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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等级,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
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公司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严禁知情不报,逃避事故责任;严禁知情人胡编乱造事故经过。

同时应按要求建立事故报告档案。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
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二)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三)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包括事故发生前,该项目的生产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没有,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等。

(三)查明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包括事故发生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失踪情况;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

(四)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人员伤亡所支出的医疗、丧葬、抚恤、救助、救济、歇工工
资等费用;事故善后处理的抢救、清理、罚款、赔偿等费用;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等。

(五)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拍照录像取证后,必须做好标志。

(二)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情况;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
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事故现场全貌。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

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事故处理完毕后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二)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全部、社保中心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保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三)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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