士,并书写转科记录。
6.在ICU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当班医生及时书写死亡抢救记录,ICU主管医生及时整理病历,并择日讨论。
第四篇:ICU患者转入转出标准
ICU患者转入转出标准
一、重症医学科病人收治标准总则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格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脏器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
二、重症医学科病人收治标准细则1.心跳呼吸骤停;2.各种类型休克;3.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征;4.严重创伤及多发伤;5.急性昏迷;
6.急性呼吸衰竭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
7.哮喘持续状态;
8.大咯血、消化道大出血等严重出凝血障碍; 9.急性肺水肿;
10.不稳定性心绞痛,致命性心律失常,急性心力衰竭,高血压危象等严重血流动力学紊乱情况; 11.急性肾功能不全;
12.重大高危手术围手术期监护; 13.内分泌危象;
14.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15.中毒、中暑、溺水、电击等; 16.脓毒症。
四、重症医学科病人转出总则
1.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治疗。
2.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3.患者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测治疗中获益。
4.患者或家属因个人原因自行要求转出,管床医生告知患者病情及相应风险,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同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考虑转出。
五、重症医学科病人转出制度
1.患者需要转回原临床专科,管床医生需充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及途中风险,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转科(院)事宜。
2.根据转科医嘱,进行转移前患者各项护理准备,并通知接收科室的护士。
3.检查患者护理记录齐全,记录内容完整。
4.检查患者的个人卫生:转出时患者手足、会阴、皮肤清洁。
5.检查各管道应清洁通畅,固定合理、牢固、引流袋清洁。
注明
插管、换管日期、时间、伤口敷料干燥清洁。
6.检查静脉穿刺部位。
保持静脉输液通畅,所用药物标志清楚。
7.备妥病历记录、各种检查胶片、有关药品和患者的物品准备移交。
8.向接收科室护士介绍患者的情况:姓名、诊断、主要治疗、皮肤及各种管道情况。
转科(院)继续治疗原发病时,由医生向家属交代。
9.根据患者病情危重程度,安排医师护士陪同。
10.转科(院)途中备好必要的抢救药品及用物。
认真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保证各种管路通畅。
11.到达新科室(院)后,认真与该科室(院)的主管医生、护士进行床旁交接班,由交、接双方填写交接记录。
第五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会诊要求
1.入院三天未能确诊的病例,或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情变化,科内诊断治疗有困难,需要院内外技术支持,协助诊治的,均应及时申请会诊。
会诊应按规定填写会诊申请单(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填单)。
2.除急会诊可口头要求并需明确记录口头通知时间外,其它会诊需由护士将会诊单送达会诊科室和会诊医师,急会诊也应及时填写会诊单,以便会诊医师签署会诊意见和作为医疗责任的依据。
对病情允许能自由活动、需要特殊器械和检查场地的患者尤其是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可由提出会诊的科室事先与应邀科3.科内、中心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学术民主作风,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4.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5.会诊记录及时整理存入病历。
6.参加会诊的医师,应具有主治以上专科医师资格(含主治医师,下同。
),一般由会诊科室指定的医师或各专科的二线值班医师负责,
指定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因手术或科内抢救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诊时,可报告科主任另行安排主治以上人员及时完成会诊。
急诊会诊可由专科总住院医师负责。
7.会诊时,因病人情况特殊或诊疗技术等因素,会诊医师室协商好,并指定专人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应邀科室会诊。
未能提出明确的诊疗意见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对会诊医师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直接参与会诊。
8.会诊结束时,会诊医师应同邀请科室的医师一道,在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原则下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和诊疗意见告知患者,解答患方咨询。
会诊后,会诊医师应对患者病情进行跟踪和随诊。
9.提出院外会诊的科室,要协助医务科和院办做好被邀请医师的接待工作。
二、会诊形式
1.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写会诊单。
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如属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2.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15分钟内必须到达,绿色通道急会诊10分钟内到达。
3.中心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中心秘书具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中心专家组成员参加。
4.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指已组建中心者,下同。
)并报告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由申请科主任或中心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5.院外会诊:本院一时诊治有困难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因开展新的技术项目,需要院外医师来院指导诊疗技术操作的。
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主治或以上医师按规定填写会诊单,报医务科批准后,与被邀请单位联系,经双方确定会诊时间后,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
会诊由科主任主持。
6.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接到对方医院会诊单或电话邀请后,由医务科征得会诊科室或会诊单位指定的会诊者意见后,确定会诊时间后通知对方,并征询接送医师办法。
(2)非办公时间或对方指定医师急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必须先经科室主任同意,报告医务科或医院总值备案,交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外出会诊。
会诊后必须到医务科补办会诊手续。
(3)所有院外会诊,必须持邀请单位的会诊邀请函到医务科登记备案。
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4)执行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