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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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
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淄博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
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召开。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四)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设备;
(五)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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